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名稱: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新修
  • 地區:甘肅
  • 類別:地方性法規
  • 施行日期:2016年4月1日
會議公告,條例全文,修改決定,修正說明,條例解讀,相關報導,

會議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行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實行計畫生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採取教育、法律、經濟、行政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落實獎罰措施,並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的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增進生殖健康,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機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依託社區,為育齡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配備人口和計畫生育專職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具體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的規定,配備人口和計畫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引導民眾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建立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經費,並將農村計畫生育手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履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
第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全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四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第二十一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畫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農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和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扶貧貸款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
第二十五條已經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第二十六條對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當給予計畫生育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網路,配備合格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改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組織開展出生缺陷干預、生殖道感染干預和避孕節育優質服務等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婦女和出生嬰兒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各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具有醫療保健性質、非營利的公益性財政撥款事業單位。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務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準開展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凡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第三十條各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對育齡人群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向育齡夫妻提供環情、孕情定期查詢服務,避孕藥具發放,施行節育手術,術後與產後隨訪,婦女病普查普治等生育、節育技術諮詢、指導和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一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已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畫生育基本項目的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免費提供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項目與費用結算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未依法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和未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準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個體醫療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計畫生育手術。
第三十四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二)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市場零售供應、性保健用品等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下列協助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的;
(二)未配合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技術服務機構向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提供計畫生育技術、生殖保健和諮詢指導等服務的;
(三)未制定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具體措施的;
(四)未及時向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提供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信息的;
(五)未落實有關計畫生育優待獎勵和其他社會保障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而生育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收養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收養子女的。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當事人住所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並負責徵收。
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流動人口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繳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二)當事人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代收代繳;
(三)由當事人到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書面申請分期繳納,但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第一年不得低於徵收額的百分之四十。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並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的,由當地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畫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二)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歧視、虐待實行計畫生育的人員和生育女嬰以及不生育的婦女的;
(三)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女嬰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或者華僑到我省定居的,或者系出國留學人員的,其生育問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費用(含鑑定費和相關檢查費),由申請鑑定的個人負擔。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二、將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經費,並將農村計畫生育手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將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十八條調整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即:“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
七、將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全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八、將第二十五條調整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主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九、將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十、將第二十八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調整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防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十二、將第三十三條調整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農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和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扶貧貸款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即:“已經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十四、將第四十條調整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已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
十五、將第四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市場零售供應、性保健用品等監督管理制度。”
十六、將第四十八條調整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而生育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收養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收養子女的。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七、將第五十六條調整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歧視、虐待實行計畫生育的人員和生育女嬰以及不生育的婦女的;
(三)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女嬰的。”十八、將本條例中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正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條例》是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現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提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也於2015年12月進行了修訂,並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做出具體規定。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改完善現行生育政策有關條款,有利於確保全面兩孩政策依法有序平穩實施。
(二)修訂《條例》是加強和改善計畫生育家庭民生的需要。一方面,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今後對生育一個子女的不再進行獎勵優待。這就需要對現行《條例》中關於獨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獎勵優待規定進行修訂。並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的獎勵政策作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廣大計畫生育家庭為落實計畫生育國策作出了巨大貢獻。隨著實行計畫生育的群體陸續進入老年期,他們在養老保障等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特別是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養老保障、疾病治療、精神慰藉等方面面臨著特殊困難,訴求十分強烈,中央和省委對此高度重視,要在《條例》中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計畫生育家庭民生的保障職責,在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殊家庭幫扶救助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讓回響國家號召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的民眾充分享受改革發展的成果。
(三)修訂《條例》是深化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改革的需要。全面實施兩孩政策,賦予了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需要配套推進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加強公共服務供給,提高生殖健康、婦幼保健等服務水平,加強便民服務,方便民眾辦事,需要修訂《條例》,進一步轉變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以法治方式推動和深化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健全計畫生育治理體系,提升計畫生育治理能力。
二、《條例》修改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和依據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緊緊圍繞調整生育政策、完善獎勵扶助政策、深化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改革三條主線,修改《條例》有關章節和條文,通過立法引領、推動和保障全省人口計生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思路。一是對《條例》中與上位法不一致以及與客觀實際不相符的條款予以修改。二是將人口計生工作實踐中成熟的制度上升為法規規定。三是對現行《條例》中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條款予以保留。
(三)修改依據。以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地方計畫生育條例修訂工作座談會精神及框架性指導意見為依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借鑑外省市有益做法。
三、起草過程
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後,省衛生計生委立即啟動修改《條例》的準備工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2016年立法計畫。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對《條例》修改工作高度重視,已將其列入2016年立法項目。2015年11月16日,省政府夏紅民副省長專題聽取了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工作方案的匯報。隨後,省衛生計生委成立了《條例》修訂草案起草工作小組,明確了責任處室,擬定了工作任務時間安排表,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了《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等12個省政府有關部門和14個市州政府的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紛紛通過書信、電話、網際網路等渠道反饋意見、建議。省政府法制辦對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充分採納吸收,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經省政府同意,形成了現在的《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
四、《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主要修改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主要包括病殘、再婚、收養和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
(二)關於生育管理服務。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第十五、十六條)
(三)關於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
1.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保留男女雙方婚假30天。
2.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5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第十九條)
3.明確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政策銜接制度,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以全面兩孩政策正式實施為時間節點,確保已經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繼續享受各項獎勵優待政策。(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條)
4.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按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享受各項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政策。(第二十、二十一條)
5.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部分條款的文字修改。
為了使條文更加嚴謹,我委對本條例中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次序進行了修改、調整和刪除,如將《條例》中“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等。

