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開展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09-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開展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9-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1]38號
【發布日期】2001-09-25
【生效日期】2001-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今年以來,根據國務院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精神,我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在配合煤炭關井壓產、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及開展礦業經濟秩序治理整頓、規範礦業權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類違法礦業活動在部分地方仍然較多,無證勘查、無證採礦、越界採礦、邊探邊采、以采代探、非法轉讓礦業權、越權審批發證、破壞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等仍時有發生。部分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認識不清,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嚴重,重發證、重收費、輕監督、輕管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這些現象說明,我省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方面的問題不容忽視,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從江總書記“三個代表”要求的高度,從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全局,充分認識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精心部署,密切配合,切實搞好我省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爭取在較短時間內使我省的礦產資源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高,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得到明顯改善,礦業經濟得到明顯發展。
(一)全面取締無證勘查、無證採礦、越界採礦、持勘查許可證非法採礦活動。
(二)進一步做好煤炭關井壓產、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及“五小”清理整頓工作。關閉在交通要道和風景區可視範圍內的露天採石場,關閉在耕地中取土的磚瓦廠,關閉可能引發嚴重地質災害、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採礦場。凡屬關閉的礦山,地礦主管部門要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註銷採礦許可證後繼續採礦的,按無證採礦予以查處。
(三)對礦業權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進行採礦,是否對所開採的礦產資源進行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是否執行了經批准的環境保護計畫及礦地復墾計畫等進行全面檢查。對亂采濫挖、破壞浪費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的礦山限期停產整頓,經整頓仍不能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四)清理已發放的勘查、採礦許可證。各級地礦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已發的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進行全面清理,核查許可證是否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和法定程式、是否存在越權發證、是否存在頒發已暫停發證的8種礦產的採礦許可證。其中,部、省發證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清理,有關市、州協助;市、州、縣(市、區)發證的,由市、州地礦主管部門負責清理,有關縣(市、區)配合。對清理出不符合勘查開採條件、越權違規發放的許可證應予註銷,發現有其他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應及時予以查處。
(五)清理礦業權流轉市場。重點清理私下轉讓、出租礦業權或以承包方式擅自將礦業權轉給他人的行為,越權審批轉讓的行為;國有礦山企業在出售礦山資產、與他人合資合作、進行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形式改制重組中是否按規定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進行了評估、確認和依法處置,並按規定辦理了採礦權轉讓手續。對查出的各類違反礦業權轉讓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予以查處。
對上述(一)、(四)、(五)項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二)、(三)項工作要求明年6月底前完成。
(一)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進行治理整頓工作,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我省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得到明顯改觀。為保證整頓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各級地礦主管部門要集中精力抓治理整頓工作。從今年10月至年底原則上停止礦業權登記及轉讓審批工作。各市、州、縣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完成各項治理整頓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塞責。
(二)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整頓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礦產資源法》賦予的職責,切實維護本地區礦業開發秩序,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安排,紮實工作,狠抓落實。省政府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和維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並充實調整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見附屬檔案)。原各市、州、縣成立的礦業秩序治理整頓領導小組要繼續擔負起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領導小組需要充實、完善的,應及時充實、完善。市、州、縣政府主要領導要對本地區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縣政府對市、州政府負責,市、州政府對省政府負責,哪級政府出了問題追究哪級政府的責任。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長期混亂又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對重大礦業違法活動制止不力或包庇、縱容的,對違法行政不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格執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搞好部門協作,加大執法力度。礦業開發活動涉及面廣,切實搞好我省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必須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地礦、工商、環保、經貿、公安、法院、檢察、監察等部門密切配合、緊密協作。對無證採礦的,工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國土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公安部門不得辦理火工產品使用手續,電力部門不得供電等。要形成強大的政策、法律威力,對各類礦業違法活動進行嚴厲打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該立案進行行政處罰的要處罰,該罰款的要罰款,該吊銷採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的要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各部門共同配合,形成合力,使各類違法礦業活動得到有效遏制。
(四)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強化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監控力度。要加強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監督檢查,嚴格審查礦業權人提交的勘查計畫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要進一步完善礦產督察員制度、礦區巡查制度、礦產品準運證制度、許可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制度。對礦業權人的井巷施工進展情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安全防護情況、礦山生態環境及地質災害恢復治理情況,要進行經常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
省國土資源廳要對各級政府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工作進行適時的督導和檢查。各市、州政府應在今年年底和明年6月底分階段將治理整頓情況書面報告國土資源廳,由國土資源廳匯總後報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