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於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是在2000年頒布實施的《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基礎上修訂的。新條例對乘客權益的維護提供了更完善、更有力的保障機制,進一步將“公交優先”的政策落到實處,依法促進城市公交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對政府部門、經營者和乘客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作出了更合理、更規範的劃分,對政府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提出了更高、更細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
  • 實施地區:廣州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1日
  • 檔案號:第52號
條例頒布,條例內容,要求總結,意義,修改的決定,

條例頒布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 2009年4月15日通過的《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修訂)》,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5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公共客運交通秩序,保護服務設施完好,保障乘客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汽車電車(含小公共汽車),是指在本市市區按照編碼固定線路行駛、沿線設定停靠車站、供公眾乘用的城市公用事業客運車輛。本條例所稱的服務設施,是指車輛、車站、站牌、候車亭、保修場、配電設施、站務用房等。
第三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的編制、服務設施建設與保護,以及營運、保修、使用公共汽車電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一管理、服務公眾、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建設、規劃、市政、公安、交通、工商、稅務、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線路、運力等。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根據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制定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畫,按照公共客運交通優先原則,科學合理地設定公共客運交通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等客運服務設施。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畫納入本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七條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及服務設施建設計畫,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編制,經有關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交通規劃及客流量,合理安排公共汽車電車的運力。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共汽車電車停車場、車站、保修場等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標準預留。未經有關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九條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和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捷運總站、航空港和大型的商業區、旅遊景點、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工程項目在規劃、建設時,必須同時規劃、建設公共汽車或者電車站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其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十條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其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意見。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營運線路設定和調整,應當符合公共汽車電車線網規劃。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的設定和調整,應當方便乘客乘車和轉乘。中途車站的站距,一般為500米至800米。在同一中途車站停靠的線路,不得超過12條。
第十二條 常住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有公共汽車電車站場和通達站場道路的住宅區域,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設定公共汽車或者電車線路。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線路實行專營權管理制度。公共汽車電車線路專營權,由招標投標方式取得,其專營權受法律保護。
經營者通過前款規定取得的專營權,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及其所屬車輛的配套保修業務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營權;
(二)有相應的經營規模,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完好的保修設備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服務設施和固定場所;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從事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及其所屬車輛的配套保修業務的,應當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者進行資質審查,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發給公共客運資質證書。申請者憑資質證書分別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開業手續。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及其配套保修業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需要停業、歇業或者變更註冊項目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停業的,應當辦理註銷有關證照手續。
經營者領取營業執照滿九十日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停止經營活動的,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收回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非公共汽車電車營運車輛不得在本市區從事公共汽車電車營運業務。
非公共汽車電車營運車輛,不得在公共汽車電車線路沿途站場(車站)停靠或者上下客。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經營業務,包括定線編碼及市區內包租、租賃車輛的營運服務。
經營者必須按照核准的線路營運,不得擅自改變或者中斷。
臨時設定或者調整營運線路的,應當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以書面形式徵求公安交通部門意見。公安交通部門應當自收到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答覆。
調整、終止營運線路的,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於實施前七日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經營者線上路投入營運前,應當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畫,報請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線路行車作業計畫,應當對行經路線、停靠站點、開(收)車時間、配備車輛數、車輛發車時間間隔等作出規範。
第二十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共汽車電車營運管理規定,並接受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二)按照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核准的行車作業計畫和要求,組織運行;
(三)執行本市公共汽車電車服務規範和標準;
(四)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標準,使用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與稅務部門共同核准的統一票據;
(五)定期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填報營運統計報表。
從事公共汽車電車配套保修業務的,應當執行有關行業標準和工藝,對營運車輛嚴格執行保修和審驗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服從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調派用車:
(一)市人民政府發出應急用車指令;
(二)搶險救災;
(三)客流集散點運力不足。
第二十二條 投入營運的公共汽車電車車輛,必須持有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取得營運證的車輛,不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電車營運。
第二十三條 公共汽車電車從業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培訓,經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發給上崗證件。
經營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崗證件的人員從事公共汽車電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營運證和上崗證件實行年審制度。營運證和上崗證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得偽造、冒領、重領、轉借。
第二十五條 公共汽車電車營運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客運管理人員的管理和監督,遵守公共汽車電車服務規範,服從調度;
(二)按照核定的營運線路,在規定的車站上下客,不得越站或者在車站滯留候客;
(三)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安全文明行車;
(四)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和使用證照;
(五)不得拒載、拉客、中途逐客;
(六)按照核定運價標準收費;
(七)車輛在運行中由於臨時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安排乘客免費轉乘同線路營運車輛;
(八)協助、配合公安部門查處在公共汽車電車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六條 乘客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應當遵守公共汽車電車乘車規定。公共汽車電車乘車規定,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公共汽車電車從業人員的服務,應當受到社會尊重。
第二十七條 禁止使用偽造、塗改、假冒、過期的乘車票證。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投訴。投訴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證據。
經營者應當接受和受理乘客的監督和投訴,並配合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管理制度,設定投訴專用電話,接受乘客投訴和社會監督。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投訴者。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值勤標誌,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住宅區域、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捷運總站、航空港、大型商業區、旅遊景點、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配套的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實施管理。
前款站場,不得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改變使用功能的,必須經有關法定程式批准。
第三十一條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汽車電車站場(車站)劃定車道標線,設定站牌、指示牌等標誌,保持站場設施完整。
公共汽車電車站場(車站),應當以所在道路、標誌性建(構)築物、公共設施、文物古蹟的標準名稱冠名。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核定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車型及車輛數,合理配置客運服務設施。
經營者未經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設定、調整、拆除、占用站場(車站)等客運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侵占公共汽車電車服務設施;
(二)在電車架線桿、饋線範圍內修建建(構)築物和堆放、懸掛物品;
(三)覆蓋、塗改公共汽車電車站牌、標誌牌和客運交通標誌;
(四)在站場(車站)範圍內,停放其它車輛、設定攤點、擺放物品等;
(五)其他危及公共汽車電車服務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電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服務設施、服務標誌符合營運規定要求。
第三十五條 在公共汽車電車站場(車站)、車輛上設定廣告,應當按照規定位置設定,不得覆蓋車輛標誌等服務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營運,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罰款,並可責令其停業;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五)、(六)項規定的,給予警告,分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者吊銷營運從業人員的有關客運證照;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經營者按違規人數每人處以二百元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所列有關條款規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損壞公共汽車電車或者服務設施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專營權。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要求總結

