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南新區管委會,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頒布實施以來,我區堅持自願受助、無償救助原則,救助管理工作不斷規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萬州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認真貫徹《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4〕5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6〕14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開展救助,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一)依法界定救助對象
救助管理的對象是: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以乞討為生活方式,以乞討斂財為目的的,不屬救助範圍。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不納入救助範圍。對有生命危險的必須搶救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以及流浪乞討人員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統稱:流浪乞討病人)必須實施救助,對因偶遇失竊、務工不著或遭受家庭暴力而無處食宿等臨時性困難到救助站申請救助的人員,區救助站可在弄清情況、履行必要手續的前提下給予救助。區救助管理站要嚴格掌握救助條件,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應立即終止救助。
(二)明確救助原則
1.自願救助的原則。實施救助必須由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明確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絕求助或不願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門不得強行實施救助。
2.無償救助的原則。區救助站對受助人員實行無償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員及其家屬和單位收取救助費用,不得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3.政府、社會、家庭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或興辦公益性事業,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員應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依法引導、鼓勵、督促社會和家庭履行責任。
(三)規範救助內容
區救助站對受助人員提供以下基本救助:符合衛生標準的食物,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站內突發疾病的救治,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為無力支付交通費的受助人員提供乘車(船)憑證,對老弱病殘、未成年人予以護送。
(四)嚴格救助程式
1、根據前來求助人員提供的基本情況,區救助站要認真審查核實,向求助者講清救助的範圍和救助內容。屬於救助對象的,填寫《求助人員申請救助登記表》,詢問求助需求,並登記建檔,及時救助;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並告知理由。
2.對因年幼、年老、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應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3. 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衛生、殘聯、鐵路、公路等部門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對發現或接報的流浪乞討人員,屬於救助對象的,要告知、引導或護送到區救助站接受救助。
4、對查不清姓名、地址的流浪乞討人員,可暫送萬州社會福利院收養,待查清姓名、地址後,由區救助站護送回所在地鎮鄉、街道負責安置。
5、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標準:一是對有生命危險的、必須搶救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應採取急救治療控制病情的發展;二是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精神病人,應採取控制和穩定病情所必須的強制治療;三是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嚴重影響社會形象的精神病人,應送定點醫院處置。
萬州區三峽平湖醫院、萬州區人民醫院、萬州區國防仁愛醫院為我區救治流浪乞討病人的定點醫院。定點醫院對送來的流浪乞討病人必須先行救治,後與有關部門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不得以先付款後治療為條件拒收流浪乞討病人。區救助站對前來求助的流浪乞討病人應先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安、城市管理、衛生、殘聯等部門在執行公務中發現的流浪乞討病人,有責任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救治,並及時通知區救助站對其是否屬於救助對象進行甄別、確認。在救助站受助期間突發急病的,由區救助站負責送往定點醫院救治。
(五)加強救助管理
區救助站應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根據受助人員的不同民事行為能力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實行開放式管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實行監護式管理。受助人員應按男、女分開,成年與未成年人分開,青壯年與殘疾人、老年人分開居住。女性受助人員應由女性工作人員負責管理。
區救助站對於難以界定是否符合條件的求助人員,應先予救助,待確認符合條件後,繼續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終止救助程式。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對自願終止救助的,要及時終止;對受助期滿且無正當理由拒絕離站的,要終止救助。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單位時無交通費的,由區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公路、鐵路、輪船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安排乘坐相應的公共運輸工具,運送受助人員到達目的地,所需費用與區救助站定期結算。
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區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流出我區的受助人員,由區救助站接回並護送到戶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親屬、所在單位或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置。本區範圍內的受助人員由流入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流出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回,並負責妥善安置;無行為能力不能自己返鄉的受助人員,由區救助站負責通知流出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回,並負責妥善安置。對查不清家庭住址、無行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對象,由區救助站報區民政部門批准後,送萬州社會福利院供養。
受助人員在受助期間死亡的,區救助站應填寫《死亡人員登記表》,拍照建檔。受助人員在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在站內死亡的,由公安部門作出死亡鑑定,區救助站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式處理。
二、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救助管理長效機制
(一)各鎮鄉、街道要切實做好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安置流浪乞討人員,解決他們生產、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防止再次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及親屬要加強教育並責令履行應盡義務;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處理。
(二)民政部門負責救助管理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區救助站依法開展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加強區救助站內部管理,切實做好救助設施的改造等工作。區救助站要在醒目地點或位置設立救助引導標識,方便流浪乞討人員求助。
(三)公安部門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有責任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並引導、護送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到區救助站,同時協助核實求助人員的身份。堅決打擊有組織的流浪乞討犯罪團伙,對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和反覆糾纏、強討強要或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原籍在我區長期在外流浪乞討且因各種原因沒有落戶的人員,公安機關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戶籍手續。
(四)城市管理部門在巡查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告知、引導其到區救助站求助。對在重點救助區域內強討惡要的流浪乞討人員不聽勸告、引導的,應及時通知公安部門或民政部門依法處理。為在城區設立救助引導標識無償提供方便。
(五)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監督定點醫院切實履行救治職能。定點醫院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不得拒絕和推諉收治流浪乞討病人。
(六)殘聯部門要切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殘疾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落實救助經費,為開展正常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救助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根據實際情況列入年初預算。民政部門通過開展社會捐助活動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救助管理工作。
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屬於救助對象的,救治經費由救助站救助業務經費解決。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按性質解決,分渠道結算,即對已參加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救治經費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對已參加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其救治經費由區衛生部門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結算;對屬於我區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的,其救治經費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統籌解決。區殘聯應將貧困家庭的精神病人納入精神病防治康復醫療救助範圍,貧困流浪乞討精神病人救治費用可從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康復防治經費中給予適當資助。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救助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實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形成“政府主導、民政負責、部門配合、救助管理站落實”的工作機制。民政、財政、公安、衛生、城管、勞動保障、殘聯、計委、交委、教委、政府法制辦、工會、團委、婦聯等相關部門要結合職能,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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