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3〕33號印發《四川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審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和調整、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監督管理、附則9章48條,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府發〔2013〕33號
- 印發時間:2013年6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6月30日
通知
現將《四川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維護國家出資企業出資人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入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
第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無國家出資企業的市(州)、縣(市、區)可以暫不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預算年度單獨編制,從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職責: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和國有資本收益內容標準;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具體組織制(修)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制度辦法;
(二)具體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三)具體組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四)組織收取本級國有資本收益;
(五)組織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
第九條 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辦法;
(二)編制提出本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建議草案和預算調整建議方案;
(三)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四)按規定向同級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等。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為國家出資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及上級政府補助等收入。具體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的稅後利潤;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和股息;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淨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淨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二)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收益按以下規定收取: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國家的利潤,按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收取;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收取;
(三)國家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淨收入,全額收取;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收取。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據實申報,按規定收取。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商有關單位制定。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第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用於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國有企業轉型發展,提高自主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加大對民生領域的支持力度,促進社會和諧。
(一)資本性支出,即向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增加資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即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補助下級人民政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及向公共財政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調出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支出實行項目管理。各預算單位編制的本單位預算建議草案中的支出項目,按照輕重緩急,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編入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草案。
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審批
第十八條 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以收定支,不列赤字;與政府公共預算等相互銜接的原則。
第十九條 每年6月至次年1月為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周期。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和上一級財政部門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發展規劃和財政部門布置,根據所監管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和提出的支出項目預算,編制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各預算單位報送的建議草案進行審核,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統籌平衡編制本級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編制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批覆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批覆所監管企業,並抄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規定期限和格式報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和上一級財政部門要求制定。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組織收取應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計算申報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並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及時、足額上繳,不得占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部門的規定,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審核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申報和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國家出資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報預算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企業。
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批覆的用途、範圍、時間等使用資金,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制度,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範圍和金額。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國家出資企業改變產權歸屬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預算關係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預算劃轉。
第七章 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第三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國家出資企業應向預算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單位應按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建議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各預算單位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年度決算建議草案,匯總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六條 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覆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按規定時間批覆所監管企業,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應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
第三十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具體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和上一級財政部門要求制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企業章程彌補虧損、分配利潤,計算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十一條 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預算單位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四十三條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國家出資企業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報送財務會計信息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情況,財政部門會同預算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審計法》有關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預算單位、國家出資企業和個人隱瞞、拖欠、坐支、截留、擠占、挪用國有資本收益的,以及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所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