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是1994年5月7日80314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314
- 發布文號: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 發布日期:1994-05-07
- 生效日期:1994-05-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唐若昕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邯鄲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一)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育齡人口。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由已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個體勞動者協會協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三)受僱從事家庭勞動的人員或其他閒散人員由村(居)委會負責管理,並向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情況。
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成由前款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組織,各成員單位要指定1-2名工作人員對流動人口具體實施計畫生育管理。
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用工單位以及流動人口居住的單位或房主,應與流動人口簽訂計畫生育契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同所轄區域內的單位、部門和房主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契約;有關單位或人員發現流動人口外懷孕時,應及時向當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進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人口落實可靠的節育措施;
(二)出具全省統一印製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
(三)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建立定期聯繫制度;
(四)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金等待遇;
(五)安排、審批生育指標、統計出生人口;
(六)密切配合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一)做好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查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簽訂計畫生育契約,並納入本行政區域計畫生育管理範圍;
(三)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四)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統計報表工作;
(五)收繳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費及實施具體獎罰;
(六)每季對育齡人口進行一次計畫生育執行情況的檢查;
(七)每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通報流動人口詳細住址和每季通報生育節育情況。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常住戶口所在地不準出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
(一)生育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二)計畫外懷孕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計畫外生育、非法收養、早(私)婚、早育及其他違反計畫生育有關規定未受處罰的。
經現居住地查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後,合格的應進行註冊登記,並換髮《邯鄲市流動人口婚育證》。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其補辦。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二)勞動部門不得辦理務工許可證;
(三)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暫住戶口;
(四)交通部門不得發給營運證明;
(五)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築許可證或註冊手續;
(六)用工單位(含私營企業,下同)及個體工商戶不得錄取雇用;
(七)房管部門、房地產開發單位及私房主不得出售或出租房屋;
(八)文化部門和商業單位不得租讓攤櫃、攤點和經營場所。
(九)賓館、旅店等服務行業不得長期留住。
(一)拒不按規定接受孕情檢查的,從下達通知之日起,每推遲一天處十元以上罰款。
(二)拒不按規定落實可靠節育措施的,從下達通知之日起。每拖延一天處二十元以上罰款。
(三)計畫外懷孕的婦女,未到指定手術點按時施行補救措施的,從下達通知之日起每拖延一天處三十元以上罰款。超過規定日期十天仍未補救者,按計畫外生育處理。
(四)符合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但未經批准或未按《準生證》計畫年度而提前生育的(含非法抱養,下同),從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年度止,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按本人兩個月收入以上的金額處以罰款。
(五)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金額處罰;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不低於計畫外生育當月起前推一年純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金額處罰,但不得低於其經營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的1.5倍。
(六)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的金額處罰;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不低於計畫外生育當月起前推一年純收入的金額處罰,但不得低於其經營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的2.5倍。
(七)計畫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不符合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罰標準,加處一倍以上的罰款。
計畫外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增加一個孩次均按上一孩次的處罰標準加處一倍以上的罰款。
(八)已滿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從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年度止每年分別按本人兩個月收入的金額處以罰款,但不超過三年;對生育第二個子女和婚外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分別比照不符合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罰標準給予罰款。
(九)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男女雙方分別比照不符合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罰標準給予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男女雙方分別比照計畫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處罰標準給予罰款。
按照上述規定處罰後,應將處理結果通知被處罰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流動人口因違反本實施細則,在一地已受到處罰,在另一地不得以同一事實再次給予處罰。
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的,按本實施細則十九條規定處理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雇聘人員由用工單位或僱主解除用工契約或辭退;公安部門應註銷其暫住戶口;工商行政管理和勞動部門三年對其不得再辦理營業執照或務工許可證。
用工單位對計畫外懷孕的流動人口,只作解僱處理,而未採取補救措施的,視為用工單位有計畫外生育,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罰。
對流動人口計畫外懷孕後轉移和隱瞞不報的單位和個人,每例處以五百至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出具或騙取《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和《邯鄲市流動人口婚育證》的;
(二)偷取節育環的;
(三)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
(四)出具假診斷書、假節育手術證明等假證件的;
(五)濫發生育指標的;
(六)假做節育手術的。
因上述行為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對生育者按計畫外生育處罰外,對責任者給予與生育者同等金額的罰款。
對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中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