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細則

甘肅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經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備案同意,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從2014年3月26日起在全省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以下簡稱單獨兩孩政策)。為確保單獨兩孩政策穩妥紮實有序實施,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細則
  • 地點:甘肅省
  • 時間:2014年3月26日
  • 原由: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甘肅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細則全文,對象資格條件,申報審批程式及辦理時限,申報審批程式,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提交下列證件材料,有關補充證明材料,辦理時限,政策銜接,責任追究,工作要求,

甘肅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細則全文

對象資格條件

單獨兩孩政策的適用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或合法收養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養過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計運算元女數,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數合併計算。
(三)夫妻雙方或單獨一方戶籍在我省行政區域。

申報審批程式及辦理時限

申報審批程式

實行再生育申報審批制度,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生育條件的夫妻,必須按《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在申請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後,方可生育。
1.夫婦雙方共同申請
由夫妻雙方共同向單獨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再生育書面申請,並如實填寫《再生育申請審批表》。

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提交下列證件材料

(1)單獨夫妻一方父母和單獨夫妻一方分別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沒有辦理或遺失《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須提供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單獨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單位或現居住地村委會(社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材料。
(2)申請人《結婚證》、《戶口薄》、《身份證》。
(3)單獨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有關補充證明材料

申請人有以下特殊情況的,還應提供有關補充證明材料
(1)申請人本人為收養的獨養子女,需有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於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註銷戶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2)申請人經調查確係獨生子女,但無法提供有效證明的,申請人需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管理機構簽訂《生育情況承諾書》。
2.鄉(鎮、街道)審核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收到再生育書面申請後進行審核,經審核確認無誤後,將申請再生育對象生育情況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樓院或村(居)民小組同時公示7天。經公示確認無誤後在《再生育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報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單獨兩孩生育條件的,要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3.縣(市、區)、市(州)審批
(1)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再生育申請審批表》後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無誤後,在《再生育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公章,並辦理《生育保健服務證》。審批通過的對象名單要以檔案形式通知鄉(鎮、街道),《生育保健服務證》發至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統一免費發放給申請再生育的夫婦。
(2)夫妻雙方或一方系城鎮居民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覆核,市(州)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市(州)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再生育申請審批表》後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無誤後,在《再生育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公章,並辦理《生育保健服務證》。審批通過的對象名單要以檔案形式通知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生育保健服務證》經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發至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統一免費發放給申請再生育的夫妻。

辦理時限

在收到符合條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請後,鄉(鎮、街道)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上報。縣(市、區)和市(州)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按審批許可權核發《生育保健服務證》。

政策銜接

(一)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八條的決定公布施行(2014年3月26日)前違法超生的,嚴格按原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變。
(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八條的決定公布施行前,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婦已懷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其補辦《生育保健服務證》,不再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三)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八條的決定公布施行後,符合單獨兩孩政策但拒不申請辦理《生育保健服務證》生育二孩的,按《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四)繼續落實《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的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符合單獨兩孩政策條件而自願放棄再生育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規定的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
(五)單獨夫婦再生育申請已批准的,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優待獎勵和其它優惠政策,此前已享受的獎勵金不退還。

責任追究

(一)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虛假證明(證件)材料、騙取《生育保健服務證》的,由當地衛生計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收回《生育保健服務證》等證明(證件),並按《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肅查處。
(二)出具虛假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審批把關不嚴、違法發放《生育保健服務證》導致申請人違法生育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依紀處理。
(三)凡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懷孕後,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以及溺棄女嬰的,一經查實一律收回《生育保健服務證》,不再安排再生育,並按《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處理。
(四)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按《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處理。

工作要求

(一)深化政策宣傳教育。多形式多渠道廣泛宣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和省人大決議精神,做好政策解讀和申報條件、審批程式等的宣傳解釋,讓幹部精通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政策,讓民眾知曉政策、自覺按政策有計畫安排生育。
(二)嚴格生育審批管理。堅持分類指導、區別審批。倡導合理生育間隔,特別要教育引導低齡已婚婦女科學合理確定生育時間,儘量拉開生育間隔,防止出現扎堆生育現象。省上建立單獨兩孩政策執行情況月報制度(月報表附後),請各縣(市、區)每月5日上報市(州),各市(州)每月10日上報我委,市(州)首次上報時間為2014年5月10日。
(三)加強基礎服務管理。強化人口計畫管理和懷孕、生育、節育全程跟蹤服務管理,做好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產期保健、助產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全面落實方便民眾辦證“八項規定”,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方便民眾辦證。嚴肅查處政策外生育特別是多孩生育行為,依法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
(四)加強風險防控預警。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風險防控預案》,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準確評估、發布預警信息,適時啟動應急預案,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及影響。積極加強與民政、公安、統計部門的溝通協調,實現婚姻、生育、健康、戶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正確分析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對人口出生率的影響,科學判斷未來人口變動趨勢,適時進行跟蹤評估和監測預警。各地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反饋情況。
(五)強化服務體系建設。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大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合理規劃和配置衛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資源,緩解出生人口增量給教育、婦幼保健、計生技術服務帶來的壓力,滿足人民民眾的生育和健康需求。
(六)做好扶助撫慰關懷。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計畫生育各項獎勵優惠政策,加大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扶助關懷。著力做好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因落實節育措施導致繼發不孕等重點人群的解釋說服、關懷關愛、精神撫慰、扶助補償工作,防止發生群體性上訪和重大惡性事件。
本實施細則僅限於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項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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