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
第二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財政局為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市國資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為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市政府出資的
企業為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基層單位。
第五條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分級編制,逐步實施。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根據條件逐步實施。
(三)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政府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四)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規模進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預算的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負責制、修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各項規章制度及預算編制辦法;綜合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報表;報告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組織收取國有資本收益;按程式辦理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撥付手續。
第九條 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參與制、修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管理制度;提出並編制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制並上報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報表;編制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
第十條基層單位的主要職責:負責編制和及時上報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報告和調整報告;認真執行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指標,及時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編制並上報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報表;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 預算的收支範圍
第十一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組成。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市政府出資的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1.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的利潤;
2.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股息;
3.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和出租收入;
4.國有獨資企業的清算淨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淨收入;
5.上級補助收入;
6.其他收入。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1.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2.費用性支出。用於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和經批准的國有產權(股權)監管成本支出。
3.其他支出。
具體支出範圍包括依據國家、省、市巨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間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包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為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發生的由政府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以外的必需支出性費用。
第四章 預算的編制
第十二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依據:
(一)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以及產業發展規劃;
(三)預算單位提出的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四)當年國有資本收益預計情況以及上年結轉收入;
(五)基層單位提出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
第十三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分級編制、上下結合、逐級匯總”的程式進行。
(一)各基層單位按照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要求,草編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並上報預算單位。
(二)預算單位對其監管的基層單位的預算進行初審、匯總後,向市財政局提交預算建議草案。
(三)市財政局審核預算單位的預算建議草案後,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執行。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包括預算報表、預算說明書及相關資料。
第五章預算的執行
第十四條市政府負責審批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和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大調整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組織預算單位收取和上繳市級財政金庫。基層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不得截留、抵減或緩繳。
第十六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收繳。
(一)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由受讓方直接繳入市級財政金庫。
(二)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按不同行業確定年度淨利潤的上繳比例:
1.生產經營性企業為25%;
2.公益性企業為5%;
3.投融資企業及其他企業為10%。
上述企業的分類由市財政局會同預算單位審定。
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應在收到本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批覆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財政金庫清繳。
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分得的當年國有股權(股份)投資收益,在其控股、參股企業的股利分配方案實施後15個工作日內,全額向市級財政金庫清繳。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並出具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三)市屬國有獨資企業的清算淨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淨收入,在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實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直接全額繳入市級財政金庫。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經審核確定後15個工作日內,直接全額繳入市級財政金庫。
第十七條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相關單位在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經預算單位審核、市財政局審定後按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給相關單位使用。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應及時編制和上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表,對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分析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執行情況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順利實施。
第十九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變更或挪用,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基層單位應及時向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預算單位和市財政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調整。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後,基層單位改變產權、股權(股份)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及時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六章決算編制與分析評價
第二十二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根據年初預算及年度執行情況綜合編制。
第二十三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編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布置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編制工作任務;
(二)基層單位將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上報預算單位;
(三)預算單位初審、匯總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並報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審核預算單位草編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應對其監管的基層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執行結果應與該基層單位的績效考核和薪酬掛鈎。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定期對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研,預算單位、基層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預算單位應加強對其監管的基層單位的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該基層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二十七條基層單位無正當理由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應當查明原因,依法予以催交。對造成國有資本收益損失或隱瞞、挪用、非法轉移以及騙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在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