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

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是雲南省1991年5月9日發布的一項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
  • 地點:雲南省
  • 時間:1991年5月9日
  • 號令:〔1991〕85號
發布日期,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

(雲政發〔1991〕85號)1991年5月9日

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的過快增長,根據《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異地從業、暫(寄)住的處於生育年齡的男女公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納入本地計畫生育工作的管理規範,採取有力措施,切實管好。具體管理工作,由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和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
第四條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對外出的流動人口進行有半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督促外流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外出的流動人口出具婚姻和生育情況證明;
(四)為外出的流動人口中符合生育規定的已婚育齡婦女代發生育證;
(五)與外出的流動人口簽訂計畫生育契約並約定聯繫方法;
(六)會同流動人口暫住地的有關部門做好外出的流動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統計;
(七)與流動人口暫住地建立聯繫制度,及時互通信息,必要時派人前往配合工作。
第五條流動人口暫住的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審查流動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況證明並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二)對流動人口進行有關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督促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和督促計畫外懷孕婦女中止妊娠,並為其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四)負責流動人口的生育、節育情況統計並通過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主管部門;
(五)依照《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各地、州、市、縣的有關規定,對流動人口中的計畫外懷孕者和計畫外生育者實施限制和處罰;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各項措施;
(七)與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建立聯繫制度,及時互通信息。
第六條各級計畫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計畫生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登記制度,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的婚姻、生育和節育情況;
(二)針對流動人口的生育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三)對流動人口進行有關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
(四)督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和督促計畫外懷孕婦女中止妊娠,並為其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五)做好有關部門涉及計畫生育的協調工作。
流動人口較集中的地、州、市、縣和市轄區計畫生育委員會,應當配備專管人員管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管機構。
第八條各級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暫(寄)住證時,首先審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和生育情況證明,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才能發給暫(寄)住證;
(二)對破壞計畫生育工作,傷害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第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在為流動人口中的個體工商戶換髮臨時營業執照時,把婚姻和生育情況列為審查內容之一,對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不予換髮臨時營業執照;
(二)對流動人口中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個體工商戶,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限制和處罰。
第十條各級勞動人事、民政、衛生、城建、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司其職,配合計畫生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中的民工、輪換工和臨時工的計畫生育,由用工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用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簽訂僱工、施工契約時,必須把遵守計畫生育規定作為契約內容之一,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勞動就業部門在為流動人口核發臨時務工許可證時,應當把婚姻和生育情況列為審查內容之一,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不予發給臨時務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旅館、招待所、房屋出租者和私人僱工者,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定,承擔對暫(寄)住房客和僱工中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躲避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口,都不得隱瞞和為其開具證明或者提供住宿。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生育政策進行生育。本省流動人口的生育政策依照《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省外流入本省的流動人口的生育政策依照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規定執行。
流動人口必須服從常住戶口所在地和暫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禁止早育、非婚生育、超生、搶生等計畫外生育。計畫外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並落實節育措施。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中的懷孕婦女,如果需要在暫住地分娩,必須主動向暫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提出申請,並出示原籍縣級計畫生育部門頒發的生育證,經審查批准後,才能在暫住地分娩。分娩後生育證由負責接生的醫療或者婦幼保健單位交當地計畫生育部門註銷。既不申請,又不出示生育證或者生育證不符合規定的,暫住地的計畫生育部門有權按計畫外生育處理。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施行節育手術的費用,原則上自理。確有實際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過批准,屬於臨時工的由使用單位支付或者給予補助;屬於農業人口或者城鎮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支付或者給予補助,避孕藥具由暫住地的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供應。
第十七條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對積極向計畫生育部門反映流動人口超懷超生情況,提供信息和配合做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計畫生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流動人口中計畫外生育者,除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別按規定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外,有關部門和單位還可以給予吊銷臨時營業執照、解除勞務契約、註銷暫(寄)住證等處罰。
第二十條對因放鬆管理而導致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的用工和施工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給予該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旅館、招待所、私房出租者和私人僱工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造成計畫外生育的,由縣級計畫生育部門依照法定職權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給予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雲南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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