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2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58號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提高思想認識,明確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善政策措施,強化組織保障4部分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58號
  • 成文時期:2012年10月23日號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2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
皖政辦〔2012〕5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體系,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
1.正確認識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形勢。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職責,積極開展各類專項救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作為流動人口大省,我省救助管理能力和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任務十分繁重,加強和改進救助管理工作任重道遠。
2.切實提高對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認識。及時救助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維護其人格尊嚴,是各級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美好安徽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做好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努力保障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3.總體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健全機制,創新舉措,落實責任,保障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綜合治理有害乞討行為,妥善救助特殊流浪乞討群體,加大從源頭治理流浪乞討行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4.基本原則。一是依法救助,無償救助。依法界定救助對象,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無償提供生活、醫療、返鄉等救助服務,保障受助對象基本生活權益,尤其要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礙人員等特殊群體給予妥善救助。二是救管並重,綜合治理。實行救助保護與教育管理、綜合治理齊抓,注重加強對有害乞討行為的治理力度。三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落實政府責任,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明確部門職責,加強協作配合;推動社會共同參與,形成救助保護工作合力。四是標本兼治,源頭預防。實行關口前移,加強對流浪乞討現象的源頭預防和治理。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落實社會保障、扶貧開發、就業扶持等政策,強化政府、家庭、社會共同責任,從源頭上減少流浪乞討行為。
5.目標任務。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歸安置、有害乞討治理、基層源頭預防為主要內容,以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流入地與流出地聯動的工作機制為保障,以省、市、縣三級救助管理機構和鄉鎮(街道)、社區救助網點為平台,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平台式、格線化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體系。
三、完善政策措施
6.開展對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經常化的主動救助服務。以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服務點為依託,對符合條件的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及時的救助服務;對不願進入機構接受救助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救助服務。有條件的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設立救助服務點,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在繁華地段、重點街區路段、車站碼頭等設立救助引導標識,方便流浪乞討人員求助。有關部門在街頭執勤時,要主動勸導、引導街面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婦等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重大節慶期間以及惡劣天氣等情況下,及時啟動部門聯動機制,開展集中救助行動。注重對鄉鎮流浪乞討人員的延伸救助管理。有條件的鄉鎮,設立救助服務點,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管理工作,為外地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引導其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返鄉流浪乞討人員,做好教育勸導和幫扶工作,避免其再度外出流浪乞討。鄉鎮、村要確定救助管理信息員(聯絡員),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引導,及時向救助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情況。
7.實行關愛型的救助管理。強化救助管理機構內部管理和服務,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機構要為符合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查找到住址和戶籍信息流浪乞討人員的返鄉工作,鐵路、交通運輸部門要為救助管理機構訂購車船票、接送流浪乞討人員進出站、途中護送等提供方便。
8.加大對有害乞討行為的綜合治理力度。加強對繁華街區、車站碼頭、風景遊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區域的巡查,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為,按照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加大整治力度。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和利用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牟利的犯罪團伙和分子。加大對受助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障礙人員被冒領冒認。做好救助管理機構安全防範工作,確保機構內人員安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警務室或派駐警員。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關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制訂應急預案並加強演練,對工作中遇到的突發事件,在把握政策界限的前提下,予以果斷有力處置。
9.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患病人員的醫療救治。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的治療,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及時採取急救措施。做好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流浪乞討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防止疫情發生。對無法查明身份、戶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討精神病人,安排在當地精神衛生機構接受治療。合理確定流浪乞討患病人員的救治標準,保障救助對象得到基本診療和用藥。診療、用藥範圍原則上參照現行的安徽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藥品目錄執行,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支出,並按困難群體醫療費用減免優惠政策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住院人員的一伙食、陪護等費用從救助經費中列支。費用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同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制定。
10.妥善安置流浪乞討智力障礙等人員。對因智力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查明身份、戶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應在具備一定隔離設施、康復和治療條件的托養機構予以臨時照料,所需經費從救助經費中列支,標準由同級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11.積極救助保護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保護性救助,加強教育矯治,按照“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要求,積極做好回歸安置工作。對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縣級以上公辦社會(兒童)福利機構予以安置,並給予辦理戶籍手續。民政部門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眾媒體刊登尋親啟事,幫助特殊流浪乞討人員尋找親屬。
12.加強流浪乞討現象的源頭預防和治理。流出地縣(市、區)、鄉鎮政府是源頭預防和治理流浪乞討現象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返鄉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討人員及其家庭,要及時進行救助、幫扶、管理和教育。對因貧困導致流浪的人員及其家庭,要根據政策規定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和孤兒保障範圍,認真落實農村危房改造、醫療、勞動就業、戶口安置等扶助優惠政策;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親屬或其他監護人,要加強教育管理,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和監護責任,屢教不改的,依法嚴肅處理。充分發揮村(居)委會、城市社區、基層組織在流浪乞討現象源頭預防中的監測、早期干預作用,及時發現需要救助人員,對有害乞討行為提前進行干預。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協作,建立受助人員離站返鄉和接回制度,最大限度減少反覆外出流浪乞討的現象。
四、強化組織保障
13.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各負其責、流入地與流出地密切配合、社會參與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強化各級政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各級政府要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納入重點目標計畫和考核範圍。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研究制定救助管理工作目標考核細則,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定期通報各地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情況。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職責分工要求,加強協作配合,認真履職盡責。
14.增強救助能力。加強省級救助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指導協調職能,有效承擔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跨省流浪乞討人員接送等工作。加強縣級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有救助管理機構、有救助專業人員、有救助實施場所、有救助經費保障,具體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加強救助管理隊伍建設,根據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任務、管理區域和所轄人口等因素,科學合理核定救助管理機構人員編制。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總體要求及有關規定,制定救助管理機構崗位設定方案,開展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定,落實兌現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新進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聘。注重做好救助管理隊伍的培訓和管理,強化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救助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積極探索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和招募義工、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方式,進一步充實救助管理專業人才力量,著力打造一支融教育、服務、管理於一體的高素質救助管理工作隊伍。積極改善救助基礎設施條件,各級政府要加大救助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將救助管理機構設施建設納入重點工程,完善設施功能,改善救助條件。“十二五”期間,全省所有救助管理機構力爭達到國家三級以上救助管理機構建設標準。規範救助管理機構內部管理和救助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進救助管理機構信息化建設,建立快捷、即時、準確的救助管理工作信息上報、督辦和共享平台。加強流入地與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間的溝通協調,保持常態聯繫,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效率。
15.建立完善救助資金保障制度。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根據當年救助工作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對救助任務重、安排經費有困難的,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16.加強宣傳引導。民政部門、新聞媒體要進一步加大救助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關注、理解和支持。培育和發展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的專業社會組織,規範社會組織參與、服務和評估管理機制。大力發展慈善事業,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通過捐款捐物等形式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17.嚴格責任追究。實行首接負責制,各有關部門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或接到民眾反映有流浪乞討人員的,要在第一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救助。對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強化縣(市、區)、鄉鎮政府在流浪乞討現象源頭預防和治理中的主體責任,對因源頭預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討人員返鄉後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追究該地區相關負責人責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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