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分類救治救助實施辦法
- 行政區域:岳陽市
- 內容: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生活無著
- 性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民政部等6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分類救治救助,適用本辦法。
以斂財為目的的流浪乞討人員,不屬於救助範圍。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治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需要設立救助管理站。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其下屬的救助管理站依法依規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
公安、財政、衛生、交通、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以自願求助、無償救助和離站自由為基本原則。
對於有生命危險必須搶救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精神病人,實行先救治,後救助的工作方針;對於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進行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實行先解救,後救助的工作方針。
第六條對一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一)流浪乞討人員自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按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
(二)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並指明救助管理站所在位置;對其中願意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幫助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對因被盜、被搶、被騙需要救助的,由公安機關出具報案證明。對護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應提供護送人身份證明,填寫好《岳陽市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交接救治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經公安機關協助核實求助人員身份後,由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七條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的救治救助。
(一)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發現單位或個人應直接送往或及時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110協助)送往定點醫院搶救治療,並填寫《登記表》。
(二)對無親屬認領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接收醫院接診後,要協助詢問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身份情況,並在24小時內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對其身份進行甄別核實,凡屬於救助範圍的,由救助管理站在《登記表》上籤署意見,收治醫院進行救治和護理。
(三)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病情穩定後,收治醫院應及時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憑出院證明、《登記表》與救助管理站辦理交接手續。
(四)因緊急情況送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流浪危重病人,非定點醫療機構應積極施救並及時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
第八條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
(一)城區範圍內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應由公安、城管、民政部門送市康復醫院(其它縣、市、區的送各自確定的定點醫院);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重度精神病人,應通知公安部門直接送定點精神病醫院救治。
(二)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到定點醫院救治的,應填寫《登記表》,各定點醫院接診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甄別核實。凡屬於救助範圍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在《登記表》上籤署意見,收治醫院進行救治和護理。
(三)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病情穩定後,收治醫院應及時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憑出院證明、《登記表》與救助管理站辦理交接手續。
(四)流浪乞討的精神病人中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應先送定點綜合醫院進行搶救,後送精神病定點醫院救治。
第九條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嚴重傳染病人的救治救助。
(一)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嚴重傳染病人,發現單位或個人應及時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送往衛生部門指定的定點醫院進行治療。
(二)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嚴重傳染病人到定點醫院救治的,應填寫《登記表》,各定點醫院接診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甄別核實。凡屬於救助範圍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在《登記表》上籤署意見,收治醫院進行救治和護理。
(三)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嚴重傳染病人病情穩定後,收治醫院應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站,憑出院證明、《登記表》與救助管理站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對流浪乞討人員中未成年人(含棄嬰)的救治救助。
(一)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應當出具相關調查證明,填寫好《登記表》,護送到所在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對於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批評、教育並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無力自行返鄉的由救助管理站護送返鄉,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
(二)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三)城管部門發現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四)對突發急病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部門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定點醫院做好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及時糾正查處流浪乞討人員救治中的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本市中心城區流浪乞討人員救治的定點醫院為岳陽市一人民醫院、岳陽市二人民醫院、岳陽市三人民醫院、岳陽市中醫院、岳陽市康復醫院、岳陽市福頤愛心護理院、岳陽愛康醫院。其它各縣(市)區流浪乞討人員救治的定點醫院,由各縣(市)區衛生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救治救助經費的保障。
(一)各級政府應當按要求將流浪乞討人員救治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受助人員的生活費用參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定點醫院收治流浪乞討人員,要嚴格執行湖南省醫療服務價格收費標準,並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甲乙類藥品目錄範圍內用藥。
住院醫療救治費用按救治人數進行定額結算,救治費用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人次(含診療費、醫藥費、一伙食費、護理費),並根據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對危重病人和特殊病種以及根據病情確需超範圍用藥或進行大型器械檢查的,由定點醫院業務負責人簽字並經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同意後,方可實施;遇緊急搶救時,可先行實施,並同時辦理審批手續。
救治費用每半年結算一次,由救助管理站報經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
第十四條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流浪精神病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報民政主管部門給予臨時安置。對臨時安置2年以上仍無法查明的,當地公安機關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棄嬰實施一步到位的安置辦法。撿拾人撿拾棄嬰後,應當向撿拾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填寫撿拾棄嬰證明,公安機關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為棄嬰撿拾人出具撿拾報案證明,由撿拾人或公安機關送兒童福利機構收養。公安機關應在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收養入院一年內為棄嬰辦理完戶籍登記手續;對國內外人士依法領養的棄嬰或孤兒要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十六條經批准臨時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其經費由救助管理站與安置單位結算。
第十七條查找流浪乞討人員住址和身份遇到困難時,公安機關應及時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對於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可由救助管理站或兒童福利機構提供臨時生活照料。
第十九條流浪乞討人員接受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無效死亡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並通知救助管理站和屬地公安派出所,屬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拍照、勘驗、登記、備案,救助管理站協調殯儀館辦理殯殮手續。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對收治的救助對象應有完整病人檔案,一人一檔,包括病人住院病歷、用藥情況等,以備查審核。流浪乞討人員移交、安置、救助、救治情況,救助管理站都應當建立工作檔案。
第二十一條救助管理站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