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備案審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島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青島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青島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加掛青島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市綜合執法局)牌子。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貫徹黨中央關於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 外文名:Qingdao City Administration
  • 行政級別:正局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領域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燃氣供熱、市容景觀、環境衛生等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負責燃氣供熱行業管理。擬訂燃氣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燃氣供熱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以及維修、養護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燃氣供熱產品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能。
(四)負責市容景觀行業管理。擬訂市容景觀行業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與亮化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管理等全流程工作以及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廣場、海水浴場、門頭牌匾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清雪工作。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能。
(五)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管理。擬訂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修、養護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工作。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能。
(六)推進城市管理領域便民服務改革。負責監督城市管理領域行業服務質量,受理、辦理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舉報,拓寬為民服務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務水平。
(七)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城市管理責任目標並組織考核,協調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城市管理領域的監管職責劃分提出調整建議,擬訂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建設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體系,建設、運行和維護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社會參與城市管理工作機制。協調城市管理領域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等工作,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
(八)負責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許可權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與行業主管部門執法協作配合機制,組織開展全市性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查處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
(九)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培育、引導、扶持城市管理領域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承擔城市管理領域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十)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區(市)和功能區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提升城市管理工作,強化行業監管和應急管理職責,加強市政基礎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
推進落實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動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充實基層一線力量,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深化便民服務改革,提升為民服務理念,拓寬服務渠道,鼓勵動員民眾參與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管理模式。整合拓展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格線管理體系,推動數位化管理向智慧化、精細化升級。引入市場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市場化運營。

職責分工

涉及職責分工的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行政執法聯動等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1、關於城市維護資金管理
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城市維護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分別使用。
2、關於地下管線管理
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與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與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應當健全地下管線信息共享機制。
3、關於城市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修、養護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設施的專項規劃、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維修、養護。兩部門以竣工驗收為節點,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維修、養護。市城市管理局參與竣工驗收全過程,提出意見建議。兩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建立工作溝通協作機制。
4、關於農村燃氣、供熱、環境衛生管理
農村燃氣、供熱、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落實區(市)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行業指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推進農村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工作配合,市與區(市)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上下聯動的工作協調配合機制。
5、關於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行業專項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提出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行業專項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6、市行政審批局和審批服務事項
劃出部門應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按照《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組建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檔案執行。市行政審批局對劃轉的行政許可和相關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履行職責,並對行政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履行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牽頭建立完善協調與其他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執法機構的關係,研究解決現場踏勘、審圖驗收等環節的銜接措施。
審批服務事項劃出部門應當全方位做好監管工作,突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對市行政審批局實施的審批行為和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進行監督,依法確定和調整行政審批實施所需的審批條件、技術標準等審批規範,明確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的要求、規則和限制性規定等,及時調整和完善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格落實監管職責。各部門應當加強銜接配合,決不允許推卸責任、決不允許出現監管空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信息、機要保密、安全應急、值班管理、檔案管理、信訪、綜合性文稿起草、建議提案辦理、對外聯絡、信息化建設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等工作。承擔城市管理領域招才引智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起草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推進城市管理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承擔有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城市管理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城市管理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四)宣傳教育處。引導動員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工作,承辦文明城市建設有關工作,負責行業職業道德建設、文明行業創建等工作,負責新聞報導、輿情處置和對外交流。
(五)規劃財務處。擬訂城市管理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等使用與管理。研究提出燃氣供熱產品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開展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管理領域招商引資相關工作。
(六)城市管理協調處。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擬訂城市管理責任目標並組織考核,協調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城市管理領域的監管職責劃分提出調整建議,擬訂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綜合調研、社會監督評價和社會動員工作,對改進完善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城市管理監督服務處。負責監督城市管理領域行業服務質量,受理、辦理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舉報,拓寬為民服務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務水平。建設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體系,建設、運行和維護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
(八)執法監督處。承擔許可權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與行業主管部門執法協作配合機制,組織開展全市性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查處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區(市)和功能區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做好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的執法配合、執法銜接與執法保障工作。
(九)燃氣供熱管理處。擬訂燃氣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燃氣供熱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以及維修、養護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城市燃氣供熱產品質量監測。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能。
(十)市容景觀管理處。擬訂市容景觀行業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與亮化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管理等全流程工作以及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廣場、海水浴場、門頭牌匾等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能。
(十一)環境衛生管理處。擬訂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維修、養護管理,負責維修、養護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環境衛生監測,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工作。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能。
(十二)安全應急管理處。負責行業安全監管和應急體系建設,擬訂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或者組織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市清雪工作。協調城市管理領域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等工作,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行業節能減排等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擬訂,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相關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培育、引導、扶持城市管理領域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行政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7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更名為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機構規格為副局級。市城市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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