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治理現擅自建立資產評估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不規範等現象,四川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通知。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23
【生效日期】1994-03-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通知
(1994年3月23日)
自國務院實施發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來,我省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有很大發展。這對於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家利益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也出現了擅自建立資產評估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不規範等現象。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省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全省資產評估機構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和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由省或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未取得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任何機構,均不得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三、統一規範國有資產評估市場。從事國有資產評估的機構,必須是持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並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公正性服務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的機構,不得掛靠企業、公司等營利性組織,也不得掛靠學會、協會等自身需要掛靠的單位。開展評估工作,必須恪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利用行政管理職權壟斷行業評估業務,也不得採取競相壓低評估收費標準等不正當手段承攬評估業務。從事國有資產評估的機構依法、獨立、公正執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非法干預。
四、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資產評估,按規定的標準收取評估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資產評估為名,向企業等被評估單位收取其他費用。
五、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外,資產評估機構執業不受地區和行業的限制。資產評估機構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六、進行拍賣、轉讓、兼併、出售、聯營、租賃、清算、抵押擔保以及舉辦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活動,凡涉及國有資產的,必須委託持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經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國家資產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進行評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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