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加強礦產資源性資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川府發[1995]176號)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我國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加強礦產資源性資產的管理,合理界定國家所有者、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權益,是防止國家資產流失、合理使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的重要基礎工作。
當前,“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必須有償占用”的觀念,在一些地方和單位尚未牢固樹立,無償占用資源性資產的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在興辦涉及礦產資源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在向外商出售企業以及在企業轉讓、兼併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普遍存在漏列礦產資源性資產、低估或不估資源性資產價值,導致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礦產資源的浪費損失,嚴重削弱了我國的資源基礎。為了維護國家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加強國有資源性資產評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就加強我省礦產資源性資產管理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礦產資源是國有資產。
凡在四川省境內依法從事採礦活動的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進行礦產資源性資產的評估:
(一)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制改組;
(二)與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授予外商採礦權;
(三)國家需要進行礦產資源性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上述經濟行為的礦產資源性資產的評估、確認,是企業設立、產權登記、採礦登記的必備檔案,未經評估確認者,各級政府及授權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審批、發證手續。
二、礦產資源性資產評估
工作必須委託經省及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准的具有資源性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由四川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確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審批收益分配。省地質礦產局、省礦產儲量委員會負責審定企業占用礦產資源性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建立其實物帳戶;配合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對礦產資源性資產評估人員的培訓及考試和考核;指導評估工作並對評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各礦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業礦山企業占用的礦產資源性資產,督促檢查礦山企業進行出資參股、中外合資合作開發、聯合經營、股份制改組中的資源性資產評估,防止管轄的國有資源性資產浪費、流失。
三、礦產資源性資產評估
必須在省以上礦產儲量委員會核定其占用的礦產儲量的基礎上,由省及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具有礦產資源性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經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後,統一到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礦產資源性資產評估工作,暫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占有礦產資源的企業提出礦產資源性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申請書應附占有礦產資源的儲量計算資料;礦山建設(含採礦、選礦和加工)的可行性論證或初步設計資料;歷年礦山開採量、損失量、採礦回收率、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的匯總統計報表;歷年礦山的生產成本、銷售收入和利稅的綜合統計報表;國家、勘查單位、礦山企業在形成礦產儲量各階段的實物工作量和資金投入的證明性資料。
(二)礦山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對立項申請書和附屬檔案進行審查核實,提出並簽署可否評估的意見。
(三)省礦產儲量委員會對礦山礦產儲量的範圍、級別、數量和質量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四)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對立項申請書進行審批,作出是否準予立項評估的決定,並下達準予或不準予立項的批覆。
(五)資產評估機構對礦產儲量進行價值評估,提出資產評估報告書。
(六)省地質礦產局在徵求礦山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資產評估報告書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
(七)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對評估結果進行審定,下達確認通知書。
四、在與外商合作
合資開發礦產資源及授予採礦權時,都必須對礦產資源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按規定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五、占用礦產資源性資產
的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時,經過評估確認後的國家所有者權益部分,按照《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應界定為國有股權並統一管理。
六、國有礦產資源性資產
的評估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為了使這項工作有序地開展,各級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應對第一項所列應評估企業占用的礦產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探明儲量的資金來源、在資產轉移過程中的評估和產權界定情況等進行清理(清理內容見附表),並於1996年2月底以前將清理結果一式2份分別報送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省地質礦產局,以便儘快安排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