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必須是政府部門才能開具,開票人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而代索票人開具發票的行為均屬於虛開發票。由於代開發票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和代收各種稅費,不必付出太多的勞動,也不用負擔風險,又給單位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

因此,一些單位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挖空心思地與稅務部門沾上邊,採取各種各樣的方式,到稅務部門大量領購發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開發票
  • 外文名:On behalf of the invoice
  • 類型:概念
  • 類別:行為
  • 行為:虛開
  • 規定:憑證
  • 單位: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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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徵稅。這就說明了只有稅務機關才有“代開發票”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各種經濟成分、各種形式的組織參與了社會主義市場,特別是一些個體經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異地施工單位等在當地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而無法領購發票的經濟組織,為了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爭取得到一個份額,必須提供合法的發票;會計和稅收法規也明確規定,在財務上非法票據不得列支和在稅前扣除,這客觀上就要求在市場經濟交易中必須取得合法的憑據;稅務部門對外宣傳其“代開發票”的職能不夠,且稅務部門開發票的手續繁雜,要按稅法規定徵收稅款,一般不願到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代開發票”的現象剛出現時,監管部門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嚴。由於這些現象的出現,“代開發票”的行業就應運而生。這行業的產生.通過合法的票據,掩蓋非法的交易,“小金庫”、個人貪污、揮霍浪費、偷逃國家稅收的真實內容在發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助長了貪污腐化現象的滋生蔓延,這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須給予規範。

形式

一些街道辦事處或者居委會,本來是政府的基層組織,其只有行政職能,但是為了創收,就以解決就業為由成立勞動服務站,專門為別人代開發票;一些運輸單位為擴大業務範圍,也成立了運輸服務站,不僅為一些掛靠車輛車主開發票,也為其它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假業務真做,也即是你必須從銀行轉錢來後才開發票,然後扣除手續費和有關稅費後,才將餘額提現金給你,從索發票單位看,錢是從銀行付出去且又有發票回來報賬,從運輸服務站看,錢已經進了單位的賬且又開了發票,運輸業務已經完成,不認真審查很難發現該筆業務的虛假性;稅務師事務所主要是稅務代理、代理記賬等業務,但其不管營業執照是否有代開發票的業務,就憑著領發票方便的條件,服務業發票、建築業發票照開不誤,真正做到有求必應;一些大單位也以解決就業問題,專門成立服務機構,為其下屬單位或部門擠占成本、虛列支出而開發票;更有膽大的,自己申請成立一個賬證不全的單位,騙取雙定納稅資格,採取大頭小尾的方法,大量為別人代開發票。

要求

(一)要求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的內容應包括代開發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基本要素;申請表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設計。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江蘇省國稅局規定個人銷售貨物和勞務申請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的小額金額標準確定為每次1000元以下;如果是農民個人銷售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其小額標準確定為3000元以下)
(二)稅務機關應當對要求代開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合法身份證件(江蘇省國稅局規定求代開普通發票的申請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護照和其他合法證件)以及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核對一致的,方可予以代開。
(三)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並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代開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代開發票在開票和徵稅之間要相互制約。使用計算機開票並能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且不可更改的單位,開票和徵稅可由一個崗位完成;雖使用計算機開票但僅限於替代手工填寫列印功能、或者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而以手工填開的單位,開票和收款人員必須分崗作業,形成制約。與此同時,每個代開發票單位應當設定覆核崗位,對視窗開票與徵稅操作的記錄進行覆核,以加強監控。
(五)對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和收取發票工本費。代開的普通發票上要註明完稅憑證號碼;同時代徵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要註明代開的普通發票號碼。
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徵稅。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於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併計算徵稅。
(六)凡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屬於免稅範圍的普通發票,不得委託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屬於免稅範圍的,要在普通發票票面上註明“免稅”字樣。

