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配置管理的意見

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6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配置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規範礦產資源配置管理、促進礦產資源有序開發3部分地區1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配置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67號
  • 成文時期:2012年12月31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配置管理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配置管理的意見
皖政辦〔2012〕6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我省礦產資源相對豐富,勘查開發前景良好,最大限度地將礦產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對打造“三個強省”、建設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義。為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整合,健全礦產資源配置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礦業權協定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配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
(一)加強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已探明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分布狀況和礦業權設定情況,制定並發布全省礦產資源重點勘查項目目錄。國家緊缺礦種、省內優勢礦種、資源深加工產業急需礦種及重點成礦區、整裝勘查區內的勘查項目,應優先列入目錄。重點勘查項目探礦權人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工作進度,及時提交地質勘查報告。承擔重點勘查項目的地勘單位要建立重點勘查項目首席專家制度,對重點勘查項目的勘查質量負總責。重點勘查項目所在地政府要切實維護勘查環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對探礦權人資金投入、工作進展和勘查質量等方面的管理,並結合礦業權年檢工作實施監督。
(二)強化地質勘查資金支持。有效整合和運用好省級以上地質勘查基金和整裝勘查項目資金,鼓勵國有地勘單位以自有探礦權等資產或自有資本參與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和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出資,下同)的地質找礦項目,鼓勵民間資本與地方財政資金參與投資地質勘查基金項目。
二、規範礦產資源配置管理
(三)實行礦業權設定方案制度。認真落實礦產資源規劃,深化礦業權分類管理,調整最佳化礦業權布局,按照國家緊缺礦種、重要礦種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成礦地質條件、地質工作基礎、資源開發利用狀況、礦區環境承載力等因素,科學編制,規範報備,全面實行礦業權設定方案制度。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應當徵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部門意見。
(四)有計畫投放礦業權。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的市場預測,以及經批准備案的礦業權設定方案,制定礦業權出讓計畫。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探礦權出讓年度計畫和省級審批許可權的採礦權出讓年度計畫,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後組織實施。各市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審批許可權的採礦權出讓年度計畫,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五)嚴格礦業權協定出讓管理。堅持依法依規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公開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原則,從嚴控制並逐步減少協定出讓,積極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國務院批准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省政府批准的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為列入國家專項的老礦山(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已設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毗鄰區域、已設探礦權需要整合或因整體勘查擴大勘查範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的,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
(六)明確礦業權協定出讓審批程式。對經省政府批准的投資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為經省政府批准的重點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非重要礦種礦產地、為省屬國有大型老礦山企業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國有地勘單位以勘查發現並持有探礦權的大中型礦產地與國內大型礦業企業合作開發的項目,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後,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其中,需國土資源部審批的重要礦種,由省政府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協定出讓申請。
已設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毗鄰區域、已設探礦權需要整合或因整體勘查擴大勘查範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的,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其中,需國土資源部審批的重要礦種,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協定出讓申請。
協定出讓省級財政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與省財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
(七)規範礦業權轉讓行為。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持有的探礦權和採礦權進行轉讓或合資合作勘查開發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並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公開確定受讓主體或合資合作主體。
(八)完善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國家出資(含合資合作)探明的礦產地,出讓前應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礦業權評估機構,規範礦業權價款評估工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公司以持有的探礦權和採礦權進行轉讓或合資合作勘查開發的,參照執行。
(九)加強礦業權出讓轉讓監管。堅持管辦分離原則,健全全省統一的礦業權交易市場,實行礦業權出讓轉讓行政審批與市場交易分開運行。全省礦業權出讓轉讓活動應按照勘查開採登記法定許可權,統一進入省礦業權交易市場依法公開進行交易,並嚴格履行公示程式。以招標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委託相關招投標機構組織實施。礦業權出讓信息、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企業所持礦業權轉讓或合資合作信息,應在省級以上報紙媒體、全國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和國土資源部門入口網站公開發布。各級國土資源、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配置、礦業權交易和審批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促進礦產資源有序開發
(十)加快礦產資源開發。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制定並發布全省礦產資源重點開發項目目錄。已探明資源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應優先列入目錄。重點開發項目所在地政府要統籌協調,加快推進項目實施,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礦產資源開發產能配額指標。對國家緊缺礦種的勘查開發項目,或在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規劃礦區、整裝勘查區內,相關礦業權人圈而不探、占而不採的,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嚴厲處罰,直至註銷礦業權。
(十一)推進礦產資源整合。鼓勵大中型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小型及以下礦山企業,整合周邊區域不具備單獨開採條件的礦產資源,促進礦產資源優質優用、集約開發。
(十二)強化礦區環境保護。各地要引導採礦權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環境污染。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督促採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義務。國省道兩側和重點風景名勝區內不得新設露天開採礦山,各地應對上述範圍已設普通建築石料礦山制訂關閉計畫並組織實施,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各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最大限度減少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努力建設和諧礦區。
本意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辦公廳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意見作進一步修訂完善。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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