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是由廣州地方部門制訂的對所轄地方的流動人群做計生工作的有關管理規章檔案,20世紀90年代初頒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0]52號
  • 發布日期:1990-06-01
  • 生效日期:1990-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介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第三章 獎罰,第四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52號
【發布日期】1990-06-01
【生效日期】1990-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穗府(1990)52號一九九0年
六月一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州地區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對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廣州市轄區內從業和生活的已婚育齡人口。
第三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工作單位共同負責。
第四條廣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領導小組(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對廣州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規劃制訂、領導實施、組織協調和組織開展全市性的清查活動。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廣州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各區縣、街鎮(鄉)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領導小組和計生委(辦),具體負責所在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接受市領導小組和市計生委的指導。
各級計畫生育、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衛生、城鄉建設等部門應按穗府〔1989〕19號檔案第二條規定,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流動人口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計畫生育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嚴禁計畫外二胎和多胎生育。已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婦女要上節育環;生了兩個孩子和兩個孩子以上的育齡夫婦一方要結紮;計畫外懷孕的一律採取補救措施。經醫生證明不適宜上環、結紮的,可採用綜合避孕措施。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條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對象申請領取臨時戶籍和營業、工作等證件者,必須檢查其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出具的《廣東省流動人口生育節育證》、《廣東省流動人口未婚證明》(以下簡稱“節育證”、“未婚證”),符合規定的,方可予以辦理。凡未有“節育證”或“未婚證”的,按省政府〔1989〕114號檔案規定,公安部門只準申報暫住登記,不予辦理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給營業執照,勞動部門不予辦理勞務許可證,僱人單位及個體工商業主不得雇用,房管部門及房主不得向其出售及租借住房,交通監理部門不得發給車輛駕駛證。
第七條各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對外出從事工商、建築、勞務以及個體經營的育齡對象,必須辦理“節育證”或“未婚證”,同時要對他們進行計畫生育政策教育,並與暫住地(單位)加強聯繫,掌握他們的計生情況。凡超計畫生育未繳清超生費和未落實可靠節育措施的育齡者,不得出具證明。
第八條用工單位在招用外來的已婚育齡人員時,對未有“節育證”或“未婚證”者,不予錄用。同時必須把遵守計畫生育法規作為勞務契約的一項內容,主動配合當地街、鎮(鄉)居委、村委搞好計生工作。用工單位應將僱工中育齡婦女的婚育情況和落實節育措施情況,在報到後十天內登記造冊,送所在街、鎮(鄉)計生部門。
第九條對不落實節育措施或計畫外懷孕的,用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報告,並負責動員,限期落實。逾期不落實者,根據計生部門的函件,公安部門要取消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營業執照,交通監理部門要扣留駕駛證,用工單位(或業主)要予以解僱,房屋、土地出租單位或業主要收回房屋、土地。放任、包庇者要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條各招待所、旅館和房屋出租人,有義務協助計畫生育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發現有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必須及時向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無《準生證》或無街、鎮以上計生部門證明的孕婦,醫療部門不得收院待產;凡急產的以宮口開全(撥露)為界,宮口未開全的做引產處理,宮口已開全的(含撥露)準予接產,待戶籍所在地或現住地作了處罰以後,憑鎮(街)以上單位處罰證明補發出生證。
第十二條因違反計畫生育規定被用人單位開除或自動離職、退職的育齡夫婦,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時,須落實節育措施,並按規定接受處理。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給營業執照。已從事個體經營者,凡違反本規定的,視情況由計生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經費,由各級財政在每年的預算中劃出專款用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

第三章 獎罰

第十四條對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實行晚婚晚育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在申領營業執照時應予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舉報計畫外懷孕對象情況確實者,在所舉報罰款中提取10%獎勵舉報者。
第十七條對違反計畫生育者,除及時責令進行補救措施外,計畫外懷孕的,罰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非婚生育的罰款二千元至三千元;搶生二胎者,罰款四千元至五千元;超生三胎者,罰款六千元至八千元。
由於用工單位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招用人員計畫外生育的,除對超生者處罰外,並對用工單位處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偽造、騙取計畫生育證明者,罰款五百元。醫務人員出具假節育手術證明者,要給予政紀處分,並罰款八百元。
第十九條收藏、包庇違反計畫生育的外來人員者,視情節輕重,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條所指行為者,除罰款外,並由主管單位給予政紀處分。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者的罰款由其本人負責;如本人一時交不足罰金,有雇用單位的由單位先墊繳,無固定單位的由留宿戶主墊繳,然後由單位和戶主向當事人收回。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計畫生育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由被處罰者所在的街、鎮(鄉)執行,統一使用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罰款收據。罰款全額上交區、縣財政局統管(區、縣再按30%的比例上繳市財政),用作計畫生育經費。
第二十二條阻撓計畫生育工作或辱罵、毆打計生工作人員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三條凡對計畫生育處罰不服的,可於接到處罰通知第二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計生部門申請複議;如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第二日起十天內向處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拒不執行又不抗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廣州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公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執行本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