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

《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在1999.08.11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11
  • 實施時間:1999.09.01
經1999年8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範交通管理處罰行為,根據本市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範圍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適用本規定實施處罰;本規定未列舉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本規定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罰款處罰實行票款分離制度。
第五條 執勤交通警察必須嚴格執法,文明執勤,著裝整齊,舉止端莊。
第六條 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配合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七條 交通警察執行公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建立嚴格的監督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
(二)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
(三)機動車停車距車行道右邊超出0.3米、公車超出0.5米的。
(四)在劃有交通標線的道路上,允許乘車人從機動車左車門上下的。
(五)在前方無障礙的情況下,駕駛車輛故意在道路上慢駛、停駛影響交通的。
(六)乘坐兩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側坐的。
(七)駕駛車輛和乘坐車輛前排座位不系安全帶的。
(八)公車輛不按指定範圍停車上下客的。
(九)車輛發生故障,不按規定設定警告標誌的。
(十)進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十一)駕駛車輛在行駛中沒有關好車門或車未停穩開車門的。
(十二)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仍繼續駕駛車輛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兩輪機車超載乘坐人或載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二)駕駛兩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三)在車行道不按規定停車或在人行道停車的。
(四)駕駛車輛在車行道左右穿插行駛的。
(五)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六)跨越道路中心實線行駛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八)違反路口交通信號通行的。
(九)不按規定安裝或者遮擋車輛號牌的。
(十)駕駛未經年度檢驗的車輛的。
(十一)學習駕駛員單獨駕駛車輛的。
(十二)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十三)逆向行駛的。
(十四)駕駛車身破損、燈光殘缺不全等車況不好、車容不整的車輛的。
(十五)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專用車的。
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專用車的,可以暫扣或沒收車輛。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罰款:
(一)客運汽車載人超過規定人數,貨車違反載人、載貨規定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駕駛車輛的。
(四)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五)挪用、轉藉機動車牌證的。
(六)駕駛證正副證被扣,超過暫扣憑證有效期限駕車的。
(七)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暫扣憑證或者使用偽造、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暫扣憑證的。
(八)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九)駕駛無牌證車輛的。
(十)駕駛非本市市區號牌兩輪機車不按規定時間、範圍行駛的。
第十一條 占用車行道、人行道經營洗車、修車業務或擅自作停車場的,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助力車、腳踏車、人力三輪車的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元當場罰款:
(一)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二)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車輛的。
(三)闖紅燈的。
(四)駕駛無證、無牌車輛的。
(五)與機動車搶道行駛的。
(六)逆向行駛的。
駕駛無證、無牌車輛的,可滯留車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可以暫扣或沒收車輛。
第十三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元當場罰款:
(一)翻越、鑽越交通隔離護欄的。
(二)在建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路段,不走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橫過道路的。
(三)在設有人行橫道的路段,不走人行橫道或不遵守信號燈的。
(四)在機動車道行走的。
第十四條 縣級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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