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200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經建設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4號發布,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0日根據《建設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鑒 定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
四、青島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一)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和建制鎮。”(二)第七條第一款中“市鑑定機構負責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內下列房屋的安全鑑定:”修改為...
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 (2014年10月30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登記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裝修、安全...
任何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城市私有房屋時,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建設單位應按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給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須按規定到房產管理...
第十六條 租賃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租賃契約的格式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製。房產出租單位,除租賃契約規定的內容外,不得向承租人索取額外費用。第十七條 公有房產出租,實行租金制,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積計租,非住宅房屋按建築面積計租。房產出租單位收取的租金,...
(十二)將《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 第五條修改為:“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申請人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手續,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取得環境保護手續...
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是1992-11-24發布的檔案 檔案內容 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 (1992年11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明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異產...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人民政府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各縣級市(以下稱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市 北、四方、李滄四區內的城市...
一、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1、第三十五條(五)項修改為:“對塗改、偽造或以欺詐手段騙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除吊銷其房屋所有權證外,並視情節,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2、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因城市私有房屋的產權、買賣、租...
《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5.0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保證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再裝修,是指對已竣工驗收房屋的各部位進行裝飾處理以及改變房屋的建築結構、構造、外表和拆除、...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並報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現將修訂後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頒布信息 通過及批准時間 2005年8月30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單位出賣自管房產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單位購買房產的須出具單位證明;委託代理人買賣房產的,代理人須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單位購買私有房產的,還應遵守《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十條 具備房屋開發經營資格的單位出售商品房屋,須持營業執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根據1995年8月1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1995年7月28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7年8月1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件...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估價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房屋價格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建制鎮,因房屋交易、抵押、贈予等需評估房屋價格的,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區、黃島區,各縣可參照執行。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管機關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1949年7月23日、8月1日公布的《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共房地產管理暫行條例》和《青島市公共房產租賃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若干規定(修正)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4.05.27 實施時間 2004.05.27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規定。第...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該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青島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按規定的程式報批。經批准的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報市規划行政主部門備案。青島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制鎮總體規劃,應當納入編制分區規劃的範圍,由所在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區、縣級市...
《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2008年修正本)》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