條例解讀

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這標誌著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實施。當天下午,圍繞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省衛計委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這一民生新政。
與全國同步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我省與全國一樣,統一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省衛計委副主任蔣新貴介紹,為了積極應對人口形勢的轉折性變化,緩解生育政策與民眾生育意願之間的矛盾,更好地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的重大戰略決策。我省隨即組織開展目標人群的調查摸底、出生人口預測和政策實施風險評估、孕產婦與新生兒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摸底以及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研究等相關工作。在此基礎上,省政府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備了全面兩孩政策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材料,及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
近年來,我省獨生子女家庭和獨居老人比例逐年升高,家庭的生育、養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空巢家庭、失獨家庭問題逐漸顯現。我省人口低生育水平連續多年保持穩中有降態勢,婦女總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低於更替水平。15至59歲勞動年齡人口總量達到峰值後開始減少,勞動力平均年齡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65歲及以上人口達222.56萬人,人口紅利逐步削弱,未富先老問題突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延緩老齡化速度,保持合理勞動力規模。短期看,將直接帶動住房、教育、健康、家政及日用品等方面的消費需求,刺激擴大相關領域投資,增加就業。長期看,對經濟成長的正效應更為顯著。
新政熱點解答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生孩子要不要審批?是否需要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我省的婚假、產假有哪些調整?對於育齡夫婦關心的這些問題,蔣新貴一一做了詳細解答。
修訂後的《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在懷孕前後應辦理生育登記,憑夫妻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在一方戶籍地或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生部門進行現場登記,免費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可在生育兩孩的基礎上申請可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2.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3.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全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實行審批制度。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現階段無論是生育一、二孩,還是特殊情形再生育,仍須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依法享受優生優育、計畫生育和婦幼健康服務。
“在已修訂地方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省份中,我省規定的婚假、產假均為最長的省份之一。”蔣新貴介紹,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我省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針對近日部分媒體關於我省出新規鼓勵少生、獎勵放棄生育二孩的報導,蔣新貴解釋,這些媒體在報導中片面強調了對“少生孩子的資金獎勵”,忽略了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給予獎勵的這個時間節點,忽略了界定的“稀有少數民族、邊遠牧區、藏區特定少數民族”這一特定人群,存在理解偏差。
新修訂的《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1.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2.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全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可以申請再生育一胎子女的人群),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這兩類家庭均是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要求:“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政策”。國家衛生計生委也要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的,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繼續執行。基於此,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我省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在新《條例》修訂中延續了這一政策,不存在媒體報導“有違政策”等情況。
此外,我省有關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均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以全面兩孩政策實施的時間節點區別對待。2016年1月1日之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農村二女節育戶,繼續享受各項獎勵優待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孩子的,仍可按規定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相關獎勵優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之後,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惠政策。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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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新聞辦就我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議上獲悉,日前召開的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標誌著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實施。這是關乎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對於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家庭和諧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具有非常重大而現實的意義。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首先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施生育登記服務。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經申請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2.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3.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全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次,延長婚假、產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再次,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時間,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在懷孕前後應辦理生育登記,憑夫妻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在一方戶籍地或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生部門進行登記,免費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實行審批制度。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最後,規範了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銜接。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以全面兩孩政策實施的時間節點區別對待。對2016年1月1日之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農村二女節育戶,繼續享受各項獎勵優待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孩子的,仍可按規定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相關獎勵優惠政策。對2016年1月1日之後,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惠政策。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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