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07
【生效日期】1992-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詳情
青島市城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7日市政府批准,市房產局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內的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各縣級市、黃島區、嶗山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統稱質監機構)。
第四條質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房屋修繕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房屋修繕單位質量檢查人員的培訓、考核,監督和幫助房屋修繕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四)參與房屋修繕工程中採用和推廣新材料、新工藝的試驗和鑑定;
(五)審查認定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等級;
(六)負責房屋修繕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第五條質監機構應配備熟悉專業技術標準、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工程技術人員為專職質量監督員(以下簡稱質監人員)。
第六條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的範圍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
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範進行。
第七條凡屬質量監督範圍內的房屋修繕工程,建設單位無質量監督能力的,須在開工前十五日內到質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提交全套施工圖紙、預算或概算書、施工契約副本等。
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須向質監機構繳納工程造價千分之四點八的質量監督費。質量監督費列入工程成本。
第八條質監機構收取質量監督費應
專立帳戶。質量監督費主要用於質監機構的日常支出和與質量監督工程有關的開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條質監機構對辦理質量監督的房屋修繕工程,應審查房屋修繕單位的資質和開工條件,並在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後七日內確定專職質監人員,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從事房屋修繕施工的單位,必須是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持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企業資質審查證書》的施工企業,或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房屋修繕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企事業單位。各區、縣級市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的房屋修繕單位,須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質監機構須按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及規程和驗評標準,對房屋修繕工程質量全面進行監督,同時,重點做好隱蔽工程及關鍵部位的施工質量的監督。質監人員應不定期地進行現場抽查,做好記錄,檢查有關資料。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後,由房屋修繕單位會同建設單位進行初驗,並整理有關資料及初驗質量等級。填報竣工工程驗收申報表報質監機構;質監機構應在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正式驗收。凡未經質監機構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不得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第十一條質監機構對經驗收屬優良、合格的房屋修繕工程,應發給房屋修繕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對經驗收屬不合格工程或分部、分項不合格工程的,應通知房屋修繕單位返工;對其中雖不符合驗收標準,但無結構隱患,基本滿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不符合標準”工程進行驗收,責令房屋修繕單位按不合格分部、分項工程直接費的20-30%,做為經濟賠償,退還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房屋修繕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建築構配件必須具備合格證。無合格證或不合格的原材料、建築構配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房屋修繕單位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質監機構。質監機構應在接到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派員赴現場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質監人員有權持證進入房屋修繕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和房屋修繕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質監人員應依法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對嚴格遵守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的有關規範及其他規定,工程質量優良品率較高的房屋修繕單位,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對忽視工程質量管理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由質監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除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外,對建設單位和修繕單位分別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違反有關質量標準或操作規程的,責令其整改,可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偷工減料、偽造或塗改技術資料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質監機構對施工質量低劣的房屋修繕單位,視其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頓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原審批部門降低其技術資質等級、吊銷房屋修繕資質證書。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可並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質監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應製作行政處理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罰款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因修繕施工契約發生糾紛的可申請房產糾紛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質監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