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申領辦法》為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號,發布於1995-06-02。
【生效日期】1995-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契約,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暫住證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更正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暫住人口管理站和戶口協管人員接受公安機關的委託,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遇有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不得使用假暫住證或者借用他人的暫住證;
(五)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暫住手續,交回暫住證。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雇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暫住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吊銷其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