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發文字號,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附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改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公民。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權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第三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遵循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導和居住地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調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村委會)建立流動人口服務機構,配備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的領導。
第六條
公安、人口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民政、衛生、司法行政、財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協助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信息平台的建設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參與、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流動人口社會信息採集等工作。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第八條
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證。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邊防派出所(以下統稱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採集與其身份信息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
下列流動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登記,由以下單位負責辦理居住登記:
(一)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的人員,由經營單位負責登記;
(二)在醫院住院、從事護理服務的人員,由醫院負責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
(四)異地交流的公務員以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接收單位負責登記;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由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擬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向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雲南省居住證》,並按照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用工證明等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發給《雲南省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動人口本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
(二)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辦理居住登記的。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和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傳真、網路等渠道,拓展流動人口信息採集方式,方便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雲南省居住證》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
《雲南省居住證》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補領手續;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居住的,應當在屆滿前30日內辦理換領手續。
《雲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雲南省居住證》的辦理、變更、換領,不得收費。補領的應當繳納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省公安機關等部門制定。
《雲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製作由省公安機關規定,並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慧卡居住證。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領取、變更、補領、換領《雲南省居住證》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驗發證;使用智慧卡居住證的地區,審驗發證時間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聘用流動人口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錄用、聘用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對未辦理居住登記或者未申領《雲南省居住證》的,應當督促辦理。
用人單位與被錄用、聘用的流動人口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在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人員名單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告知物業服務單位;沒有物業服務單位的,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於5個工作日內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終止租賃關係的,應當在終止租賃關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人員名單告知原報送單位。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契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僱主、受僱流動人口的信息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調查、走訪,掌握轄區內的流動人口情況,監督用人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租賃、職業介紹中介機構履行流動人口信息報送義務;發現流動人口未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的,應當主動為其辦理或者督促其辦理;發現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確保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居住登記、《雲南省居住證》辦理及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流動人口信息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雲南省居住證》。
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網路、社會保障體系和權益保障機制,逐步將《雲南省居住證》持證人納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範圍。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對流動人口提供下列服務:
(一)參與房屋租賃管理,採集出租房信息;
(二)參與普法宣傳和有關法律服務;
(三)參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採集、登記婚育信息,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
(四)提供就業、就學、就醫、住房信息服務;
(五)其他相關服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憑《雲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務和權益:
(一)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有關社會事務;
(二)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四)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
(五)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六)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七)享受傳染病防治、兒童計畫免疫和婦女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八)按照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享受公共就業指導服務;
(九)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考評、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
(十)在居住地參加駕駛培訓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除前款規定外,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雲南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其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具體待遇以及憑居住證辦理的個人事務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雲南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有穩定生活來源,符合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依法維護。
第二十六條
人民警察依法查驗《雲南省居住證》時,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流動人口《雲南省居住證》。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流動人口不申報居住登記、變更登記和申領、補領、換領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相關單位不辦理居住登記或者不將登記情況報送有關部門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錄用、聘用流動人口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不報送有關部門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出租人、物業服務單位不登記或者不報送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屋租賃和職業介紹中介機構不報送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扣押《雲南省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等政府有關部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雲南省居住證》不依法辦理的;