弊端

1.“代開發票”是產生腐敗的根源。
自從《會計法》、《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各種相應配套的財稅規章制度不斷完善,白條報賬現象日趨減少,用白條報賬套取現金的行為已經是一種違法行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不給白條報賬,我就到“代開發票”單位虛開發票報賬,現金照樣套取,該做什麼還做什麼,查出來是你的,查不出來是我的。如我們檢查一個單位時發現,其從“代開發票”單位虛開各種業務發票100多萬元在成本中列支,實際上它沒有發生這種成本支出,而是為了承攬設計任務向對方單位支付回扣的支出。各種虛開發票,套取現金支付回扣費等行為,從局部利益來講,可能有利於單位的發展,但從全局來看,付出的回扣費,不是進了私人腰包,就是進入了單位的“小金庫”,供領導用於各種不合法的開支。因此,這種從“代開發票”單位虛開發票套取現金的現象,是引起幹部犯罪的根源,也是造成幹部腐敗的根源。
2.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由於“代開發票”會造成偷漏稅和分配不公的現象,出現稅負不平,或者用“代開發票”套取現金進行行賄來達到某種目的,從而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則,最終影響的是全社會的發展進步。
3.“代開發票”存在嚴重的偷逃稅行為。
偷逃國家稅收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隱瞞收入、虛列支出。“代開發票”單位為了隱瞞其收入,採取開大報少等手段,隱瞞其開票的金額。而向索票單位收取的手續費和代收的稅款一般都是現金,特別是代收的稅款未開具完稅證,在賬上無法查證這部分收入,這樣不僅隱瞞手續費的稅款未繳,就連代收的稅款也成了“代開發票”單位的“小金庫”收入了。索票單位為了達到虛列成本,套取現金的目的,往往是編造業務內容虛開發票、虛列成本,以達到偷逃國家稅收的目的。因此,“代開發票”存在嚴重偷漏稅行為。
4.“代開發票”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
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較為普遍,這一方面誤導了巨觀管理層和其他相關的利益主體,另一方面,企業本身也難以做出正確的投資和經營決策。虛假的會計信息往往還隱藏著經營管理者揮霍浪費、以權謀私、錢權交易等腐敗現象。會計信息失真一般是故意行為造成,其主要表現形式為虛構會計事實,篡改會計數據編造假賬假表,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由此造成資產的賬實不符,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而“代開發票”的產生為造假賬打開了方便之門。“代開發票”的業務一般是虛構的,所代開的發票流入單位後,會計業務就存在虛假行為,會計信息不真實。

建議

1.從完善法規上堵塞“代開發票”漏洞。《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檢查、罰則等作了具體規定,但對一些條款規定得不夠詳細,如第二十二條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只作了一些常規性規定,這給一些不法分子鑽了空子,也給發票管理者帶來了不少的難題。有必要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範圍作出更具體規定,可把第三十六條(一)至(四)款違規的發票作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這樣就可減少代開發票的現象發生。罰款的規定也應適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進行修改。因此,一九九三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應抓緊進行修訂。
2.從發票管理上下功夫。稅務機關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制定和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嚴格發票的領、用、存審核和管理,從源泉上預防和及時遏制發票違法犯罪問題。加強宣傳,使納稅人和廣大民眾熟知發票知識,發票法規,牢固樹立發票的法律意識。並站在全局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摒棄部門利益和小團體利益,時刻把國家利益放在首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一律取消委託代開發票部門的代開發票資格。
3.加強對那些實行“雙定”納稅戶的發票管理,並採取“以票管稅”的方式進行管理。由於“雙定”納稅戶是定期定額納稅,應納稅款比較低,使用發票也不多,發票管理部門應針對“雙定”納稅戶的特點,嚴格控制其領購發票的數量,發放的普通發票應以百元票為主,同時要定期審核其發票使用情況,適時調整其應納稅額,防止其為別人代開發票。
4.嚴格按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對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求提供購銷業務、接受服務或提供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屬於單位申請開具發票的,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不同行業的應稅所得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對於不按規定提供證明的,不能開具發票。
5.加強對發票管理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對稅務部門發票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發票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意識,針對開具發票要代扣代收各項稅收的政策問題,要專門舉辦開具發票人員培訓班,提高開具發票人員稅收政策水平,使那些真正提供勞務的人能夠取得發票,又能按稅收政策規定徵收稅款,並能遏制投機鑽營的違法活動。
6.加強發票日常檢查和監督,加大發票查處力度。各部門應從嚴執法,對委託代開發票部門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處罰。對那些利用發票弄虛作假的單位一經查出,要及時與紀檢、監察、檢察、公安等部門聯繫,互通信息,發揮集體協同作戰的威力,強化打擊效果,依法嚴懲那些侵占國家集體財產的蛀蟲和稅鼠。
7.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揮稅務部門開具發票的職能,建議地稅部門成立一個開具發票中心,專門為那些在本地無法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開具發票服務。為防止虛假業務申請開具發票的現象發生,在成立開具發票中心的基礎上,成立一個財務結算中心,受票單位必須按開票額從銀行轉款到財務結算中心,由財務結算中心與申請開票單位或個人進行結算,除按規定代扣開發票應交各項稅費外,領取勞務費的還要按稅收政策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對支付其他費用的要取得相關發票,這樣就可防止在開具發票過程中的偷漏稅行為。

適合人群和所需資料

適合人群

據介紹,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併開具普通發票,但在提供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它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發票的;
3、跨區(市)縣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向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申請代開。

此外,正在辦理稅務登記的,或者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的,經處理後,稅務機關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代開發票;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商販),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代開發票。

所需資料

1、增加發票核定數量申請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涉稅申請、空白蓋章;
2、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3張)、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
3、納稅人稅種登記申請表、企業所得稅查帳徵收(1張);
4、增值稅小規模企業申報審核表(2張)、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
5、企業所得稅查帳徵收企業告知書、白紙蓋公司章、涉稅核定單、企業所得稅查帳徵收(2張)、查帳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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