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監管平台管理辦法(試行)》是廣州市政府為規範本市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監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強化散體物料運輸的安全監管力度,杜絕散體物料運輸車輛非法經營和超載、超速行為頒布的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監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強化散體物料運輸的安全監管力度,杜絕散體物料運輸車輛非法經營和超載、超速行為,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6號令)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散體物料運輸車輛包括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建築垃圾運輸車、散裝水泥專用車和混凝土攪拌車等車輛。
第三條 本市散體物料運輸企業、車輛的安全監管工作和監管平台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長期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外省、市籍散體物料運輸企業、車輛參照執行。
第四條 本市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監管平台(以下簡稱車輛監管平台)的建設、使用遵循職責分工、齊抓共管的原則。
第五條 車輛監管平台由市級監管總平台、各職能部門的分控平台和散體物料運輸車輛GPS車載終端組成。
第六條 市建委負責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監管工作的統一協調,督促混凝土攪拌車和散裝水泥專用車安裝GPS車載終端工作;在有關建設工程散體物料運輸招投標中將GPS車載終端安裝運行情況作為招標條件,並通過車輛監管平台對散體物料運輸源頭單位的裝載作業進行有效監控,監督建築施工現場各源頭單位落實“一不準進,三不準出”的管理規定。
市交委負責車輛監管平台的統一規劃、建設與維護。
市公安局負責通過車輛監管平台對散體物料運輸車輛進行實時監控,對車輛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安監局負責通過車輛監管平台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做好散體物料運輸安全監管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級監管總平台的建設、維護專項資金。
市物價局負責車載監控終端設備及其日常維護有關收費的審批工作。
市城管支隊負責督促建築垃圾車輛安裝GPS車載終端工作;負責通過監管平台對建築垃圾車輛進行實時監控,對車輛偷排建築垃圾、運輸過程撒漏和無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 散體物料運輸企業應當在本企業散體物料運輸車輛上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GPS車載終端,對散體物料運輸車輛進行實時監控管理。
第八條 散體物料運輸車輛GPS車載終端的數據應當實時統一接入市級監管總平台,實現全市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的統一監控管理。有關數據接口標準由市交委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另行制訂和公布。
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在市級監管總平台和分控平台設立監控員、系統管理員,保證市級監管總平台和各分控平台的正常運行及全市散體物料運輸車輛處於隨時查詢狀態;各有關企業應當對GPS車載終端設立專職監控員,實時監管本企業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的運行狀況。
第十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車輛監管平台的規劃,技術規範、工作制度,指導、監督企業GPS車載終端的使用和管理。
(二)協調GPS運營商做好市級監管總平台與企業GPS車載終端的無縫連線。
(三)負責車輛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對系統定期進行維護、檢修和保養,收集、更新車輛相關信息及數據。
(四)隨機抽查GPS車載終端線上狀況和散體物料運輸車輛實時運行狀況,重點檢查發生重、特大運輸安全事故車輛的實時運行安全狀況。
(五)對抽查時發現問題的車輛,及時予以糾正,消除隱患,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六)對車輛違法違規情況做好記錄,及時書面告知車屬企業。責成車屬企業對違章者進行教育、處理,並限期反饋處理結果。
(七)每季度對GPS車載終端線上時間、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線上率、違章車輛及處理情況進行統計、核查和通報。
(八)做好車輛監管平台使用情況的收集整理工作,為系統的開發、維護和升級改造及散體物料運輸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各散體物料運輸企業的職責:
(一)建立完善本企業GPS監管系統使用管理制度,制訂GPS監管員工作職責、工作程式及工作要求。
(二)負責本企業GPS監管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協調GPS供應當商定期進行維護、檢修和保養。
(三)實時監控、檢查本企業散體物料運輸車輛安全運行狀況,採集GPS運行數據,建立完善所有車輛運行數據台帳和分析統計報表,按月形成車輛安全行駛動態分析報告。
(四)根據本企業GPS監管系統使用管理制度,對相關工作崗位進行考評。對GPS使用管理正常、認真履行職責的監管員和依法安全行車的駕駛員給予適當獎勵;對GPS監管員擅離工作崗位和駕駛員超速(逾時)、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破壞GPS車載終端等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契約。
(五)執行市級監管總平台有關指令,根據上級轉來的有關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處理並限期反饋處理結果。
(六)做好有關資料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二條 系統管理員工作職責:
(一)熟悉掌握GPS監管系統的安裝、配置、維護操作。
(二)認真做好系統運行狀況的監測工作,及時發現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系統的穩定運行。
(三)認真聽取用戶對系統軟體的改進意見和新的業務需求,歸納總結後交系統建設方。
(四)指導和督促企業正確使用和維護GPS系統設備。
第十三條 市級監管總平台監控員工作職責:
(一)熟悉並掌握GPS監管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
(二)監督、檢查GPS車載終端線上使用情況,及時向GPS車載終端傳送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信息。
(三)抽查散體物料運輸車輛實時運行狀況,做好日常抽查監控記錄,重要監控信息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四)指導企業監控人員做好實時監控工作。
(五)每季度形成GPS監管系統使用情況報告,並提出系統開發、維護和升級改造建議。
第十四條 GPS車載終端監管員工作職責:
(一)熟悉並掌握GPS監管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
(二)認真做好本企業車輛的實時監管工作,及時向GPS車載終端傳送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信息。
(三)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填寫監控日誌,重要監控信息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四)採集GPS運行數據,建立完善所有車輛運行數據台帳,按月形成車輛安全行駛統計報表和動態分析報告。
(五)對系統的使用、改進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政府職能部門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企業及駕駛員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各級職能部門按照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企業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