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裝修工程,城市道路橋樑、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建築物及構築物拆除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裝修工程,城市道路橋樑、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和建築物及構築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改善施工現場作業環境,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減少對周邊環境及市容環境衛生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區建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環保、公安、國土規劃、水務、園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設單位負總責。建設單位應當在契約中明確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的相關責任,並為前述單位進行文明施工創造條件。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應當有效協調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所需費用按照規定計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契約中予以明確,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五條施工單位對文明施工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明確責任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監理單位對文明施工負監督責任,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審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發現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詢前款規定資料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害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八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完成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建設並將文明施工方案上報建設行政部門,經建設行政部門現場勘驗和審查,符合文明施工標準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建設工程應當在批准的施工現場範圍內組織施工。
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城管、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因施工造成施工現場周邊道路、園林等市政基礎設施損毀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定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及責任單位名稱應當在工地圍擋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影響交通的,還應當公示交通恢復時間和諮詢投訴電話。超期限、超範圍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98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建設工地辦公區、作業區、生活區應當合理規劃,分開設定。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進出道口,大門要採用封閉門扇。進出道口和工地內道路、材料堆放場地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能滿足載重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應當設定固定圍擋,並提倡採用新型環保材料。圍擋應當定期檢查、清洗和刷新,保證其牢固、整潔、美觀。
主幹道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等周邊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高度應當不低於2.4米;其他路段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高度應當不低於2米。成片建設的小區內,各施工單位工地間應當設定高度不低於1.8米的圍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原則上按照前款標準統一設定圍擋,特殊情況經建設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按照工程進度分段設定。施工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可以採用臨時圍擋,但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工地污水、泥土不外溢污染路面。
第十三條建築工程施工至2層以上(含2層)時,應當採用防護網進行封閉,封閉應當高於作業面且同步進行。採用提升或者滑模板等工藝施工的,可以按照相關規範要求進行封閉。防護網應當整潔、牢固、無破損。
第十四條施工機具設備及建築材料按照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分類堆放。堆放的建築材料應當設定標誌牌,標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等信息。禁止在圍擋外或者依託圍牆堆放渣土和建築材料。
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專人保管;其使用、存儲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先進工藝和設備施工,減少對環境的破壞。施工現場推廣使用視頻監控系統。
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一)施工進出道口應當設定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禁止車輛帶泥及渣土上路。施工現場應當配置專職保潔員,負責工地和進出道口的保潔。
(二)施工產生的土石方、建築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承運單位,按照核准的數量和運輸線路、時間、傾倒地點進行處置。運輸流體、砂石、渣土等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時,必須採用密封車輛運輸,禁止沿途漏撒。
(三)粉灰質建築材料應當入庫存放。現場拌和粉灰質建築材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中心城區建設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四)施工現場應當定期灑水壓塵。裸露泥土在1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簡易植物綠化覆蓋;不足1個月的,可以採取防塵網(布)覆蓋。
(五)建築物、構築物內的建築垃圾應當採用相應容器或者管道清運,禁止凌空拋灑。
(六)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沉澱池、隔油池、化糞池等對施工污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禁止向飲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定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避免大面積積水。
第十七條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由拆遷業主負總責,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具體負責。
第十八條房屋拆除工程開工之前,拆除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方案,並組織完成拆除工程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建設,必須按照規定設定臨時圍擋。拆除施工完成後,由拆遷業主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設定圍擋,並對施工現場進出道口進行固化處理。
第十九條在房屋拆除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禁止高空拋擲物料和建築垃圾。風力達到4級(含4級)以上,或者遇雷雨、冰雪天氣時,禁止房屋拆除施工。採用爆破拆除的,起爆前後應當採取噴水或者在各樓層板設定盛水袋等降塵措施。
第二十條拆除的廢棄材料、構件、桿件以及建築垃圾必須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分類集中堆放。禁止在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外堆放各類拆除廢棄物,建築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高度。
第二十一條拆除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運拆除的廢舊材料和建築等各種垃圾,生活垃圾應當隨時清運。清運垃圾時,應當先灑水噴淋壓塵,禁止車輛帶泥及渣土上路。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採取消聲、減振、降噪等措施。運輸車輛進出工地禁止鳴笛,裝卸材料應當做到輕拿輕放。
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和其他需要安靜環境的地區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由於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連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通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三條建造臨時生活設施必須符合消防要求。臨時房屋的結構強度及穩定性必須符合安全和使用標準,宿舍牆壁和屋頂宜使用保溫隔熱材料或者採用有效的保溫隔熱措施,鼓勵使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禁止利用施工圍擋搭建臨時建築物或者設施。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員工宿舍、食堂、廁所的設定,應當符合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JGJ146—2004)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工程建設可能給周邊單位和居民工作、生活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並儘可能滿足其合理要求;需要停水、停電、停氣、中斷交通的,應當經有關單位和部門批准或者同意,並事先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詳盡的交通組織方案,報相關部門審查批准。
不能完全斷絕交通的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定行人和車輛通行的路口與行徑。行人通道及車輛進出道口應當設定醒目的導向和警示標誌;在人流、車流密集道口應當安排專人值守,協助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工地周邊交通秩序,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擋和出入口的整潔、美觀。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月(市政道路橋樑建設工程應當在通車前半個月)內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餘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場清。
第二十七條市、區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應當予以核實,屬於建設行政部門主管範圍的,應當及時查處;屬於其他部門主管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區建設行政部門所屬的文明施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導、服務和培訓,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定期對建設工地進行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文明施工管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查處和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相關人員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工作突出,施工現場符合文明施工優良標準的,由市建設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區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文明施工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現場有多個施工單位施工,建設單位未能有效協調,導致責任分區不明,現場管理混亂的;
(二)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配套工程,施工圍擋設定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或者進出道口未落實車輛沖洗保潔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設定圍擋,或者對其裸露的泥土採取覆蓋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文明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不文明施工行為,未及時制止、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未及時向文明施工管理機構報告的。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施工標牌的;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和圍擋設定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三)施工機具設備以及建築材料未按照規定堆放的;
(四)進出道口未落實車輛沖洗保潔措施的;
(五)施工現場排水不暢,造成大面積積水的;
(六)施工現場道路未硬化或者裸露泥土未採取覆蓋措施的;
(七)拆除施工未採取降塵措施的;
(八)凌空拋灑建築垃圾的。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施工揚塵污染大氣環境的;
(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集體宿舍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且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建設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責令停工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和公布。
因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停工整改處罰的工程項目,不得參與文明施工工地的評選。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城市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環境保護、治安管理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建設行政部門及文明施工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市範圍內的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由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實施文明施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搶險、搶修、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建設施工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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