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61號
【發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1號)
《河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8月24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克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鄉鎮或城市市區,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的18至49周歲的育齡人員。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重點是已婚育齡婦女。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衛生、稅務、民政、城鄉建設、鄉鎮企業、房地產管理、鐵路、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配合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負責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畫生育管理。
第六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限期補辦。
(三)對流動人口進行登記,並與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畫生育契約。
(四)定期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定期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等計畫生育情況。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義務情況。
第七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幫助和指導已婚育齡人口按規定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二)與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畫生育契約。
(三)出具婚育證明,建立定期聯繫制度。
(四)為流出的育齡夫妻審批發放生育指標。
(五)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的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過定期聯繫,了解到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後,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八條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經查驗合格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暫住、營業、務工等手續。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屬生殖健康檢查對象的,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寄送一次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第九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可以憑其依法辦理的生育證,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條有關部門審批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營運證等證照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機構,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督促流動人口辦理和交驗婚育證明,督促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生殖健康檢查,協助做好對違反計畫生育有關規定人員的查處工作。對拒不接受計畫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賃。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和查驗、已婚育齡婦女生殖健康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等項工作。
第十三條暫住人口管理費按規定用於計畫生育工作的部分,應當全部用於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計畫生育法規、規章予以處理。用工單位應予辭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公安機關應註銷其暫住戶口。
流動人口因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在一地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現居住地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縣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的;
(二)出具假婚育證明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
(四)非法印製、買賣婚育證明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