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在1993.09.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在1993.09.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93年09月28日 實施時間 1993年09月28日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根據法律...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項目前期支出費用、金融機構存款等憑據可以作為資本金繳存證明。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竣工時間、條件要求進行開發項目建設,並在辦理施工...
第十六條 租賃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租賃契約的格式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製。房產出租單位,除租賃契約規定的內容外,不得向承租人索取額外費用。第十七條 公有房產出租,實行租金制...
單位購買私有房產的,還應遵守《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具備房屋開發經營資格的單位出售商品房屋,須持營業執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等證明,到房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售房屋登記手續。其中:出售已竣工...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2.11.04 實施時間 1992.11.04 第一條 為加強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
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商品房買受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督促開發企業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
第八條公有房產產權和產籍的管理,按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應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區、縣級市房管機關報送上年度的下列房產經營管理情況和統計資料:(一)...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屬國家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按專款專用的原則,作為城市建設及土地開發基金。第七條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具體事務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辦理。屬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檔案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覆,一律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及其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房地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
第五條 除法律規定不實行有償使用和租賃的國有土地外,其他因發生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應當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取協定的方式。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批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制定、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8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產權轉讓契約履行後,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到市產權交易機構領取《青島市企業資產產權轉移證》,並在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到工商行政、稅務、財政、土地、房產、車輛等管理部門分別...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適用本辦法。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青島...
(二)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改變後的土地用途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涉及商品住宅用地的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後,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的各項建設條件對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依然有效,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房屋、物業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和房屋違法案件。張希田為青島市國土...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築物,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第四十五條 建築物應當嚴格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性質或者用途使用。確需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控制性...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人民政府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各縣級市(以下稱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青島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市 長:俞正聲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青島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吸引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加快城市基礎...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04.29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89〕49號),加強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出讓...
部門主管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登記和監督檢查,涉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應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等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檔案可以公開查閱 第六條以土地使用權計價入股的,經批准後按下列規定...
依據1990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定的方式。2002年,國土資源部出台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增加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
基於以上的客觀需要,本著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逐漸成為中國房地產開發的主流。區分 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有區別的,房地產開發是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並報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現將修訂後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頒...
統一程式和標準,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推進土地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