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等,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擬訂行業政策、相關地方標準等並組織實施。培育、引導、規範行業發展,監管市場主體和從業行為,建立健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市場信用體系。負責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能。
(三)負責建築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擬訂規範建築市場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管理建築行業企業資質以及執業人員資格。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和統一定額。負責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勞務合作。
(四)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竣工驗收、文明施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建築業技術政策。
(五)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維修養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市道路、橋樑、燃氣、供熱、環境衛生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規劃,擬訂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的建設、維修、養護等全流程工作。負責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海綿城市、綜合管廊以及路燈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生產、抗震設防等工作,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施工圖審查等監督管理。負責歷史優秀建築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政府投資城市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城市建設項目市財力年度投資計畫,提出城市建設重大項目投融資建議,擬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國家以及省在我市的重點建設工程,組織監督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負責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九)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監管調控、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預警、分析,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房屋建築拆除。負責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房屋交易契約備案、交易資金等。負責房屋租賃、房屋安全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等。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估價機構等的資質管理和執業人員資格管理。在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下,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十)負責房屋行政管理。負責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房屋安全鑑定等監督管理。負責棚戶區、老舊小區和危、破、陋住房等改造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監督管理,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賬戶管理、使用監管和信息系統建設維護,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設施交付工作。負責房管、房改資金的核收、徵收、管理和私房政策落實等工作。
(十一)負責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擬訂住房保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負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建築節能和科技推廣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科技發展、建築節能相關政策規劃、技術標準等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推動裝配式建築套用、牆體材料革新。負責地方建築材料、散裝水泥、建設工程材料等的監督管理以及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
(十三)負責新型城鎮化建設。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許可權內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監督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示範鎮等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廁所革命”等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五)配合有關部門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相關工作。培育、引導、扶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十六)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探索智慧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簡約性。推進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政務服務信息平台和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職責分工
涉及職責分工的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行政執法聯動等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1、關於市財力年度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
市財力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審查。
2、關於捷運和軌道交通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捷運和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負責建設期間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局指導捷運和軌道交通的運營,負責運營期間的安全監督管理。
3、關於城市維護資金管理
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城市維護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分別使用。
4、關於地下管線管理
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與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與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應當健全地下管線信息共享機制。
5、關於城市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修、養護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設施的專項規劃、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維修、養護。兩部門以竣工驗收為節點,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維修、養護。市城市管理局參與竣工驗收全過程,提出意見建議。兩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建立工作溝通協作機制。
6、關於農村燃氣、供熱、環境衛生管理
農村環境衛生、燃氣、供熱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落實區(市)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行業指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推進農村環境衛生、燃氣、供熱設施建設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工作配合,市與區(市)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上下聯動的工作協調配合機制。
7、關於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行業專項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提出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行業專項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8、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市委農辦、市農業農村局總體牽頭組織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牽頭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完善建設和管護機制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推進“廁所革命”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牽頭負責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負責加強村莊規劃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文化和旅遊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參與做好相應工作。
9、市行政審批局和審批服務事項
劃出部門應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按照《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組建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檔案執行。市行政審批局對劃轉的行政許可和相關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履行職責,並對行政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履行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牽頭建立完善協調與其他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執法機構的關係,研究解決現場踏勘、審圖驗收等環節的銜接措施。
審批服務事項劃出部門應當全方位做好監管工作,突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對市行政審批局實施的審批行為和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進行監督,依法確定和調整行政審批實施所需的審批條件、技術標準等審批規範,明確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的要求、規則和限制性規定等,及時調整和完善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格落實監管職責。各部門應當加強銜接配合,決不允許推卸責任、決不允許出現監管空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機要保密、安全應急、檔案管理、值班管理、輿情處置、綜合考核、綜合性文稿起草、建議提案辦理、對外聯絡、信息化建設和後勤保障等工作。牽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人員出國(境)管理等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招才引智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等,承擔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有關辦理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普法宣傳和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五)信訪處。負責接待民眾來訪,牽頭辦理民眾來信來訪、政務熱線、局長信箱、投訴舉報等事項,承辦信訪工作目標考核和上級交辦信訪事項等。
(六)城市建設處。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參與擬訂城市建設項目市財力年度投資計畫,提出城市建設重大項目投融資建議,擬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國家以及省在我市的重點建設工程,組織監督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擬訂城市道路、橋樑的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的建設、維修、養護等全流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財力年度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許可權內的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等資金的管理和城市建設統計、分析等工作。
(七)市政設施建設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燃氣、供熱、環境衛生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規劃,擬訂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工作。負責企業資質和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路燈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八)建築市場監管處。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行業運行情況。擬訂規範建築市場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建築行業企業資質以及執業人員資格,負責建築工程施工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培訓。監督管理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機構,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和統一定額。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勞務合作。
(九)工程質量監管處(掛建設揚塵治理督查處牌子)。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地方標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建築施工標準化、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監理、裝飾裝修等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工程質量檢測、預拌商品砂漿等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建築業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辦理工程質量方面的投訴、舉報事項。負責施工工地揚塵治理的監督檢查。
(十)安全生產監管處。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工程建設安全相關標準、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建築施工安全標準管理,負責文明施工、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市場配置促進和房地產開發管理處。擬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通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工作,擬訂住房發展規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房屋建築拆除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
(十二)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穩定住房價格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開展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調控房地產市場。負責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房屋交易契約備案、交易資金等。負責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等。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等的資質管理和執業人員資格管理。在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下,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協助房屋登記工作,承擔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關於房產信息抽查核實方面的工作。
(十三)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處。擬訂住房保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負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和配租售管理,建設完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房政管理工作,擬訂房屋質量技術標準、安全規範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房屋安全鑑定等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資質以及執業人員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房管、房改資金的核收、徵收、管理,落實私房政策。
(十四)勘察設計處(掛建設工程抗震處牌子)。擬訂勘察設計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勘察設計市場和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企業資質以及執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施工圖審查等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範和抗震技術規範。負責勘察設計行業數據統計分析。
(十五)海綿城市建設推進處。擬訂海綿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規劃計畫、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十六)城市保護和更新處。負責歷史優秀建築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推進老城區更新改造,負責棚戶區、老舊小區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
(十七)城鎮化發展指導處。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督促落實國家以及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等政策。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監測評價,指導中小型城市以及新生小城市試點培育等工作。指導區(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
(十八)村鎮建設處。擬訂村鎮建設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限額以下鄉村住房質量安全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示範鎮、特色小鎮、美麗村居建設。指導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工作,指導許可權內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廁所革命”等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的保護等工作。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對口支援和扶貧工作。
(十九)建築節能和科技處。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設科技項目,指導建設領域技術引進、科技創新和推廣套用。負責推動綠色建築、低碳建築等建築節能行業發展,推動裝配式建築套用、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減排。負責地方建築材料、散裝水泥、建築工程材料等監督管理以及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招商引資相關工作。培育、引導、扶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擬訂,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城市建設和相關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要求。
(二十)物業管理處。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監督管理,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賬戶管理、使用監管和信息系統建設維護,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設施交付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工作。負責白蟻防治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行政編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4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陳勇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