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10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8月16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1993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10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
1993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10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
一、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1、第三十五條(五)項修改為:“對塗改、偽造或以欺詐手段騙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除吊銷其房屋所有權證外,並視情節,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2、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因城市私有房屋的產權、買賣...
1987年4月18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1年11月23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改 1991年12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第三章 買賣 第十二條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買賣雙方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交易監理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契稅。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買私賣、倒買倒賣城市私有房屋。第十三條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買賣雙方須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委託他人...
十六、青島市城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1993年5月15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30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批准)1、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房產管理部門及高科技工業園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建制鎮,因房屋交易、抵押、贈予等需評估房屋價格的,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估價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1991年10月13日由青島市政府頒布的法規,自1991年10月15日生效。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細則全文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正)》是1994年6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
第十九條 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請購買和預(銷)售按照《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執行。第二十條 普通商品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條 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
第十七條 個人購買公有住房,應按《青島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按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出售、出租、贈與、繼承以及其他形式轉讓所購住房,應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繳納規定的稅費。第十八條 個人購買的...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人民政府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各縣級市(以下稱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是1992年青島市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1992年11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的產權...
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05年10月26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和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通過,而頒布的一項旨在管理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條例。20...
各縣級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危險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合理使用和維護城市房屋,並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鑑定 第六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設立的...
各縣級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危險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合理使用和維護城市房屋,並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鑑定 第六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1991年8月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估價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房屋價格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各...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城市規劃區和各縣級市、...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並報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現將修訂後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頒...
《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經2014年10月30日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安全使用、安全鑑定、危險治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50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 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 (2014年...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設在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的房產管理處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縣級市、區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
第215號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1年10月20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長 夏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一...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房屋、物業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和房屋違法案件。張希田為青島市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