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或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市(州)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根據省委授權,負責部分國有資產在市(州)的重點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協調中央、外地在川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共四川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議、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文稿審核協調工作;指導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
(三)投資規劃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四)考核分配處。
制定和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建議,承擔調控省屬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完善授權(委託)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財務監督與評價處。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方法及其指標體系;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及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綜合研究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狀況。
(六)產權監管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承辦所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改制重組、出資設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資方案的審核;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審核所監管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八)企業改組處(省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協調小組辦公室)。
指導省屬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和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及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工作;指導省屬國有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離、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承擔省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
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監事會工作處(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省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及省委授權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外部(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協助管理中央在川國有企業和外地在川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成員;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 綜合協調處。
按照出資人職責,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技術創新等工作;協調中央、外地在川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
(十三)黨建工作處(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承擔國有企業黨建研究工作。
(十四)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五)民眾工作處(黨委民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指導、協調國有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四川省企業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六)信訪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委機關的信訪工作,指導和聯繫所監管企業的信訪和穩定工作。
(十七)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外事、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省國資委黨委按省委規定確定。
中共四川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省國資委紀委)與監察廳派駐監察局合署辦公。省國資委紀委設綜合處、紀檢監察處、法規審理處。
骨幹企業
現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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