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10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江蘇省
- 發布文號:蘇政發 [2002] 135號
- 發布日期:2002-10-31
- 生效日期:2002-10-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蘇政發 [2002] 135號
【發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2002-10-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方針政策,加快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步伐,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努力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國有經濟總體實力進一步增強,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發生了深刻變化,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發展前景好的大企業、大集團。但國有經濟戰線過長、數量過多、分布不合理,部分國有企業經營不善、效益低下的問題仍十分突出,一些深層次體制性矛盾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仍然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要認真貫徹江總書記“5・31”重要講話精神,從推進現代化建設全局的戰略高度,下決心打好國有企業改革這場攻堅戰。為此,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江蘇實際,按照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總體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大膽採用一切有利於搞好國有企業的措施。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著眼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改組國有企業。以產權制度改革和分配製度改革為切入點,積極深化國有大型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協調推進各項配套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努力開創國有企業改革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標:到2005年,基本完成國有經濟的戰略性布局調整和企業改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有1-2戶企業集團營業收入突破500億元,形成一批營業收入達300億元、200億元、100億元不同層次的企業集團群體。國有資本從一般性競爭領域和中小型企業基本退出。國有企業基本改制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比重明顯降低。
二、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推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
(三)明確國有經濟的戰略定位。深化對“公有制為主體”科學內涵的認識。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國有經濟在不同地區和產業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別,不必層層為主、業業為主。就我省而言,國有經濟要逐步向支撐現代化所需的重大基礎設施、部分支柱產業及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集中。主要包括:水利基礎設施,電力等能源基礎設施,鐵路、公路、海運、水運、航空等交通基礎設施和骨幹運輸網,郵電通訊信息網,城市道路、供水、供氣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及文化、教育和衛生等基礎事業等。改善國有經濟控制方式,除涉及國防軍工和國家安全的企業保留國有獨資經營外,均應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能源、交通、電信、供水、供氣等基礎產業和公用事業領域,創造適度競爭局面,促進壟斷行業提高效率,改進服務。
(四)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抓大放小”的原則,加快國有大企業重組和調整步伐,把有規模優勢、競爭優勢和產品特色的骨幹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缺乏競爭能力或不必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要加快退出。在電子信息、冶金、家電、汽車、工程機械、生物醫藥、港口、商貿流通、農業產業化等領域,積極推進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實現強強聯合,加快培育和發展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選擇有條件的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必須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以企業為主體,以資本為紐帶,運用市場機制形成。
(五)加快大企業、大集團內部資源的重組和整合。集中力量發展前景廣闊、盈利能力強的核心業務,逐步調整發展前景不大、盈利能力不強的業務。加快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增強產品研發和行銷能力,提高市場應變和開拓能力。加大分離輔業和辦社會職能的力度,把與主業無關的部分剝離出去,進一步突出主業,增強競爭優勢。對於發展前景良好、初具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大集團,不分所有制,努力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它們到境內外上市。
(六)鼓勵和支持外資、私營個體等非國有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大膽探索利用跨國併購等吸引外資的新方式,吸引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購買、兼併國有大型企業。引導私營個體經濟進入國有經濟退出的領域,以承包、租賃、兼併、參股、收購等形式,積極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組。允許外資和私營個體企業控股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
(七)國有資本從中小企業中退出,要以產權制度改革為主,以效益為優先衡量標準。虧損行業、企業要率先進行這項改革,有效益的競爭性行業、企業也要主動積極地退出。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劣勢企業,要通過破產平穩退出市場。有條件的企業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性破產指標,不具備政策性破產條件的企業可以依法破產。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根據企業實際和社會承受能力,積極、穩妥、有序地做好退出工作,不搞一個模式,注意規範操作。產權處置要嚴格進行資產評估,並在經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及國家稅款。妥善安置職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加快國有企業改制步伐,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八)實現國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著力解決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問題。引導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未改制的國有企業,通過規範上市、中外合資、相互持股和吸引社會投資等形式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大幅降低國有股比重。國有股權份額降低程度和速度,要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情況,酌情處理。對國有經濟仍需控制的領域和行業,國有股權繼續保持控股地位。一般競爭性領域,國有股比重可逐步由控股到參股,也可完全退出。在抓好工業企業改制的同時,加快農業、建築業、商貿流通、交通郵電、外貿、旅遊等其他行業國有企業改制步伐。省級國有企業面廣量大,為實施有效監管,可以適當歸併、整合,對其中的大多數,按屬地化原則劃歸所在地管理。各地可結合實際,將市屬企業劃歸企業所在的區(市、縣)管理。
(九)著力解決敢改和會改的問題,大力推廣泰州市“三置換一保障”和南京市資產、勞動關係、債務“三聯動”的做法,與改制同步退出國有資本、盤活土地使用權、核銷不良資產、妥善處理各種債務以及構建新型勞動關係等。督促企業嚴格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操作,嚴把清產核資關、財務審計關、資產評估關、方案審核關、民主決策關,該走的程式一定要走,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嚴禁暗箱操作,確保改制工作有序進行。
四、規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有者對企業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會要維護出資人權益,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聘任經營者,並對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核和評價。執行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監事會監督企業財務和董事、經營者行為的作用。重點抓好上市公司、進入上市輔導期企業和國有骨幹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規範工作,督促企業儘快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議事規則。董事長、總經理應予分設。