公交優先發展要求方面
一是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線路運營和設施建設、發展BRT等方面的責任。二是確立市、縣人民政府要對經營者承擔減免票措施和政府指令性任務給予足額補貼的制度。
公車專項規劃方面
一是明確規劃編制主體和程式,由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通過論證會、公示等方式,報市政府批准。二是確立規劃編制的原則和要求,對專項規劃遵循適度超前、適應城鄉一體化、城際協調發展、滿足市民出行的原則以及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等作了詳細規定。
公交站場設施建設方面
一是確立公交站場設施建設投入機制,要求站場建設計畫納入本市年度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二是完善公交站場設施用地制度,要求規劃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優先、合理安排設施用地。三是明確公交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港灣式站台等設施建設的範圍、內容和要求。
公交線路經營方面
一是確立公交線路設定和調整的規範、要求和程式。二是確立公交線路經營許可制度,明確取得線路經營許可的資格條件和程式。三是明確線路經營期限每期不得超過八年。四是明確線路經營協定的主要內容。
公交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方面:一是確立經營者線路運營的具體規範,要求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二是明確運營車輛必須使用清潔能源、安裝智慧型化系統等準入要求。三是明確駕駛員的服務規範以及乘客的權利和乘車義務規範。
監督管理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方面
一是建立經營者履行線路經營協定情況的評議制度,評議結果應作為是否準予延續線路經營期限的依據之一。二是確立公交行業的退出制度,授權交通部門對轉讓線路經營權、擅自暫停、終止線路運營或者經營者、車輛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等情形,可以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三是明確行政執法規範和相應的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意義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的實施,將對規範廣州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義,同時將為國內其他城市相關制度的制訂提供可參考的例證。

修改的決定

(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十一、將《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中的“市、縣級市”修改為“市和有關區”。
第五條修改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直接對越秀、荔灣、海珠、天河、黃埔、白雲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番禺、花都、南沙、增城、從化等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管理工作,區所屬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城鄉規劃、市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稅務、環境保護、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越秀、荔灣、海珠、天河、黃埔、白雲等區和跨區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許可的招標。番禺、花都、南沙、增城、從化等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許可的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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