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管理監察暫行規定

《昆明市城鎮管理監察暫行規定》是一部地方法規,由1993年6月30日 昆政發〔1993〕105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管理監察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10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3-06-30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105號
【發布日期】1993-06-30
【生效日期】1993-06-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鎮管理監察暫行辦法
(1993年6月30日 昆政發〔1993〕105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建設管理,維護城鎮市容環境的優美、整潔,保障和監督城市管理監察隊伍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建設部(1992)第二十號令《城建監察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城鎮管理監察”,主要是指涉及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設施工、舊城改造拆遷和建築施工噪聲、商業噪聲等城鎮市政市容環境的監察管理。
第三條昆明城市管理監察隊(以下簡稱城管監察隊)按市、縣區和有關行業分別設立。市設城管監察大隊,隸屬昆明市政市容管理委員(以下簡稱“市容委”)領導,下設若干直屬中隊和專業分隊。縣區設城管監察中隊,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分隊。
第四條我市城管監察隊是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其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隊伍。
第五條城管監察隊員在依法進行管理或查處違法章行為時,有權查閱、驗證與城管監察有關的證件、檔案、圖紙資料等。
第六條城管監察隊員依法執行公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無理取鬧。
第七條對不服從或不支持配合查處工作的違法、違章的單位或個人,城管監察隊有權對其進行警告、罰款、限期整改、扣留或沒收有關物品及設備。
第八條城管監察隊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嚴守紀律。對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主管部門應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或違反紀律合工作帶來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依照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對無理阻礙舊城改造拆遷的“釘子戶”和影響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築,城管監察隊有權依法進行強制搬遷和拆除。
第十條城管監察大隊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大和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舊城改造的順利進行;維護市容市貌的整潔、優美。
(三)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市所轄範圍內的單位、個人違反城市建設和管理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
(四)加強對文明施工和夜間施工的管理和監督,負責辦理文明施工責任書和審批夜間施工許可證。
(五)完成市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臨時性和突擊性任務。
(六)負責制定城管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城管隊員的業務培訓;幫助解決基層城管監察隊伍工作中的問題。
(七)負責監督、檢查監察隊員的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城管監察隊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和沒收大型機械設備時,須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城管監察大隊決定,超過的須報市容委審批決定。
(二)三百元以上一千元及以下的罰款,由城管監察中隊和專業分隊決定。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罰款,由中隊和專業分隊提出意見後報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抄報城管監察大隊備案。一萬元以上的罰款,由中隊和專業分隊提出意見,經同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管監察大隊呈市容委審批決定。
(三)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罰款,市城管監察大隊各直屬中隊有權決定,超過的須報大隊審批決定。
(四)五十元(含五十元)以下的罰款,監察隊員有權決定。
第十二條城管監察隊根據本規定受理的行政處罰案件,對罰款五十元以上的違法、違章行為應立案處理;對後果嚴重、影響較大的應專案處理。
第十三條監察隊查違法、違章行為時,對立案案件應填寫立案登記表,寫明案件原由、立案時間、發案時間、地點、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材料和立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根據,並按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對立案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承辦人員應在三十天內查處終結,並將調查情況的書面材料,包括各種證據、違章通知書、談話筆錄、報批手續、處理意見及處罰決定等歸結存檔。因案件複雜,三十天內不能查處終結的,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第十五條對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章行為,監察隊員可現場處罰,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場處罰應當有兩名以上監察隊員;
(二)向被處罰者說明其違法、違章事實和證據及處予罰款的依據;
(三)告知被處罰人不服處罰的複議程式;
(四)作罰款處理時,必須開具統一規格的罰款單據給被處罰人。
第十六條監察隊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帶統一標誌;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時,應主動向被檢查者出示國家統一印製的《城建監察證》。
第十七條城管監察隊依法執行公務時,允許佩帶必要的防衛器械,並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對無理取鬧,妨礙城管監察隊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可送交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城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拆又不執行處罰的,由城管監察部門依法執行。
第十九條城管監察隊員在執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勒索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到開除公職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城管監察隊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當事人有權向市容委及其他部門反映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昆明市城管監察大隊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基層城管監察隊伍的職責,報市容委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從批准之日起試行,一九八五年經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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