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散體物料管理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散體物料管理的通告》意在為加強本市散體物料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和廣州市有關規定,特作出該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散體物料管理的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6-04
  • 生效日期:1996-06-04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67號
【發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1996-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散體物料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6)67號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具體內容

為加強本市散體物料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散體物料是指建築垃圾、殘土以及泥、土、沙、石、灰等建築用料。
二、本市範圍內排放、運輸、受納散體物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排放或者受納散體物料的,必須在施工前或者排放前辦理有關申報手續,並領取《散體物料準運證》。
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5000立方米),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申辦;
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到工程所在區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理所申辦。
有關申辦手續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備,車輛駛離前必須清洗乾淨。
運輸途中造成路面污染的,按每污染1平方米罰款50元給予處罰。
五、散體物料的運輸必須由經過資質查合格的運輸單位和專用車輛承擔。
凡承擔散體物料運輸的單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局進行資質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資質認定書》。《資質認定書》每年審查一次。
有關散體物料運輸單位的資質條件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從事散體物料運輸的單位應對其運輸車輛按統一標準進行改裝。從1996年10月1日起,未經改裝的車輛,不得從事散體物料的運輸。
車輛在運輸散體物料時,必須在車前顯著位置放置有效的散體物料準運證。
從事散體物料運輸的車輛,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局統一制定散體物料運輸專用車輛標誌。
專用車輛每半年審查一次。
有關散體物料專用車輛的改裝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從事散件物料運輸的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到指定地點排放。
違者,由散體物料排放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並按每車次10000元罰款進行處罰。
八、排放、受納散體物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定額標準進行預算,並交由具有合格資質的運輸單位承擔。
接受運輸任務的單位不得再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違者,由有關部門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排放、受納散體物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僱請未經改裝的車輛進行運輸。
違者,以該工程散體物料總量運輸費的1倍至2倍處以罰款,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有關部門應當對散體物料排放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一)市國土局房管局在向建設單位核發《廣州市建設用地通知書》時,應會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並代該處發出《辦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納)手續的通知》。
建設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時,須先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領取《已辦理施工前期余泥渣土排放(受納)手續證明書》,經國土房管部門查驗後才予以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二)建設單位到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先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領取《已辦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納)手續證明書》,經規劃部門查驗後,才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市建委在批出《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會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
(四)城監部門在發放施工標牌時,應查驗《余泥渣土排放證》。
對未辦理排放證的單位,不發放施工標牌。
(五)規劃部門對已竣工的建設項目未辦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合格證明》的,不予驗收。
十、自有受納散體物料場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在同一紅線範圍地塊內自行受納,應辦理排放、受納申報手續。違者,按每立方米50元處以罰款。
十一、鼓勵舉報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並對舉報者給予罰款額50%的獎勵。
十二、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忠於職守、嚴格執法的有功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措施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告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十四、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散體物料管理的規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十五、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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