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於1989年05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89-05-01
【生效日期】198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1989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人口,系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外地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育齡婦女,以及其他需要管理的外出、外來人口中的育齡婦女。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組織實施。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民政、勞動、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五條 外來育齡婦女必須持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證明,到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計畫生育登記手續。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外來育齡婦女暫住證或寄住證時,應檢驗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證明,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外來育齡婦女情況。
第七條 為外來育齡婦女提供住房的房主,應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證明,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通報情況。無上述證明的,不準提供住房。
第八條 單位招用外來育齡婦女時,必須檢驗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登記證明。
第九條 外來育齡婦女承包、承租企業的,由發包、出租單位檢驗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登記證明。無上述證明的,不準承包、承租。
第十條 外來育齡婦女申報個體工商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檢驗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登記證明。無上述證明的,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招用外來育齡婦女的單位領導,對其計畫生育負有教育和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外來孕婦沒有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情況證明的,按計畫外懷孕處理。
第十三條 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畫生育部門參照《黑龍江省計畫生育若干規定》有關條 款給予處罰。
(一)弄虛作假,騙取計畫生育情況證明的。
(二)為流動人口出具假計畫生育情況證明的。
(三)包庇流動人口躲生、超生或為其提供住房的。
(四)招用外來育齡婦女的單位領導、計畫生育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流動人口生育失控的。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中個體工商戶,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履教不改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令其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對外來育齡婦女持假計畫生育情況證明的,除給予當事人處罰外,並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七條 對污辱、毆打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與國家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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