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成財企〔2010〕90號
市國資委,各市級國有企業:
為規範市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2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成都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
成都市財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辦法
成都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2號)的規定,結合市級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範圍為市級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市級企業”)。從2011年起在市級政府性平台公司先行試點,其他市級企業的試行時間另行確定。
第三條 市財政局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市國資委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執行,並實行決算制度。
第二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組成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當年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上年結餘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當年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和調出資金支出。
第六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依照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規定收繳的下列收入:
(一)利潤收入。指市級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的稅後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指市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股利和股息。
(三)產權轉讓收入。指轉讓市級國有企業產權股權(股份)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指扣除清算費用後的市級國有獨資企業的清算收入和市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取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是指依照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規定安排的下列支出:
(一)資本性支出。指向新設立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和向現有企業增撥國有資本金以及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指彌補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用於國有企業社會保障的支出,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方面的支出以及加強國有企業監管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管理的必要費用支出。
第三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實行
零基預算。預算編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編制原則。預算編制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體現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到收支測算準確完整,預算安排真實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則。預算編制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統籌兼顧原則。預算編制要從全局出發,區別輕重緩急,保證重點,兼顧一般,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深化改革。
第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根據市級企業年度贏利情況、年度發展計畫進行編制。
第十條 市國資委按照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的規定,負責編制市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建議草案,由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後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草案。
第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依據國家、省、市巨觀經濟政策和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按照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草案。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項目,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庫,按輕重緩急排序,實行滾動管理。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提出具體支出項目,經綜合平衡後擬定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編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草案。
其中:凡屬企業提出的具體支出項目,在申報時應按項目逐個報送相關材料。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的名稱、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的立項依據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項目資金需求測算和資金籌措方案;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項目的實施計畫等。
第十三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條 每年9月至次年1月為下一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周期。年度預算編制周期開始時,由市財政局印發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工作通知。具體編制工作,按照市財政局統一制定的預算報表格式和業務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於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編制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市財政局批覆至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再批覆至市級企業,並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調整
第十六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嚴格依照執行,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十七條 因各種原因導致當年收入預算不能完成,應相應調減支出預算總額;當年收入預算超收一般不動用,經批准動用時,應相應調增支出預算總額。
需要調整支出預算總額時,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研究並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市政府審批。
在支出預算總額內對具體項目調整,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五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和決算編報
第十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組織執行。
第二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支出,由市級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向市國資委提出用款申請,經市國資委審核、市財政局覆核後,由市財政局直接將資金撥付到市級企業。
市級企業應按照規定的項目和內容使用資金。凡依照規定需要進行工程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工程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一條 年度終了,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以及市級企業按規定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編制工作的布置和審核匯總。市國資委負責市級企業的收支決算的審核匯總,並按規定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每年1月至3月為上一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編制工作周期。市財政局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編制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 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