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範礦業權設定
(一)科學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必須堅持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規範性檔案、礦產資源規劃等為依據,以礦產資源賦存狀況、勘查開發利用現狀、開採技術及安全環保條件、地質工作程度、經濟評價和社會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為基礎,按照相關行業產業政策,合理確定礦業權數量,科學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礦業權設定方案編制工作,達州經開區礦業權設定方案由達川區統一編制,達州經開區應積極配合。
(二)嚴格審查礦業權設定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確定有相應資質的礦業權編制單位。在礦業權設定方案審查過程中,嚴格執行專家審查、部門集體會審、社會公示、網上公開等制度,不允許放寬審查標準。禁止以任何名義為特定企業或個人量身定製礦業權設定方案,對反映礦業權設定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規範、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舉報線索,要認真調查核實並嚴肅處理,從源頭上減少特定礦業權人對礦業權設定方案的影響和干預。
二、依法依規出讓礦業權
(三)改革礦業權出讓方式。現有礦業權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請在先、協定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3種,今後除經有權機關批准可以協定出讓外,所有礦種的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探礦權實行出讓年限管理,已申請在先的探礦權,不得申請變更或增加低風險礦種勘查。
(四)科學編制礦業權出讓方案。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批覆的礦業權設定方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礦業權出讓方案。礦業權出讓方案須對出讓礦種、出讓範圍、出讓規模、出讓年限、出讓方式、出讓起始價、價款繳納等出讓契約內容予以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定或招商協定不得與礦業權出讓的相關內容掛鈎,不得倒置礦業權出讓決策程式。
(五)嚴格礦業權出讓方案審批。礦業權出讓方案必須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政府應召集國土資源、監察、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安全監管、環保、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部門和相關專家集體研究決定,重要的礦業權出讓方案須報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六)嚴格礦業權進場集中交易。市級審批登記頒證並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礦業權不再委託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交易,一律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組織交易。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公告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在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四川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網、達州市國土資源局入口網站和市級主流媒體上發布。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採礦權,一律委託同級(或上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切實做到“透明交易、公開交易、公正交易”。通川區、達川區、達州經開區礦業權交易一律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集中交易。
(七)嚴格礦業權出讓底價審定。礦業權出讓底價的審定,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前1個小時,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監察、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國資、安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單位組成礦業權出讓底價評審委員會,以“背靠背”方式提出礦業權出讓底價,報政府領導研究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集體決策記錄檔案應當存檔備查。
(八)嚴格控制礦業權協定出讓。除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可協定出讓的5種情形外,一律不得實施協定出讓礦業權。協定出讓的礦業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嚴格執行礦業權協定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礦業權協定出讓申請必須經過審批機關集體會審,並將相關情況在“全國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進行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後方予批准。
三、加強礦業權價款監管
(九)加強礦業權價款收取。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礦業權價款徵收、管理工作。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礦業權,按出讓契約約定徵收。對國家出資勘查的礦產資源其價款按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經依法確認或備案的結果徵收價款。對非國家出資勘查的礦產資源,按礦業權指導價格為依據徵收。礦業權價款指導價格由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組織發展改革、國資、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和相關專家,按照礦業權市場、礦產品市場和資源開發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礦業權價款指導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礦業權價款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徵收,對不按時繳納礦業權價款的,應依據規定徵收滯納金。
四、加強涉礦專家和地勘單位管理
(十)建立健全專家庫管理制度。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建立健全全市地質、儲量、價款等礦產資源管理市級專家庫,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平台統一管理。全市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定方案、礦產資源勘查、儲量管理、礦產資源開發等技術審查必須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進行。嚴格專家庫專家的職業道德規範、聘任用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發生。
(十一)強化地勘單位監管。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協助上級管理部門做好地質勘查單位勘查行為的監管工作。嚴格執行地質勘查單位轄區備案制度,加強勘查行為日常監管及年檢工作,做好地質勘查單位的服務工作,完善地質勘查單位不良記錄和黑名單制度。
五、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
(十二)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市、縣級國土資源、監察、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審計、工商、公安、安全監管、環保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切實做好資源共享、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工作,努力形成齊心協力、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十三)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強化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探礦權人按批覆的《勘查設計實施方案》實施勘查活動,穩步提高地質工作質量,嚴禁各類違法違規勘查行為發生。要加強日常動態巡查,採取一切有力手段,充分利用各類違法線索舉報平台,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網路,及時發現打擊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勘查、開採行為,嚴厲打擊無證勘查、無證開採、超層越界開採、以采代探、邊探邊采等違法違規勘查開採行為。要加大違法違規勘查開採行為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及時立案查處,嚴厲處罰,達到關閉條件的,立即予以關閉,達到吊銷許可證標準的,依法及時注(吊)銷。要督促礦業權人依法依規高效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合理編制開發規模與礦山服務年限相匹配的開發方案,嚴格禁止“大礦小開”、“采富棄貧”。對年檢不合格礦業權,不得批准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要督促礦業權人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保障安全條件。要嚴格執行礦業權價款逾期繳納滯納金徵收的制度。
(十四)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嚴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辦礦或入股參與礦山經營,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為特定企業或個人量身定製礦業權、違規出讓礦業權、地勘成果,以及礦業權價款徵收弄虛作假等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堅決制止並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