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備案審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島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青島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青島市水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水務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貫徹黨中央關於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局長:於成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 外文名:Qingdao Water Administration Bureau
  • 行政級別:正局級 
  • 現任領導:於成璞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務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水務發展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運用市場機制最佳化配置水資源、解決水問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資源供給等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有關水務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等政策建議並協調落實。負責培育、引導、扶持水務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三)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實施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和保障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等用水。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預案和計畫,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和配置。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等制度以及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水務改革發展工作,參與成效考核。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管理許可權內水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負責市級水務資金和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水務領域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指導水務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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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照規定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等工作,組織發布水資源公報。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
(七)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工作。擬訂供水行業專項規劃、標準規範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行業監督管理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指導村鎮供水管理工作。提出供水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組織發布供水水質等相關公告。對供水企業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管。
(八)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管理。擬訂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專項規劃、標準規範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行業監督管理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排水與污水處理企業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管,指導村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九)負責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務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河道、湖泊、河口、海岸灘涂等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水務工程建設與安全管理有關制度。負責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區(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等工作。指導防潮堤建設與管理。指導監督區(市)和功能區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負責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十二)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灌排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大中型灌區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指導節水灌溉工作。推進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三)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規劃和貫徹落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監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工作。組織實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承擔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水法治建設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處理或者受委託調查處理跨區域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六)負責水務科技和交流合作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水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宣傳、交流合作、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水務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指導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等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礎設施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承擔防禦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運用市場機制最佳化配置水資源,解決水問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資源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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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務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職責分工

涉及職責分工的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行政執法聯動等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1、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發布水資源信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海河湖污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兩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2、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有關監測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3、關於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負責采砂許可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市行政審批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發放《采砂許可證》。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根據采砂許可和相關規定發放《採礦許可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公路、地方鐵路橋樑安全等進行監管。
4、關於礦泉水、地熱水(溫泉)管理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相關取水許可工作,對水資源開採進行限量控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採礦管理,根據取水許可實施限量開採,落實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5、關於自然災害防救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礎設施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承擔防禦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市水務管理局可以提請市應急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並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務管理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
6、關於節約用水管理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編制節約用水專項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和標準、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與節水型城市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擬訂節水規劃政策,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節水工作,參與擬訂節水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工業節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落實工業節水工作要求。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農村節水工作,參與擬訂節水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生產節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水工作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要求。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7、關於城市維護資金管理
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城市維護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分別使用。
8、市行政審批局和審批服務事項
劃出部門應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按照《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組建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檔案執行。市行政審批局對劃轉的行政許可和相關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履行職責,並對行政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履行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牽頭建立完善協調與其他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執法機構的關係,研究解決現場踏勘、審圖驗收等環節的銜接措施。
審批服務事項劃出部門應當全方位做好監管工作,突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對市行政審批局實施的審批行為和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進行監督,依法確定和調整行政審批實施所需的審批條件、技術標準等審批規範,明確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的要求、規則和限制性規定等,及時調整和完善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格落實監管職責。各部門應當加強銜接配合,決不允許推卸責任、決不允許出現監管空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安全應急、值班管理、信訪輿情、建議提案辦理、對外聯絡、信息化建設和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綜合性調研,起草綜合性文稿。承擔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處理或者受委託調查處理跨區域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推進水務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統一承辦局機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組織編制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水務領域政務服務標準化。
(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並指導水務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等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統籌協調資金的監督管理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按照規定負責市級水務資金和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務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等事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開展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四)市場配置促進處(掛發展規劃處牌子)。負責研究擬訂運用市場機制最佳化水資源配置,解決水問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資源供給等政策措施並協調落實;最佳化水務領域營商環境,承擔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相關工作;培育、引導、扶持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組織擬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水務發展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務行業專業規劃和政策措施,審核重點水務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提出水務建設投資規模、方向、項目安排等建議,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水務改革發展工作,參與成效考核。負責水務統計工作。組織水務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創新服務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五)供排水管理處。負責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管理。擬訂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專項規劃、標準規範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行業監督管理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供水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組織發布供水水質等相關公告。負責對供水企業、排水企業與污水處理企業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管,指導村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六)工程建設和安全監督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區(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與安全設施同步落實制度,開展水務工程項目安全標準化和工程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組織或者參與重大水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務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骨幹河道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和防潮堤建設等工作。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等工程的安全鑑定和安全監管等工作。負責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指導水務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負責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承辦南水北調、引黃濟青等工程涉及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區(市)和功能區水務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工作。
(七)水資源管理處(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負責組織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和綜合治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等制度以及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照規定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等工作,組織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實施水資源調度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方案,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起草節約用水法規,編制節約用水專項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和標準、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考核。指導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型城市建設。負責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八)河湖管理處(掛河長制工作處牌子)。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河口、海岸灘涂等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生態建設和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負責采砂許可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農村水利和移民處。組織擬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灌排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大中型灌區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工作。推進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開展對口支援和扶貧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相關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承擔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水旱災害防禦處(掛水土保持處牌子)。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指導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防禦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負責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和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行政編制

市水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6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市水務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局長:於成璞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調水管理局局長:劉高錫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副局長:賀如泓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副局長:劉峰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副局長:苟新詩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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