(十一)加強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監督管理。按照國資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企業“三個層次”模式運作,加快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著力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問題。按照《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2〕53號)等檔案精神,抓緊向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監事會和財務總監,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快工作進度。對國有資產數量較大的國有獨資公司外派監事會和財務總監,發揮監事會程式監督及財務總監全過程監督的作用;對中等規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一般委派監事會;對資產規模較小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一般委派財務總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規模大的下屬全資、控股企業,在按《公司法》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同時,也可派出財務總監,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抓緊制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業績考核、資產收益收繳等具體辦法。
(十二)強化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意見》(蘇政發〔2001〕141號)的要求,規範處置國有企業改革中國有劃撥土地,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各地要儘快建立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充分發揮其收購、盤活、經營、管理國有土地資產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公司,負責經營管理政府作價出資、入股到國有企業中的土地資產。採取出讓或租賃的方式實現國有土地資產退出,出讓金或租金可以適當優惠,由財政、國土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優惠政策。
五、調整職工勞動關係,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十三)做好改制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調整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並與社會保障能力和承受能力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改制時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職工不再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應由企業將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支付給職工。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平等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的,可不受原勞動契約期限的限制,同時原企業應與職工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並由原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具體分以下情況處理:改制為國有獨資企業的,今後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應由企業按職工在本單位改制前後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計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今後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應由企業一次性計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支付費用分段計算,其中,按改制前職工工作年限計算的費用,財務上按扣減國有股分紅、國有股份順序依次處理,按改制後企業職工工作年限計算的費用,由本企業承擔。改制前未支付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應在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明確支付金額和辦法。改制為非國有(含國有不控股)企業的,應按照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的規定,在改制時由企業以現金一次性將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支付給職工,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的,也可以入股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職工勞動關係調整和經濟補償金,參照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應結合實際,在不低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基礎上制訂具體辦法。
(十四)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收入分配製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原則,允許和鼓勵貨幣資本、人力資本、技術、專利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要根據經營者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經營難度和業績貢獻等,抓緊制定以年薪制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經營者薪酬制度,建立責、權、利有效結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條件的地區、企業,可進行經營者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股權試點。引導國有企業依法行使工資分配自主權,規範工資支付行為,發揮勞動力市場價格調節作用,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能增能減的分配辦法。以工資增長指導線和人工成本預警為基本依據,加大對自然壟斷或政府特許產生壟斷的行業或企業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明確收入高限,防止不公平、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的形式,調動社會各階層的積極性。
六、加強對國有企業改革的領導,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十五)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為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增添新的動力和活力,事關全省工作的大局。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在無錫召開的領導幹部學習會議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下決心在國有企業改革上有更大的作為,取得更大的突破。計畫、經貿、財稅、勞動、國土、金融等部門,要自覺地把搞好國有企業作為重要工作,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多支持、多服務。對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切實發揮政策效能。在此基礎上,根據新形勢的要求,制定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為加快省級國有企業改革步伐,省政府將由領導同志牽頭,建立由計委、經貿委、財政廳、勞動廳、國土廳、工商局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制度,並組織相應的工作班子,具體實施。
(十六)多渠道籌措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為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調整、人員安置、債務重組等問題,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今後5年各級財政每年要在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中安排部分資金;通過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籌措部分資金,對將要實施破產的企業、“退二進三”的企業,可由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收進土地,變現後所得收入納入專項資金。加快優勢國有企業改革,通過國有資本減持、轉讓,籌集部分資金。從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每年收取的利潤和紅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列入專項資金。
(十七)協同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國有企業改革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支持。要突出抓好政府管理體制和工作方式的創新,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世貿組織規則,對自身職能進行重新定位,切實減少對經濟事務的直接干預,真正把工作重心轉到創造良好環境、提供優質服務上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加快第二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性審批,降低政府服務成本。積極引入外部監督和社會聽證制度。加快各類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步伐,實現行業自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其他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健全市場規則,規範市場行為,加強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