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範本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修經營業務的管理,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修經營業務的管理,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含增城、從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的企業,除開業條件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1-2004)〕外,在經營業務過程中,企業的人員、組織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設備、設施等應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從事運輸爆炸、易燃、腐蝕、放射性、毒害等性質危險貨物的載貨機動車輛的維修。
第四條 本規定中所指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或專用容器的維修。
第五條 廣州市汽車機車維修行業管理處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並會同各區、縣級市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的管理。
第六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安全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上崗證書。
第七條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工作的技術管理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生產工人、安全管理人員、試車人員等都必須經過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業的崗前培訓,掌握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的性能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蝕等維修知識、防護措施、應急處理辦法以及維修操作技能,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持相應資格證書上崗。
第八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廠房及相關設施、設備、儀器必須經相應的消防、環保及質監等部門檢驗合格。
第九條 必須具有維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修理車間:
(一)專用修理車間使用面積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但不得少於200m2,車間工作高度不得低於6.5m;獨立設定,通風良好。
(二)專用修理車間結構、建築材料、設定的設施應與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並設專用靜電接地體。
(三)專用修理車間應使用防爆照明裝置、電氣設施和氣動裝摺機具,禁止在專用修理車間內放置或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火源的設備設施。
(四)專用修理車間每個修理車位或地溝設施應配備專用的通風裝置,並符合有關規範要求。
第十條 必須具有與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地,面積不少於100 m2。專用停車場地面平整堅實,區域界定標誌明顯。
第十一條 專用修理車間、專用停車場和其他辦公房、居住房、生產廠房、停車場、明火地點之間,應按規定留有安全距離和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的通暢無阻。
第十二條 專用修理車間、專用停車場周圍設定相應的警戒區,警戒區內配備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配置、擺放符合要求,無火源、熱源,設定警示牌和報警裝置。
第十三條 應設定污水、污油收集隔離池等環保設施,有污水、污油回收系統或回收處理措施,滿足環保要求。
第十四條 應設定專門用火區域,用火區域應與專用修理車間、專用停車場之間留有安全距離,設定警戒區域標誌,配備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配備可燃氣體防爆測試儀,並配置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器、設備。
第十六條 從事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維修的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維修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的專用修理間,設定禁止防護裝置,其輻射劑量應符合《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1984)的要求,並設定相應的警示牌和報警裝置。
(二)有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專用消除污染設備;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回收裝置;α、β射線表面污染測量儀。
(三)從事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維修的人員需具有相應的健康條件和專業及防護知識,經衛生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
(四)應當為從事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維修的工作人員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五)放射性貨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貨物運輸的裝過放射性貨物的空容器)運輸車輛應提供省級衛生部門核發的包裝件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其複印件存檔。
(六)維修工人應配備與所修理放射性物質所相應的特殊防護裝備。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有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建立、健全工藝管理、質量管理、設備管理、用火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等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必須具有與其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勞動保護制度、設施等,應當為與危險貨物車輛維修作業有關的工作人員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用具。
第十九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必須制定與承修危險貨物種類相對應的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工位或設備處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入場維修時必須空載,並應進行危險貨物安全檢測,保證無泄漏、無燃燒、無爆炸、無污染危險。並在維修車輛的顯著位置掛牌,標註“危運車輛維修”及原裝載危險貨物名稱、種類。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貨物的機動車維修的企業,應建立嚴格的用火管理制度。需要用火的車輛必須在專門用火區域內作業,用火作業前必須由專業機構對裝載易燃、易爆貨物容器作清洗、熏蒸、置換處理,並出具可燃氣體分析報告,可燃氣體濃度小於0.2%為合格,由專職安全管理員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在其監護下方可作業。
用火作業管理實行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人(一個監護人)制度。
第二十二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制定完善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具體包括防火災、爆炸、泄漏、中毒、污染等預案。並建立應急指揮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三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設定事故報告程式,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按照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交通、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二十四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當支持、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涉及危險品運輸車輛事故的應急搶救工作,提供相應的救援器材、設備和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角度出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和本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企業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具體操作規範、工藝流程、設備、設施規格要求以及人員資質要求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月31日起終止,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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