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意見

2003年12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3〕52號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意見》。該《意見》分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合理設定救助管理機構,滿足社會救助工作的需要;認真落實救助管理經費,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和宣傳工作,不斷提高救助管理水平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3〕52號
  • 印發時間:2003年12月1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3年12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意見
陝政發〔2003〕5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發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確保我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不斷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
我國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多年來實行的是收容遣送制度。這種制度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對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及維護城市社會秩序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愈來愈明顯。為此,國務院決定廢止《收容遣送辦法》,制定《救助管理辦法》。這是一項歷史性的重大決策,意義深遠。由強制性收容遣送轉變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實施《救助管理辦法》,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社會救助,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體現,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各級政府一定要深刻認識實施《救助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增強做好救助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思想真正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和部署上來,站在全心全意履行人民政府職責的高度,切實把黨和政府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集中力量,精心組織,紮實工作。市、縣政府都要建立由主管領導牽頭,民政、財政、公安、衛生、交通、鐵路、編制、法制、城建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構,明確各部門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形成協調配合、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合理設定救助管理機構,滿足社會救助工作的需要
根據《財政部、民政部、中編辦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市、縣各級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開展救助工作的需要,本著合理布局的原則,調整設定相應的救助管理機構。所需人員編制,由當地編制、民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後報同級政府解決。各級民政部門都要明確一個內設機構,負責救助管理的執法、協調和監督工作。未設救助站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必須有專人負責救助管理工作,對救助對象直接進行臨時性救助。
為了做好轉制銜接,確保救助管理工作平衡過渡,全省現有86個收容遣送站要逐步改為救助管理站,各站人員編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救助工作實際確定,民政部門協助同級編制部門做好變更、核定和登記管理工作,並進一步健全制度、配齊必要的房屋、設施和車輛,進一步強化社會救助職能。對部分已經改作它用的救助站,要儘快收回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滿足社會救助工作的需要。
三、認真落實救助管理經費,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級救助管理站均為財政全額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所需救助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救助管理經費包括專項救助經費和機構經費,省級財政還要列支跨省受助人員管理工作的專項經費。專項救助經費主要用於救助站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內突發急病救治費和幫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機構經費主要用於救助站開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未設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城市臨時救濟金,用於直接救助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本著既保障救助對象基本生活權益,又有利於克服救助對象依賴思想的原則,科學合理地測算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額標準,結合救助站常年救助人數等情況,核定各救助站的專項救助經費。救助對象的生活費標準,應不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對象在站內突發急病需要救治時,按就近應急的原則,採取定點醫療、先治療後結算的方式,確保及時醫治,所需費用由救助站負責結算,同級財政部門核支。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救助站工作的實際情況,參照同級同類事業單位定員定額標準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員按國家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按項目管理的要求和程式報批。
由於救助管理工作突發性較強,因工作需要確需追加預算的,各級財政部門要儘可能予以保證。對一些救助任務重而同級財政又比較困難的,省財政將給予適當的補助,確保正常工作需要。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給予救助,是一項臨時性救助措施。各救助管理站不得向救助對象及其親友收取任何費用。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通過開展社會捐助活動等形式,多渠道籌集經費,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會多個方面。各級有關部門一定要明確分工,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協調。
各級民政部門是負責救助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在思想觀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上要加快轉變,由過去的強制性收容遣送轉變到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服務上來,轉變到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關愛和保護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救助管理站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等各項規章制度。省民政廳要儘快擬定實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對省、市、縣之間和各救助管理站之間的事權劃分和工作流程,對未成年人、智障人員救助接送的具體程式,以及救助對象醫療、交通等費用的處理辦法等具體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一時難以界定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推動社會救助工作的正常開展。
各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公安機關對侵犯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要迅速查處,依法懲治。對妨礙民政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同時,要積極協助民政部門調查救助對象的相關情況,為民政部門搞好社會救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級衛生部門負責確定當地收治救助對象的定點醫院,對救助對象在救助站發生的突發疾病進行檢查、防疫和醫療救治,積極配合救助站做好救助對象的診治工作。各定點醫院對救助站送來的急病救助對象,要實行先救治後結算的辦法,確保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救治。各級交通、鐵道部門要對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單位的救助對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憑證,提供優先乘車。
五、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和宣傳工作,不斷提高救助管理水平
加強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設,是有效實施《救助管理辦法》,不斷提高救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證。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隊伍建設,對現有工作人員進行考核,擇優選用,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和充實。要做好救助管理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強化服務意識,轉變工作方式,適應救助工作的需要。
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宣傳力度,使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充分了解救助管理政策,關心、支持和監督救助管理工作。通過宣傳教育,樹立良好的法律道德觀念,切實履行對老、弱、病、殘親屬的撫養、贍養義務,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關注救助管理工作的良好社會風尚。受助人員返回戶口所在地或住所地後,當地政府要積極幫助其解決生產和生活中的各種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要責令、監督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不聽勸告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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