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法

青海省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的《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法
  • 適用範圍:青海省
  •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條款條例,解讀,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92號
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駱惠寧
2012年11月29日

條款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非本省戶籍在本省居住,以及具有本省戶籍跨縣(市)居住,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市區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三)婚嫁後在男方戶籍地居住,戶口未遷入男方戶籍地的育齡婦女。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兌現獎罰規定。
第四條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措施,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
第六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在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居住證、子女入學入托、用工備案、衛生許可、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時,應查驗《婚育證明》,建立相關檔案,定期向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流動人口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計畫生育協會應當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配契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第八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政策諮詢等服務;
(二)查驗成年流動育齡婦女《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育齡婦女在三個月內補辦;
(三)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
(四)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定期免費開展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
(五)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享受的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相關義務;
(六)匯集、統計流動人口信息,與相關部門建立聯繫,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措施;
(七)協助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口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政策諮詢等服務;
(二)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
(三)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聯繫,了解流動人口婚姻、生育、節育情況,對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來函或通過信息管理系統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為在現居住地申請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免費出具生育證明材料;
(五)兌現流動人口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六)配合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社區、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登記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相關信息;
(二)告知流動人口可享受的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畫生育相關義務;
(三)向流動人口進行相關法律政策宣傳教育和訪視指導。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應當自覺實行計畫生育,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
成年育齡婦女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30日內,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及現居住地通信地址,也可通過社區、村(居、牧)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及現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二條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免費辦理;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對於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辦理證明所需全部材料。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暫緩或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說明理由: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生育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三)政策外懷孕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均為流動人口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登記;夫妻雙方現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女方居住地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畫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一)免費獲得人口計畫生育法律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知識和諮詢服務;
(二)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及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休假等;
(四)實行計畫生育的,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待,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對前來分娩的流動人口孕產婦應當進行實名登記,並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每年提交登記信息。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社區、村(居、牧)民委員會在了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時,房屋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存在違法生育行為的,發現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在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徵收事宜。
流動人口因違法生育,在一地已按當地標準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的《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生兒育女是人生的“重大課題”。從2013年1月1日起,《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了。《辦法》為新形勢下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推進流動人口統籌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為維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有人說,最好的管理就是服務。《辦法》凸顯服務這一理念,結合我省實際,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全面推進流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應該享受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一孩生育服務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領取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具體的便民規定。
四項便民措施
生育第一子女的流動人口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取消由已婚育齡婦女本人通過郵局避孕節育報告單的規定,改由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互相通報、核實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信息;縮小辦證範圍,將婚育證明的辦證對象由成年流動人口縮小為成年育齡婦女,突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重點;嚴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
四大優待政策
《辦法》第15條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畫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免費獲得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扥改制時和諮詢服務;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服務和生殖健康及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晚婚晚育或在現居住地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畫生育的,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待,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免費辦理證明
《辦法》除了對外來育齡婦女的便民措施和優待政策外,對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免費辦理;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對於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辦理證明所需全部材料。
實現五個落實
做好服務的前提是相關各部門“守土有責”,《辦法》規定各部門需要落實的責任:
落實政府和相關部門、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居、牧)委會、用人單位、房屋出租(借)人的責任;落實目標責任責任考核,明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落實均等化服務,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的計生服務項目;落實獎勵優待,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可在生產經營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顧;落實法律責任,保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