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3.1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1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3.1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3.1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保證產權轉讓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動國有資產產權合理流動,提高國有...
《青島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6年1月2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2月1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公布 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青島市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暫行辦法 (1993年9月1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促進國有企業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積極穩妥地開展國有小型企業產權出售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所屬的國...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
第十一條 出讓國有企業產權,必須按照《山東省實施〈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 產權轉讓機構 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機構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是產權轉讓的中介服務機構。第十三條 產權轉讓機構應具備下列...
青島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2.11.04 實施時間 1992.11.04 第一條 為加強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
屬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具體事務,由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並向市土地管理局備案。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於土地使用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 政 部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暫行規定 規定目的 一、為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保障國有產權有序流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
青島市東部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管理的具體工作委託東部開發指揮部負責辦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是由國務院於2003年5月27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計8章47條。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8號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是2011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檔案。檔案發布 第101號 《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1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四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縣以上監察、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產權交易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產權交易機構 第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服務的國有獨資或者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條 ...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青島市檔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本市所屬國有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產權變動的檔案管理參照本...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資產轉讓行為,促進企業結構調整,提高資產運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保障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需由省財政廳批准、核准或備案的事項,按下列程式辦理:(一)根據《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需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或...
第十七條 受託機構持委找運營證書,按規定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和其他有關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根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要求,制定考核指標體系和具體考核獎懲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第...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國...
第九條 監督機構人員的任職資格、工作待遇等按照《青島市國有資產監督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為專職。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專職監事由市政府國資委委派;兼職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擔任。兼職監事由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1949年7月23日、8月1日公布的《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共房地產管理暫行條例》和《青島市公共房產租賃暫行...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需改裝房屋、拆除或添裝附屬設施,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房產出租單位同意後方可施工。根據《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應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並須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1949年7月23日、8月1日公布的《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共房地產管理暫行條例》和《青島市公共房產租賃暫行...
一、監督檢查的範圍是《辦法》及其配套檔案施行以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所涉及的相關部門、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機構以及其他組織等的規範操作情況。二、監督檢查工作要以國家有關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和...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管機關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1949年7月23日、8月1日公布的《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共房地產管理暫行條例》和《青島市公共房產租賃暫行辦法》...
(七)按照分級監管體制,會同省財政廳依法征繳企業稅後應交利潤和企業產權轉讓收入等;(八)建立產權交易機構,培育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並進行監督管理;(九)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監督機構對其監督的企業...
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監督管理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履行的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三...
(二)按照《辦法》第37條的規定,政企尚未分開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政企尚未分開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發布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對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受託機構向企業派出監事會,對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二條受託機構對其擁有產(股)權的企業按下列辦法收取國有資產收益:(一)對擁有全部產權的國有企業在一定的年限...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第一篇國有企業產權制度 第一章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概述 第二章企業的產權制度運行機理 第三章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 第四章企為畫有產權結構分析、產權改革及誤區 第二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