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完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市場化定價機制,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實現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於2014年5月2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2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成都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完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市場化定價機制,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實現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2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適用除外)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需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轉讓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充分的市場化定價,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五條 (轉讓場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轉讓形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競價等公開競買方式或協定轉讓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七條 (監管部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九條 (所出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或由其授權其他職能部門(委託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十條 (其他規定)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定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資監管機構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與管理辦法;
(二)決定或批准政府授權範圍內所出資企業及以下層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三)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職責)
所出資企業(不包含委託管理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制訂本企業發展規劃和改制計畫、方案;
(二)決定或批准政府授權範圍內本企業及以下層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三)研究、審議政府授權範圍以外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上報本級政府批准;
(四)負責所屬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
(五)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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