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是國資委、財政部、發展改革等2005年11月17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05年11月17日
  • 單位:國資委、財政部、發展改革等
  • 公務文書:通知
通知內容
國資發產權2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監察廳(局)、工商局、證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企業: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嚴格執行產權交易制度和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的有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其配套檔案精神,不斷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工商、證券監管等部門要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現就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督檢查的範圍是《辦法》及其配套檔案施行以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所涉及的相關部門、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機構以及其他組織等的規範操作情況。
二、監督檢查工作要以國家有關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和實際執行情況為重點,認真做好相關重點環節的審核把關。主要內容為:
(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各地區、部門和相關企業是否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了全面貫徹落實,並結合各自實際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職能部門、人員和工作責任是否明確;對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和監管工作是否到位。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在經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符合競價條件的產權轉讓項目,是否通過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對於直接採取協定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是否符合《辦法》的相關規定。
(三)產權交易機構的規範操作情況。《辦法》及其配套檔案規定的貫徹落實和實際執行情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要件及標準審查把關情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出現糾紛的調處情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的統計報告情況;是否存在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
(四)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規定程式的執行情況。是否按照《辦法》的要求履行了相應的批准程式和操作程式,以及是否對內部決策、轉讓行為批准、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價款支付以及產權登記等全過程進行了規範操作;內部決策機構、職代會、審核批准機構、社會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披露情況。是否按照《辦法》規定的內容、方式、時間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信息發布後,對意向受讓方的確定是否符合規定;對受讓方提出的條件有無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情況。產權轉讓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是否經過職代會審議;職工安置等事項是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轉讓後職工安置等事項是否落實。
(七)相關方面履行職責情況。產權轉讓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是否存在越權批准或違規操作等問題,是否存在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獨立、公正執業問題。
(八)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產權轉讓中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向外商轉讓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等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是否經過相關部門審核或批准;轉讓方是否按照規定收取產權轉讓價款,對取得的淨收益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對暴露問題的處理情況。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作出處理。
三、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通過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在監督檢查的方式上,可以採取地方(部門、企業)工作自查與相關部門對項目的重點抽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組織工作調研與督查指導相結合、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檢查與對產權交易機構檢查評審相結合、舉報和媒體曝光的案件處理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以及檢查問題、總結交流經驗與完善政策相結合等多種方式進行。
四、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由各級國資監管機構牽頭,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工商、證券監管等部門共同組織進行。具體工作可以由有關部門結合自身業務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在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的統一協調下,建立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通過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或組成監督檢查工作組等多種形式,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對於發現的各種問題,要視情節輕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及其配套檔案的規定嚴肅處理。在對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上,要區別自查、自糾和被查、被糾的界限,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六、逐步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總結報告制度。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本通知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和重點企業、機構,並與有關部門協商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結合有關部門業務具體組織實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的相關企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自查工作,確保工作規範和質量,不留死角;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在每年年終要對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情況及時總結報告,對重大問題要形成專題報告。
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方面要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認真組織和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一)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充分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在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做到有計畫、有重點和不重複。
(二)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工商、證券監管等部門,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中,應加強工作聯繫和溝通,檢查後有關部門要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部門、企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以及產權交易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
(四)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在做好監督檢查情況總結的基礎上,要注重做好宣傳,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抓好對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工作。
(五)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參與檢查的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深入細緻,求真務實,依法檢查,廉潔奉公,遵守紀律。對於違反檢查紀律的行為和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查處。
國 資 委財 政 部發展改革委 監 察 部 工 商 總 局證 監 會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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