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86-07-28
  • 生效日期:1986-07-28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7-28
【生效日期】1986-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工程施工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和標準,並由各級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進行技術資質審查,確定技術資質等級和承建工程範圍,發給《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憑許可證及有關檔案資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能承建工程。
1.市屬及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的一至四級工程施工企業技術資質審查,由市建委審定發證。五級企業由所在區、縣建委審定發證。
2.省屬單位在本市的工程施工企業,經省建委審定發證後,到市建委辦理登記並申領《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
3.中央和部隊所屬單位駐穗的工程施工企業,經中央(部隊)主管部門審定後,到市建委辦理登記並申領《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
4.省內各市、地、縣進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業,憑所在地的縣以上建委的介紹信、企業技術資質審定證明、工商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資信介紹等資料,向本市建委辦理申請登記,經審查核定承包資格和承建工程範圍,發給《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後,向工程施工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營業登記。
5.中央、部隊和外省進入本市的工程施工企業,憑企業主管部門或外省縣以上建委的介紹信、企業技術資質審定證明、工商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資信介紹等資料,經廣東省建委批准後,向本市建委申請登記,發給《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後,再向工程施工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營業登記。
6.外國及港澳地區進入本市的建築和裝飾施工企業,另按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凡未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手續的,按擅自承包工程論處,由市建委或工程所在區建委、區工商局分別處理;如工程質量符合要求,又不能立即停工的,可限期竣工,完工後撤走人員,並對承包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如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員應立即撤走,對承發包雙方各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其遺留工程由市或區建委另行安排施工。
三、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審定的承建範圍和工商部門核定的營業範圍承包工程,未經省、市建委批准,不得越級承擔工程任務。如擅自越級承擔工程任務的,由市或區質量監督站責令停工,並對施工單位和出建單位分別處以承包工程造價的百人之七和百分之三的罰款。如不聽勸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市建委責令承包單位停工整頓,暫停承包資格,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直至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凡建築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承包,確屬不適宜招標的工程,應由市(或省)建委直接安排或批准進行議標承包。建設銀行撥款和規劃部門核發建築許可證,應憑下列證明資料辦理。
1.招標工程憑按招標辦法規定核發的中標通知書;
2.非招標工程憑市(或省)建委的施工任務通知書或審批表;
3.建築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或造價在十萬元以下的非招標工程,憑各區建委或發包單位主管批准證明。建築面積在五百至一千平方米,造價在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憑市建委審批證明。如屬委託外地工程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憑市建委的工程審批證明。
五、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搞好工程項目的計畫、資金、材料、設備、設計以及建設場地等前期準備工作。如籌建力量不足,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選擇符合資格的工程承包公司進行項目總承包。除特殊情況經市建委批准外,不得委託工程施工承包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各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建築施工單位墊資擴大建設規模,不得通過私人關係介紹發包工程和收取“工程介紹費”,不得向工程施工承包單位要回扣和索賄。如違反以上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贓款並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人責任。情節嚴重的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六、工程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有關建築法規,與出建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工程承包契約的格式由市工商局統一制發,契約簽訂後,應報有關主管部門和經辦銀行進行審查和監督實施,如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公證機關公證的,應按規定交費,費用由契約雙方各負責一半。
七、工程施工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施工程式、規定,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嚴禁倒手轉包,從中牟利,不得出賣契約證照、代簽契約、代開發票、借用銀行帳號,不得行賄舞弊。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罰款。屢次違犯的,由市建委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企業級別或取消承包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本市的文明施工和夜間施工的管理規定以及城市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違者,按規定予以處罰。
九、工程施工企業因施工任務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聯營生產或實行總分包的辦法進行承包工程。
1.實行聯營承包施工時,應簽訂合作承包契約。與外地施工企業聯營的要經市建委審批後,才能簽訂契約。
2.實行工程總分包的,應簽訂分包施工契約。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服從總包單位的安排,按質、按量完成契約規定的任務。總包單位必須對總包項目全面負責,應派駐現場施工負責人,負責全面的技術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3.工程施工企業通過投標中標或接受工程任務後,不得假借聯營分包的形式,進行轉包牟利。如需分包部分工程時,不得向不具備資格的單位分包;同類型的群體建築,分包不得超過一半;單項(幢)建築工程的分工序、工種的分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分包單位承接的分包任務,除基礎打樁或吊裝、水電安裝等外,均不得進行再分包。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非法轉包處理,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由市建委取消其中標(承包)資格。
4.總包和分包契約由雙方確定,但總包和分包的承包造價差距,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如超過並因此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的,由總包單位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5.工程施工企業之間的總分包,由各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負責審批,報市建委備案。企業與外地施工企業之間在本市的總分包,均報市建委審批。
十、經市建委審查核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外來工程施工企業,應持核定編制的正式職工花名冊到市勞動局審核、登記。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招用農村勞動力,必須經市建委加具意見向市勞動局申請辦理招用臨時工手續。本市的工程施工企業需要招用臨時工的,也應向市勞動局申請辦理,不得亂招亂僱農村勞動力。違者,由勞動部門對企業負責人按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外地的工程施工企業和經勞動部門批准提供勞務的單位,須按國家現行稅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繳納稅金。違者,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處罰。
十二、工程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工驗收。對承包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凡經各級質量監督站認定達到優良級品的工程,可由建設單位按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三獎勵承包單位。
十三、各勘察設計單位,經省、市建委審查並頒發勘察設計證書後,才能承非法設計檔案和收費外;並對委託單位和設計單位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勘察設計單位,要保證設計質量,嚴格執行計費標準,不得以本單位的證書和圖簽代無證單位或個人提交勘察設計檔案,不得以任何藉口,向建設單位要“回扣”,要“現金”。違者,除沒收全部設計檔案和非法所得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或取消設計證書。
十五、凡市屬以外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市屬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應到市建委辦理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註冊登記手續。
國外(包括港、澳地區,以下同)的設計機構,承擔我市工程設計任務,應由國內建設單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營業執照登記手續,並與該工程項目設計等級要求相當的國內設計單位進行合作設計,應以國內設計單位為主體。
承擔市屬工程的市外或國外設計機構應接受市建委技術業務管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勘察設計管理費。
凡市外或國外設計機構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或市屬設計單位超越規定等級承擔設計任務,按無證設計處罰。
十六、凡在廣州市承擔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必須遵守基建計畫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的規定,按規劃部門的設計要求和計畫部門審批的投資、面積、規模進行設計。
凡市屬工程總投資達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建築面積達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建築群按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應編制初步設計送市建委審批;投資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工程的初步設計,由各委、辦或主管局(總公司)負責審查,並應將審批意見和該工程的設計檔案、圖紙、資料送市建委備案。
十七、凡為建設單位提供兩套不同的設計圖紙,以逃避基建計畫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的設計單位,應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罰款、公開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設計等級、撤銷設計資格等處理。
十八、建設開發公司和房產開發公司,必須按規定報經市建委審查批准,發給證書後,方能開發營業。現有的開發公司不符合條件的應予撤銷,符合條件的必須按規定範圍進行開發。未經批准開發的公房,不得擅自進行擴、加、改、拆建,違者,由規劃部門處以罰款、收回土地或由市建委取消其開發資格。
十九、建築市場應實行“業務歸口,分工協作”的原則進行管理,全市的建築業和工程施工隊伍歸口各級建委管理;工商、勞動、銀行、公安、稅務等各有關部門,應協同搞好管理工作。
二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規定自公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辦理。
二十二、市屬各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二十三、本規定解釋權屬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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