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整頓任務
全面取締無證採礦、越界採礦、持勘查許可證非法採礦、非法轉讓礦業權的違法行為;對亂挖濫采破壞浪費資源的礦山,限期停產整頓,經整頓仍不能達標的,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礦山布局不合理的重點問題要得到進一步解決,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要得到有效控制;對已發放的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對礦山企業民爆物品、電力供應等進行全面嚴格的清理,建立嚴格的採礦權審批、礦產資源開採和礦山企業民爆物品、電力供應監督管理制度;礦產資源違法行政案件得到及時依法查處,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管理明顯增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參與或變相參與礦業開發、經營的行為得到處理。通過治理整頓,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保護生態環境,確保全全生產,促進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治理整頓內容
1、全面清理開採礦產資源的各級各類礦山企業,掌握礦山企業的數量、分布、規模、證照、環保手續、稅費繳納、礦山企業民爆物品和電力供應、安全生產現狀等基本情況,並登記造冊。
2、對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的小煤礦、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各類小煤礦、“四證”(即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不全、生產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礦以及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的小煤礦,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予以關閉,並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3、對遵道線(三江——道真段)公路兩側可視範圍內以採石場為主要內容、縣城附近的採石、打砂、燒磚的地面礦山逐步依法取締。
4、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存在安全隱患的礦山企業(包括煤礦企業和非煤礦企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按照要求負責整頓。整頓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5、凡是無證非法開採的,必須取締,堅決關閉。對持證違法開採的,要依法嚴格查處,直至吊銷證照;對證照手續不全、欠繳、漏繳國家規定稅費的,必須依法查處,限期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能達到標準的,依法吊銷證照。認真清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問題。
6、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貴州省安全生產工作追究制度》和《遵義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認真抓好安全生產。
三、工作職責
1、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關閉整頓小煤礦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
2、玉溪鎮、上壩鄉、三江鎮人民政府要對遵道線公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地面礦山以及縣城附近的採石場、打砂場進行認真的清理整頓,堅決取締無證採礦。
3、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依法取締和查處無證採礦、越界採礦,嚴格遵守發證程式和許可權。要加強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對政府行文已關閉的煤礦,必須吊銷其採礦許可證;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其依法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非法採礦和為非法採礦提供土地的,責令停止非法採礦活動,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收回其用於非法採礦的土地使用權;對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為用於非法採礦活動而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的,一律不予審批。
4、建設部門要抓好城鎮建設地質環境評估和土石方平場工程的治理整頓和安全生產,加強檢查督促。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停工整頓,不符合基本安全條件的一律不準進行土石方工程施工。
5、煤炭部門要嚴格執行《煤炭法》、國務院、省政府的關井壓產政策和關閉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小煤礦的要求,並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快年產3萬噸以上小煤礦的整頓驗收工作,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對已關閉煤礦的監控,防止死灰復燃。對違反《煤炭法》的,要依法進行查處,直至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6、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新辦鄉鎮企業的審批手續,指導鄉鎮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和依法開採礦產資源。
7、經貿局和礦山企業生產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的監察。凡是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由經貿局提請縣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採礦生產企業和礦產品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要依法查處,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9、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社會治安的治理整頓,對礦山黑惡勢力要嚴厲打擊,決不手軟。要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嚴禁向無證和違反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審批民爆物品。
10、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企業要加大檢查和執法力度。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礦山企業要依法進行查處。礦山企業在辦理有關手續前,必須有環保部門的審核意見。
11、林業部門要按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法。在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中,涉及到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以及在審批採石、采砂和采土項目中,涉及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的,需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對違反《森林法》的礦山企業要依法進行查處。
12、交通部門要負責公路建設(養護)工程開山取石場地的治理整頓和安全生產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工地要停工整頓,凡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一律不準施工。對在公路規劃設計和《公路法》規定範圍以外開山取石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做到持證開採。
13、城鎮規劃部門要加強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規劃和管理。在對礦山、採石場、取土項目進行審批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隱患、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對未辦理規劃手續和破壞規劃的礦山企業要依法進行查處。
14、水利部門要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法》,堅決遏制新的人為水土流失。開辦礦山、採石、取土的生產企業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規定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並經水利部門審查批准。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
15、供電部門要積極參與治理整頓工作,嚴禁向已依法取締、無合法手續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並已下達整改通知書而拒不整改的礦山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供電,絕不允許向已經關閉取締又死灰復燃的煤礦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供電。對違反上述規定供電的礦山企業發生的安全事故,供電部門及責任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16、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各職能部門貫徹落實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清理機關幹部參與辦礦問題,對違法行政紀律和行政法規的,要嚴肅查處。
四、整頓時間及各階段的任務
全縣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時間從3月1日到6月30日止,共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2年3月1日—3月31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礦山企業進行清理,並登記造冊。對無證和越界開採礦產資源、亂挖濫采、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等違法開採礦產資源的,依法進行取締查處;對經政府行文關閉的小煤礦按規定吊銷採礦許可證;對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一律停產整頓,經整頓達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銷證照。
第二階段(2002年4月1日—4月30日):對保留的礦山企業補充完善有關證照手續,對新開辦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資料要求嚴格審批。
第三階段(2002年5月1日—5月31日):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治理整頓工作進行自查、鞏固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的成果,查遺補漏,防止反彈,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維護正常礦業秩序的工作目標責任制,將工作責任落實到鄉(鎮)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落實到村、組、礦山企業,責任到人。加大巡迴檢查力度,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
第四階段(2002年6月1日—2002年6月30日):縣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五、檢查考核
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檢查督促,切實開展自查工作,並於2002年5月底寫出自查報告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並抄報縣國土資源局。從2002年3月—6月底,縣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各鄉(鎮)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其檢查結果列入2002年工作目標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