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區內街小巷交通管理規定

《廣州市市區內街小巷交通管理規定》是1996年12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03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市區內街小巷交通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
為維護市區內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確保人行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市區內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管理,由公安和城建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條凡經市、區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建管理部門確認可通行汽車的內街,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隊和市城建管理部門按三級馬路管理。
第三條除列為按三級馬路管理的內街外,其餘的內街、小巷的交通管理由區公安分局、區城建管理部門和公安派出所負責。
第四條各區公安分局和區城建管理部門根據轄區內街巷的實際情況,按路寬三點五米以下禁止騎機車、腳踏車的原則,劃定準許或禁止騎行的街巷。
第五條準許在街巷騎行的車輛,必須靠右行駛,並應主動避讓行人。騎機車時速不得十公里。並禁止鳴喇叭。
第六條禁止騎機車和腳踏車的街巷,應在入口處設定“禁止車輛騎行”的交通標誌牌。
交通標誌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製作、設定,所需經費按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區城建部門支付。
第七條臨時占用內街、小巷擺設攤檔、堆物作業或開挖街巷路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區占用道路聯合審批小組申請,經批准後,由區公安分局核發“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占用道路費或開挖街巷路面費。
因搶險、搶修工程急需挖掘街巷路面的,應在動工的同時報所在區占用道路聯合審批小組審批;並按本條上款規定領證和繳納費用。
第八條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開挖街巷路面或雖經批准但超占面積、超過占用期限的,以及不按標準修復路面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並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但一次性罰款不能超過二千元。
第九條在內街、小巷違反交通管理規定,以及由此造成交通堵塞或輕微碰撞傷害的違章行為,由所在公安派出所按章處理;構成交通事故的,由所在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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