(二)違反規定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
(三)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泄露或者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流動人口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五)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情形、處罰種類、數額對流動人口或者相關單位、個人實施處罰的。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已經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辦理《雲南省居住證》的,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昆明、曲靖、紅河、麗江等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對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區域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6年12月1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簽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流動人口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規定在居住地申領《雲南省居住證》。
“申領《雲南省居住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相片;
“(二)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雲南省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雲南省居住證》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補領、換領手續。
“《雲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雲南省居住證》的辦理、簽注、變更、補領、換領,不得收費。
“《雲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製作由省公安機關規定,並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慧卡居住證。”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領取、變更、補領、換領《雲南省居住證》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驗發證;使用智慧卡居住證的地區,審驗發證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流動人口憑《雲南省居住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務和權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有關社會事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四)申請保障性住房;
“(五)獲得法律援助;
“(六)免費享受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
“(七)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享受公共就業指導服務;
“(八)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評、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
“(九)參加駕駛培訓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十)辦理出入境證件;
“(十一)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十二)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
“除前款規定外,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雲南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其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具體待遇以及憑居住證辦理的個人事務作出規定。”
六、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流動人口不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七、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並可以對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區域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
本決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背景情況
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事關民生,社會關注度高。我國一直實行流動人口的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確立了新的居住證管理制度。為做好該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公安部要求各省抓緊開展配套立法或者實施辦法的制定工作。我省歷來重視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2012年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該條例對流動人口登記、居住證管理、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等服務管理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較強的操作性,條例施行至今全省累計制發居住證1136.8萬張,為流動人口提供了包括就業就學、購房租房、醫療計生服務、社會保障等多項高效便捷的基本服務。在有效保障流動人口基本權益的同時,也較好地規範了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行為。對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我省條例的絕大部分內容符合國家規定,僅在居住證的部分申領條件、有效期和個別服務事項方面不一致。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進一步鞏固我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對我省條例進行及時修正很有必要。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繼續健全完善我省居住證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領導的要求以及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計畫的安排,省公安廳起草了《〈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該草案送審稿8月10日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根據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條例的規定,經廣泛徵求意見、上網公布、實地調研、座談論證,並邀請省人大內司委、法制委的有關領導提前介入予以指導,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修正案草案報批稿,在報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於2016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共6條,主要涉及4個方面的修改。
(一)關於居住證的申領條件
原條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並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申領《雲南省居住證》,是義務性規定。《居住證暫行條例》將居住證的申領作為公民的權利,但條件更加嚴格,要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為此,修正案草案將第八條第二款中有關內容修改為“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登記”並在第十一條增加一款為“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在居住地申領《雲南省居住證》”。同時,比照國家規定,對申領居住證的條件進行了修改,並刪除了辦理居住證的排除性規定以及未辦理居住證的處罰規定。
(二)關於居住證的有效期和簽注
原條例規定《雲南省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居住的,應當換領新證。《居住證暫行條例》未規定居住證的有效期,而是採取每年簽注1次的辦法進行管理。為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雲南省居住證》有效期的規定,採取簽注制度。此外,《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的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但換領、補領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而實踐中我省從未對流動人口收取過此項費用,且考慮到該項費用較低,因此,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雲南省居住證》的辦理、簽注、變更、補領、換領,不得收費”。
(三)關於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
我省條例公布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不斷推出惠及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措施。借本次條例修正的機會,增加了《雲南省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一是進一步擴大了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的範圍。二是享有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利。三是享受在居住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便利。四是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為將來不斷擴大的權益預留空間。
(四)關於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辦法的要求
