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
為加強汽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
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市的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廣州市開辦的汽車交易市場是:廣州市物資總公司主辦的“廣州市汽車貿易中心”,從事新、舊汽車交易活動。市機電局汽車工業公司主辦的“廣州市汽車工業貿易公司”,從事新汽車交易活動。
汽車交易市場的設立,必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
第二條凡計畫外銷售的汽車,包括市和市屬各單位、各區、縣組織投放市場的汽車,國家定點或非定點生產企業,以及各經營單位自行組織投放市場的汽車,均須進入市設立的汽車交易市場方可交易。非生產經營單位出售的汽車,以及單位之間屬於生產協作、調劑串換的汽車也必須進場交易。凡進場交易的汽車,都必須具備證明汽車合法來源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條下列汽車不準進場交易:
(一)走私進口的汽車;
(二)華僑、港澳同胞捐贈免稅進口的汽車;
(三)違反規定從特區購買的汽車;
(四)轉手倒賣牟利的汽車;
(五)以協作串換為名倒賣牟利的汽車;
(六)屬國家計畫內生產、分配,未經批准擅自出售的汽車;
(七)來源和手續不清的汽車;
(八)按規定報廢不能使用的汽車;
(九)外國駐廣州機構及港澳、華僑私人自用的汽車。
第四條在市場交易的汽車,凡是國家有定價標準的,應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在允許浮動的幅度內議價成交,不準擅自提價。如國家沒有統一定價,可由生產企業自行定價或購銷雙方議價成交。但進場交易的汽車必須明碼標價;並應標明出售單位和汽車牌子及有關名稱等。
第五條汽車交易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生產企業可在場內設點銷售,也可以委託代銷或函購函銷;可以現貨交易,也可以期貨交易。屬期貨交易的,購銷雙方必須簽訂契約。汽車交易要打破地區和行業界限,歡迎省內外各地汽車進場交易,發展橫向經濟聯繫。
第六條汽車交易市場的行政管理。市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屬下的廣州市市場交易管理所負責;市屬縣(含郊區),由縣(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並可按管理範圍,向汽車交易的賣方按成交金額徵收千分之零點五的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的使用,主要用於開展宣傳活動、建設市場、提供服務設施、搞好場地衛生、開支服務人員工資福利費用及臨時僱請的維持市場秩序人員的誤工補貼。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汽車交易市場的實施管理細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凡在市場交易的汽車,其發票均須經市或縣(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驗證蓋章。未經驗證蓋章的,公安、交通監理部門不發牌照,不予立戶。汽車成交可以使用賣方單位的發票,也可以由汽車交易市場代開發票。
第八條汽車交易市場、物資總公司、汽車工業公司要提供市場信息,搞好服務,合進收費;生產企業要提高產品質量,為用戶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第九條汽車交易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規定,照章納稅,接受監督、管理。無牌照不準經營,不準將指令性計畫內的產品作議價銷售,不準倒賣計畫指標、購銷契約、發貨票和提貨憑證,不準以次充好。
第十條舊的機動車輛交易,除計畫進口的舊汽車外,均應到指定的汽車交易市場,並憑市場交易憑證辦理過戶手續。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的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規定精神,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本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