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意見
(1995年11月27日)
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我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資產評估工作,各部門、單位應切實貫徹國務院第91號令及其《施行細則》,將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等各類資產評估納入全市統一管理範圍,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紮口,防止政出多門,加強資產評估統一管理工作。
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凡涉及資產拍賣、轉讓、兼併、聯營、股份經營、中外合資、企業清算等產權變動經濟行為時,都必須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其他經濟成份占有資產的必須進行產權界定後進行資產評估。市各有關部門在進行上述業務審批時,需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資產評估確認批覆作為必備檔案,未進行資產評估的,一律不得核准。
三、全市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審批和資產評估證書的核發工作統一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取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核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未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一律不予確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要從嚴審批評估機構執業資格,加強對評估機構日常管理,實行對評估機構年檢制度,對達不到執業標準的要限期整頓,直至撤銷評估資格。對評估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並按國有資產管理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四、認真進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評估,狠抓漏評問題,提高評估覆蓋率,保證客觀、公正、準確地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單方面以現金增資或擴股時,要先對原合資資產進行評估,重新確定各方投資比例。企事業單位以實物資產到境外投資時,在出境前需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對股份制資產評估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股東的權益不受侵害。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前應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國有企業擬改組為上市的股份制企業,必須委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審批授予證券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六、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第91號及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國辦發明傳[1994]12號)的規定,“在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產權變動前,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全部資產認真進行評估,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動手續。評估工作必須委託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資格的機構承擔”。堅決杜絕多次重複評估,加重企業負擔的現象出現。對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國有房地產價格評估,其評估結果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驗證後,作為確認計稅依據。
七、為加強資產評估統一管理,我市集體企業資產評估須比照國務院第91號令及《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納入統一規範化管理軌道,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與企業主管部門、稅務部門密切配合,依法界定產權,確認評估價值,為我市集體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客觀、公正的服務。
八、對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和組建企業集團,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股份制改制、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須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實施,審批評估立項,驗證確認評估結果。
九、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自覺維護國家法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執行國務院的規定,支持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同時要監督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業務,為推動我市資產評估健康發展做出努力。對於違反國務院第91號令的單位和個人,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