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經2012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發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寧波市政府
  • 實施時間:2012年4月15日
修改決定,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修改決定

為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寧波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2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二、對1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將《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建設房產監察機構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但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機構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規劃、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契約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畫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撥付建設工程預付及進度款時,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明確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條中的“建設工程施工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受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中的“或者圍擋”。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九項中的“施工現場車輛沖洗設施設定、污水處置、場地硬化不符合規定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發布

《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劉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確保全全生產,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橋樑、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施工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市容衛生環境和工作秩序,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施工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負總責。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在招標檔案或工程承發包契約中開列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項目總費用。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該費用不得作為議價費用,不得下浮。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或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或工程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畫;在撥付建設工程預付及進度款時,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明確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監理單位對文明施工負責監督責任,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並對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實文明施工管理責任。
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用於改善作業環境,滿足文明施工所需採取的措施要求等方面。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定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
第八條 施工工地現場周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連續、封閉的圍擋,分隔施工與非施工區域。圍擋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堅固、穩定、統一、整潔的硬質材料,如採用砌體作圍擋材料的應進行壓頂,並美化牆體;
(二)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觀路段兩旁的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其他區域施工現場的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採用硬質材料的大門,大門一側設定門衛室;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定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對市政道路等不能設定封閉圍擋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擋。
圍擋設定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設定方案,根據方案要求對圍擋設定進行驗收,做好驗收記錄。
第九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應當保持整潔、色澤一致、牢固、阻燃、無破損。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防治噪聲、強光和大氣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應設定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並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時房、臨時棚內操作;
(二)夜間施工時(22時至次日6時)應依據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夜間施工手續,並通告附近居民;
(三)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在駛出建築工地之前,應當採取防止建築垃圾沿途拋、撒、滴、漏的封閉措施;
(五)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六)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各類廢棄物。
第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主要道路和生活區周邊工地應當採用硬質封閉圍擋,做到先圍後拆;
(二)對混凝土塊、散磚、鋼筋等物體不得隨意拋擲;
(三)拆除施工過程產生揚塵的,應當採取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四)風力在6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實施拆除施工。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或者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設定臨時覆蓋鋼板,並使其與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堆放物料、設定各項臨時設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材料、構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齊,標明名稱、品種、規格;
(二)危險施工區域設立警示標誌,並採取警戒措施;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車輛清洗設施,施工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工地;
(四)施工現場設定沉澱池和排水溝(管)網,禁止泥漿、污水、廢水等流出場外或者直接排入市政管網及河道;
(五)工地出入口5米內及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進行混凝土硬化處理,其強度、厚度、寬度滿足施工作業需要;
(六)對建築物內建築垃圾採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進行清運,禁止凌空拋擲。對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因施工原因,需要對城市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圍擋予以封閉。施工圍擋外側應配置文明交通公益宣傳內容,倡導文明交通行為。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設定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定,符合衛生、通訊、照明等要求,並配備值班人員;
(二)定期清掃,保持衛生、整潔;
(三)設定飲用水設施;
(四)設定盥洗池和淋浴間;
(五)設定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並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不得將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
(六)生活垃圾由專用容器存放並做到日產日清,嚴禁與建築垃圾混放;
(七)工地食堂應當遠離廁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並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炊事人員辦理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八)工地宿舍安裝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的床鋪不得超過2層,不得使用通鋪,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2平方米;
(九)在建工程內禁止住人。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務工人員權益保障工作,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設立民工學校;
(二)與務工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制定治安防範措施;
(四)制定季節性施工安全保護措施,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五)施工現場配備保健醫藥箱,預備一定數量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責任制和有關管理制度,設定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使消防設施保持完好備用狀態。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築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施工單位使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施工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及時糾正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予以核實,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屬於其他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責任主體的文明施工開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系統,進行信用評價,並將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於有關行業管理活動。
信用監管和信用評價結果套用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招標檔案或工程承發包契約中開列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項目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未履行監理職責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按照規定設定施工標牌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二款,施工現場出入口或圍擋設定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按照規定設定密目式安全網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拆除作業施工未按規定採取安全和防塵措施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採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規定覆蓋鋼板或者未採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施工現場物料堆放、警示措施、垃圾處置不符合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施工現場車輛沖洗、污水處置、場地硬化不符合規定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採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生活區設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實施文明施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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