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

2006年4月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6〕13號印發《六安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2條,由六安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6〕1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4月7日
  • 施行時間:2006年4月7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的通知
六政〔2006〕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七日

管理規定

六安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規範救助管理工作程式,保障受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開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時應當堅持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堅持國家、社會、家庭責任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四條 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指導救助管理站落實救助措施;
(二)對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三)協調救助管理站與其他部門、單位的工作。
第五條 公安、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
公安部門負責查明流浪乞討人員的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親屬;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混跡在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犯罪嫌疑人。
第六條 衛生部門負責確定流浪乞討人員定點救治醫院,指導定點醫院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急危重和傳染病人搶救和基本醫療救治工作;負責指導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預防、基本醫療急救等工作。
第七條 對流浪乞討中的急危重和傳染病人應實行先救治後救助。由公安部門護送的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機構初診確需住院治療的,由公安部門辦理交接手續進行收治,定點醫院接診(含定點醫院自接的流浪乞討急危重和傳染病人)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市民政部門(市救助管理站)出具相關證明。
第八條 交通部門負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被救助人員的返回原籍工作。
第九條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衛生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按人次確定具體救助、醫療經費標準並定期撥付。
第十條 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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