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關於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辦法的規定,修正案草案要求我省“州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並可以對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區域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2月14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修正案草案給予了肯定,同時提出了個別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和省公安廳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完善。隨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七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這次修訂《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重點是對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中不一致的條款進行部分修正。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司委的審議意見,主要在文字上作了修改:一是將第十一條中規定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滿半年”修改為“流動人口居住滿半年”,和上位法規定保持一致;二是新增對第十四條中規定的“審驗發證時間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修改為“審驗發證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既和上位法規定相銜接,又體現提高辦事效率的要求;三是將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一些前置條件,統一表述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並對部分文字作了相應改動;四是將實施時間明確為“2017年2月1日”,有利於充分做好條例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司委的審議意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進行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向本次常委會會議作關於《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社會管理創新的部署要求,一年前,省政府組織開展了《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組通過廣泛調研、立法聽證、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認真聽取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組織的意見、建議,並赴浙江、廣東等地進行專題考察,形成了條例(草案)稿。其間,省人大內司委積極參與了條例(草案)的前期立法調研工作。2011年底,收到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條例(草案)議案後,內司委於2012年3月先後到曲靖市、紅河州、及宣威市開遠市召開有關部門、物業公司、房屋出租者與流動人員租房者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同時,內司委還組成學習考察組,邀請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立法項目建議人參與,赴重慶、山西兩地進行考察學習;隨後,又在昆明召開了有專家學者、有關部門領導和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多次聽取意見,反覆進行修改。5月3日,內司委召開第50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為促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在第三次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時,制定《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就被提了出來,由於提出的建議有很強的時代性和針對性,這一建議得到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開徵集立法活動的充分肯定,並被評為一等獎。同時,在省十一屆政協三次會議上,政協委員就該立法提交了提案。由此可見,制定該條例反映了人民的呼聲,是順應民心、民主立法的具體體現。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民工進城務工、人才流動等因素,我省登記在冊的暫住人口每年均有大幅增加,2010年為3266138人,比2001年的1557208人增加了1708930人。實踐證明,這些人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為城市快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理應得到社會的尊重。隨著中央城鄉統籌,城鎮化、工業化步伐的加快,這部分人在居住地應當獲得應有的尊嚴,過上平等、安全、幸福的生活。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省九次黨代會關於“要把城鎮上山和農民進城作為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有效措施,努力構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新格局”重大部署的必然要求;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人性發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地方立法形式,將人民的呼聲、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具體化,是對中央和省委重要部署認真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也將為推進城鎮化、工業化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作用。2012年,《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制定被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年度一檔立法計畫。
條例(草案)總結了我省流動人口工作中的經驗,借鑑了外省、市立法成功的做法,我委就明確服務職能,清晰管理與服務的關係,充分便民利民,強化服務功能等內容進行了重點調研,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反覆認真進行研究,並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一)增加服務職能,發揮服務機構作用
條例(草案)第七條明確規定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的職能,屬於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範圍,建議把它移到第三章作為第二十條。同時,將其改為“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對流動人口提供下列服務”,增加“提供就醫、住房信息服務”(第六項)和“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受相關職能部門的委託,為流動人口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第二款)的內容。這些規定,有利於條文順序與內容相對應,使流動人口享受的權益更加全面,也有利於有關部門把服務職能通過委託的形式給流動人口服務機構,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地做到流動人口中間去,充分發揮好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的作用。同時,為便民、利民,在第九條、第十六條增加了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對流動人口進行信息採集;房屋出租人向物業服務單位告知承租房屋流動人口信息的內容。
(二)關於流動人口信息平台資源共享機制的問題
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平台是基礎,整合資源,實現流動人口信息共享是關鍵。現在的問題是,信息各自為陣,未能實現共享,效率發揮不夠,服務沒有到位。為此,建議第七條增加“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第一款),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款)”的內容。這樣規定,有利於整合資源,節約成本,也有利於政府通過制定具體辦法來明細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好信息平台服務於流動人口的作用。
(三)關於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安全的問題
個人信息安全是當前社會的熱點話題,作為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管理部門,應當把保護流動人口的個人信息安全作為其重要職責。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這方面的內容和要求,即在第十九條增加一款“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當確保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安全”的內容。
(四)關於流動人口憑《雲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享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問題
為了使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受到公平對待,全面體現對流動人口權益的保障,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雲南省居住證》持證人納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服務範圍”的內容,增加憑《雲南省居住證》,流動人口“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內容(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同時,為了確保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逐步擴大對流動人口服務、保障範圍的需求,更好地服務於流動人口,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即“除前項規定外,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雲南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其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具體待遇以及憑居住證辦理的個人事務做出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這樣規定,既符合未來改革的需求,也為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服務保障工作提供了較大的發展空間。同時,鑒於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的內容比較空泛,沒有操作性,建議刪除。
(五)關於條例施行時間問題
鑒於條例的實施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需要做好前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建議《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施行時間為2013年1月1日。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順序也作了修改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