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在1999.08.19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19
- 實施時間:1999.08.19
經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施工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的施工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建築工程施工(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對施工現場圍檔、材料堆放及運輸、臨時設施、安全設施、施工噪聲控制、渣土處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圍環境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各自轄區內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根據工程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公司)負責工程契約中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承辦、配合、協調的工作。
第五條 建築工程應當在批准的施工現場範圍內組織施工;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施工現場和臨時占用的道路,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挖掘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定臨時設施和堆放施工設備、材料;未經批准,不得在施工現場圍檔外堆放建築材料、機具等。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定施工標牌,並在標牌上標明工程項目名稱、結構層次、面積、開竣工日期、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建築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負責人姓名等。
第七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定圍檔;臨近主幹道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等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檔高度應不低於2.4米;其他路段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檔高度應不低於2米。圍檔應當牢固、整潔、美觀。
第八條 建築工程施工至兩層以上(包括兩層)時,其臨街立面應當用硬質材料封閉,並與作業面同步。封閉面應保持整齊、牢固、無破損。但採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藝施工的,可按照其作業要求進行封閉。
第九條 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定出入口,每個出入口寬度不超過5米,並用混凝土實行硬覆蓋,覆蓋寬度與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於15厘米。
實行鑽孔灌注樁工藝施工的樁基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採取降土或者硬地坪覆蓋等防止泥漿漫溢的有效措施。
第十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和規範的運輸車輛沖洗和排水設施。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妥善處理施工廢水,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現場進出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良好,場容場貌整潔。
施工中沖洗的泥漿,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統。嚴禁將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內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應當設定安全通道。對溝井坎穴及樁基孔等,必須設定防護裝置。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職工生活設施。職工生活設施必須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運輸流體、沙石等容易飛揚的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應當密封、遮蓋,不得沿途拋撒、遺漏。運輸車輛駛出施工現場前,應當沖洗乾淨,不得帶泥出場,污染路面。
處置施工渣土,施工單位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定的數量、運輸線路、時間、傾倒地點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除搶修、搶險外,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和其他需要安靜環境的地區進行建築施工,禁止使用打樁機、破碎機、推土機、挖掘機、打夯機、發電機、電鋸、混凝土電動震搗機等機械,以及從事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
由於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間施工不能避免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報經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檔和出入口整潔,臨街面整齊、美觀。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必須堅持日做日清,工完場清,嚴禁亂堆亂放建築垃圾。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拆除現場圍檔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餘留物料和垃圾。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設定建築工程圍檔和沖洗、排水設施,以及出入口硬化、立面封閉等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及其施工現場有關人員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經檢查符合文明施工現場標準的,由市或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文明施工現場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設定施工標誌牌或者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臨時設施、機具設備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規定設定和堆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建築工程臨街面未按照規定封閉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實行鑽孔灌注樁的樁基工程,未按照規定採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漿漫溢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設定圍檔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按標準設定,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築市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